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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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内控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管理、综合协调、考核评价,检查、监督工作质量,培训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设立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思想品质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分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和公司内控审计部的双重领导;
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业务指导。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当征得公司内控审计部同意;
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撤换负责人,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意见。
第十二条凡按照授权赋予管理职能的分公司,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本单位及授权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统一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业务工作。
授权管理单位如有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
事业部根据授权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内控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裁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事项。
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
实行委托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资质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审计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再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内控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裁批准,可抽调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或所属企业内审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抽调本单位其他部门或下属企业(或授权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抽调人员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各级审计机构应对抽调人员进行必要的审计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审计方式,借助其他职能部门的力量,开展联合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开展全面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
(一)全面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审计;
(二)专项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特定事项或单位负责人交办事项所进行的审计;
(三)定期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预先规定的间隔期所进行的经常性审计;
(四)不定期审计是指根据需要,临时确定审计时间而进行的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内控审计部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向本单位董事会或有权机关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报备公司内控审计部。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第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控审计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后续教育,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任务和主要职责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一)审查企业对境内外法律、法规及企业计划、程序的贯彻执行;
(二)检查、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三)审查企业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审查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六)完成本企业负责人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核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参与组织协调企业年度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改、大修的立项、概(预)算、单位工程结算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公司有关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参与研究、制定、审阅有关规章制度。
监督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一)配合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
(十二)接受公司及所属企业委托;
(十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四条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二)编制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根据审定的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四)完成公司内控审计部和本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控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内外部环境变化、分管领导(或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后续审计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报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司拟定的对子公司的审计计划经与各股东方充分协商后,下达执行,尽量避免重复审计。
经参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可参与实施审计。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年初制定本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分公司的审计计划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子公司的审计计划报本企业董事会审批后,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备案并上报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公司主要领导(或审计委员会)要求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确定后,应做好充分的审前准备工作,成立审计小组,查阅前期审计档案,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须经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收集充分、适当、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
第三十条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向审计组长反映,如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按权限逐级向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应在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报告经过征求意见、修改定稿,由审计机构负责人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所属企业组织的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应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1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公司领导签署的审计报告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落实纠正措施,在一定时期内向公司内控审计部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对无故拒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内控审计部有权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
第三十五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权限
第三十六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有权要求公司及所属各企业按时报送计划(包括财务、信贷、生产、基建等)、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
(三)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重要经济合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予以封存;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七)对无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向本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反映。
(八)行使公司权力机构授予的其它处理权。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内控审计部对所属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总裁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证明材料和有关业务单证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涂改、销毁凭证、账簿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线索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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