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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投资的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的发展。
4.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2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6条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第7条企业总部部门、所属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应就主要的投资活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企业金融部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8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总投资规模、主要投资项目的目标或方向及其对企业的作用和影响、各项目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第9条金融部将企业总部部门和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汇总后,报企业总裁审核,并经企业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申报单位方可按照投资计划开展投资工作。
第10条如投资规模超过申报单位承受能力,且无法保证资金来源,或投资方向不符合企业或企业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各申报单位须根据企业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正后重新报批。
第11条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其执行情况将列为申报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的考核项目。
第12条项目申报单位因客观需要,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包括追加或削减投资项目及金额),由该单位向企业金融部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实施。
第3章投资项目的选择与分析
第13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14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项目分析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个方面。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
10.投资项目的融资能力。
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
由企业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15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
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
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4章投资决策的权限
第16条企业的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决定,企业的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决定。
第17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说明。
(1)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2)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3)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
(4)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18条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19条企业董事会运用企业资产所作出的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或者运用资金占企业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
第20条每项投资申报前,投资申报单位均应对拟投资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做出投资概预算。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将拟投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企业审批与监管。
具备以下特征之一均可视为化整为零。
1.将投资项目整体构成按功能、结构或施工方式或施工程序的不同拆分成若干个子项目。
2.将构成项目整体的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分为两个不同的子项目。
3.将同一项目的附属工程拆分为若干项内容,每项内容为一个子项目。
4.导致企业对在一年内或一个项目周期内整体的投资总额难以控制的行为。
5.其他。
第5章投资决策的程序
第21条所有拟投资项目均应按以下规定的程序予以申报、审批。
1.所属公司部门(下称项目申报单位)向行业管理部门或授权的职能部门提交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授权的职能部门组织项目调研和论证。
3.企业分管领导提出评估意见后报企业总经理批示。
4.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责成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授权内的投资项目;
超过授权范围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评议后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
6.授权内的投资项目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办公室书面批复项目申报单位或企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超过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获授权范围的投资项目,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董事会批准并报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办公室根据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书面批复项目申报单位或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其中,对于控股公司,由我方派出的董事及经营负责人将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企业董事会意见带到控股公司董事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按其公司章程规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22条拟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全面、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权益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投资项目概况(含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行业地位、股本结构、股东情况)。
(2)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盈利模式。
(3)目标企业主要产品的特性及技术优势,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产品经营的市场前景、竞争情况、相关行业或产业政策分析。
(4)实施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
(5)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
(6)可供选择的退出机制。
(7)结论。
(8)相关附件。
2.其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投资项目的简要情况(含企业现状)。
(2)产品特性及技术优势。
(3)行业及其竞争对手分析。
(4)市场前景和生产能力分析。
(5)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供应,水源及运输条件。
(6)地理位置的选择。
(7)项目工程的设计、选择及最佳布置。
(8)组织架构和管理费用。
(9)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团队、技术团队以及其他各类主要人员的数量、知识和技能水平。
(10)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1)总投资估算和年度投资安排。
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前期费用等。
(12)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
(13)产品成本估算。
(14)经济效益分析。
(15)市场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16)管理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17)财务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18)其他。
(19)结论。
(20)相关附件。
第23条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授权的职能部门接到项目申报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分别从各专业角度组织调研和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24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企业金融部,由金融部进行资金评估,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25条论证、评估结束后,上述部门分别将评估意见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企业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对该投资项目进行评议后上报企业总经理。
尽职调查完成后导入投资审批程序。
第26条经企业董事会审批同意的投资,必须经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批复,方可实施。
第27条投资后的管理。
投入资金后,为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收益,加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确保投入资金合理充分的利用,以获取最大回报率。
第6章投资实施与监督
第28条投资获得正式审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划进度及时组织落实,并成立专门机构(下称实施单位)负责实施,以确保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顺利完成。
第29条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必须保证投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不得挪为他用。
在人员配备方面,必须严格筛选,认真把关,并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有关程序进行报批。
第30条实施单位内部应明确分工,并将每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第31条实施单位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32条投资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投资协议、项目设计、招投标、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产品质量、产品产销及市场管理、技术或工艺水平及标准测试、资本市场各类投资的原始交割单、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揭示防范与控制、股东变更等。
第33条投资进入实施阶段后,项目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及对各阶段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34条负责投资项目跟踪的人员(含项目责任人、高级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应通过了解、沟通、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以最大限度地确保我方投资安全,维护企业利益。
第35条项目责任人(含高级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除随时口头汇报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外,还应定期以跟踪报告的形式,书面向上级单位或企业行业管理部门、企业授权的职能部门等报告实施情况。
第36条当投资出现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滞后、经营管理团队人员有异常动向、股东之间矛盾激化或其他突发性的重大事项时,项目责任人(含高级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应在第一时间向企业总经理、董事长做出汇报,并查找原因,提出修正(或处理)建议,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正[包括投资项目纠偏、投资终(中)止或退出]。
第37条投资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或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或企业承受能力、影响企业或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所属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38条投资实施完毕,应召开评价会议,组织有关人员(内、外部)进行全面的评价(其中,权益性投资的评价应包括投资价格、合作方式、产生的经济效益、对企业市场地位的影响等,房地产投资的评价应包括产品定位、市场营销、施工质量、效率效益等),总结经验教训,做出书面的投资项目评价意见及建议,立案存档,并书面报告企业。
第39条财务部投资管理人员负责对企业审批投资的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已实施但有迹象表明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投资项目,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提出项目终止或退出的建议和方案。
第7章责任与奖惩
第40条企业实行投资项目责任制。
投资经企业批准后,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
项目申报部门经理为项目负责人。
第41条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逃避企业审批,或先投资后申报,或从事本制度规定的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的,企业都将对项目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做出严肃处理;
形成债权的,应由违规的项目负责人或责任人负责追收,未追回前扣发该负责人或责任人工资和奖金;
造成损失的,由违规的负责人或责任人赔偿。
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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