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项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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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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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依据同上);
4、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依据同上);
5、企业职工花名表(依据同上);
6、上年度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依据同上)。
审批程序:
一、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一)受理(初审)
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样附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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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依据同上);
4、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依据同上);
5、企业职工花名表(依据同上);
6、上年度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依据同上)。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将申请材料转科长。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告知科长。
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审核
同受理标准
科长
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主管局长。
1个工作日
(三)审定
同审核标准
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工伤保险科。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工伤保险科拟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负责人: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3、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它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4、对不予审批的,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不予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二、伤残、工亡待遇
1、《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表样附后);
2、工伤认定决定(依据同上);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据同上);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同上);
5、医学死亡证明书(依据同上);
6、供养亲属身份、供养关系及无经济收入证明书和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依据同上);
7、与待遇审批相关的其他材料(依据同上)。
负责伤残、工亡待遇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计算伤残或工亡待遇,并注明受理时间,将申请材料转科长。
7个工作日
(二)审核
并对核定的待遇进行复核,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主管局长。
审定通过的,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工伤科计发待遇。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工伤保险科拟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个工作日
工伤标准: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材料。
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它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4、对不予审批的,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三、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1、《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批表》(表样附后);
3、医疗诊断证明书(依据同上);
4、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
5、医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收据、费用清单等(依据同上);
6、与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有关的其它材料(依据同上)。
负责工伤医疗费用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工伤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科长。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告知科长。
7个工作日
对审核人员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审核结果转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主管局长。
2个工作日
标准:
对科长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工伤保险科计发费用。
4、对不予审批的,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不予行政审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资料表格下载:
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
无
审批时限:
煤矿及选煤厂设计及开工建设审批
(1)《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
(2)《矿产资源法》第十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予批准。
(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二十九条“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4)《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煤炭部)第五条第四款“国有煤炭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认可的其他采矿设计。
”;
第六条第三款“乡镇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确定的井田范围、储量。
(5)《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四条第二款“煤炭工业部门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办理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或选煤厂,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或选煤厂;
(2)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
(3)有满足开采需要并按照规定审批的矿井地质勘探报告;
(4)已按要求办理了办矿许可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建设项目已经核准;
(6)已办理了煤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7)有满足建设矿井需要的外部条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文;
(4)办矿许可批文;
(5)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核准文件;
(6)环境报告审批文件;
(7)建设矿井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用地协议);
(8)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接收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由分管局领导阅批;
(2)省煤炭工业厅委托基建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
(3)省煤炭工业厅基建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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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