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托管经营主体利益及法律关系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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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形式的企业资产委托方是该企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局)。
委托方是企业资产投资拥有主体。
它即包括企业法人主体、自然人,也包括企业主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在我国现阶段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计划经济形成的全民、集体、私营性质的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完成企业改制的任务,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尚需一段时日,产权主体尚未显化到位,因此,一段时间内它将与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的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形式的企业以不同的经济形式并存,而全民、集体、私营性质的企业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融的组织形式。
因此,在确认委托方时必须明确的是应从投资形成的的有权的权属认定上确认,而经营权只是企业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是投资所有权的一种过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进行企业制度改革的国有资产投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的具体承担者是政府授权的资产经营单位或企业法人,它对其拥有的资产承担着经营中的保值及增值责任;
集体资产投资主体是集体企业的全体职工,因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称职工代表管理委员会,其资产所有权的物质承担者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企业法人,它们同样对其自身资产承担有经营中的保值、增值责任。
所以,其表现形式为代表其自身资产的该企业的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自然人,这种社会自然人投资所形成并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的物质承担者虽然也是由此形成的私营企业,但其企业是投资者本人,帮而其表现形式为自然人或合伙自然人。
以上三种形式只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一种过渡,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其产权主体将逐步显化到位,委托方就更加明确。
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形式的企业由于实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或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新设立组建的,其产权主体已显化到位,因此它本身就是所有权与包括经营权在内的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一种组织形式,确认委托方只是确认所有权的投资者,其表现形式当然就是企业法人主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局)。
这些投资者既可以是国有资产投资者,也可以是集体资产者及自然人投资者。
(2)受托方。
指具有务接受企业托管经营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责任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或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一定的资金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托管经营风险责任的自然人。
作为接受企业托管经营的受托方承担着双重的经营管理目标及责任:
首先是必须对委托方交予的资产在托管经营中实现其保值的目标;
其次是通过受托经营在实现其委托目标的基础上过到自身收益的目的。
如果实现不了委托目标,受托方不但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且还会承担无效托管经营的风险。
因此受托方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资格,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赴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具有较强资本经营及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能保证托管经营工作正常的进行;
三是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托管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及足以承担支付托管经营受阻所需承担的经济损失。
受托方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可以从发下四个方面寻找、选择。
一是国内具有较高的企业形象、信誉及较强的资本经营、企业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的企业集团或企业;
二是具有承担风险能力的专司企业托管经营的公司;
三是专业从事资本经营及企业管理的具有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管理者(企业家阶层);
四是中外合资或国外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和个人。
2、企业托管经营客体的介定
企业托管经营的客体简称被托方。
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资产所有者为了改变其经营状况有效地实现其资产受益权,委托给具务有受托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企业或企业法人的资产及项目。
这是被托方是专指托管经营的实施对象。
被托方涉及的范围应包括工业、农业、商业、金融服务及其它相关经营性产业及其资产、项目。
在目前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也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以及私营、个体企业;
同时被托方所介定的被托企业或资产既包括被托企业法人的整体,也包括被托企业法人的部分资或项目。
3、企业托管经营行为的介定
企业托管经营行为是指企业托管经营过程中围绕着产权资本经营所产生的法律行为。
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和被托经营三项行为概念。
(
1)委托经营。
是指委托方经过对受托方的寻求和选择,在与受托方以契约的形式达成协议后,在一定时间内将其所拥有的资产或投资载体一一企业交予受托方从事经营和管理,并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的法律行为。
在委托经营的过程中,委托方是通过对经营管理者的选择,对重大决策的参与,通过法人财产权的让渡及对整个托管经营行为过程的监督实现其资产受益权的。
因此委托经营体现的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行为过程,委托方必须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2)受托经营。
是指受托方以契约的形式与委托方达成协议后,在一定时间内,接受受托方交予的资产或投资载体一一企业,运用包括经营权在内的法人财产权从事资本经营或生产经营管理,实现其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律行为。
受托经营过程中受托方必须承担受托资产或企业的保值增值风险及因托管经营产生的托管投资风险;
受托人是凭借自己的经营管理及资产优势获取的投资管理回报。
在受托经营行为的过程中,不仅涉及到与委托人的利益关系,还涉及到因投资产生的被托方的利益关系,因此,体现是的与委托方、被托方三方的互为关系。
(3)被托经营。
是指接受托管的资产项目或投资形成的企业在其资产所有者将其法人财产权让渡予受托方后,由受托方在一定时间内主导运行的法律行为。
由于被托方是特定的资产、项目或企业,是一种物的概念,自身没有能动力,因此被托经营的主体准确地说是指从事这些资产、项目操作的生产工作者或企业的组成人员。
4、企业托管经营时间的介定
托管经营时间是指投资者将因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主体或资产、项目的法人财产权让渡给受托者经营的期限。
托管经营的时间一般确定为三至五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由委托及受托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契约中明确介定。
二、企业托管经营主体利益及法律关系
1、托管经营主体利益
托管经营主体利益是指托管经营主体的委托、受托、被托三方通过托管经或的行为过程而实现的各自利益和整体利益。
委托、受托、被托三方利益实现形式因其主体形式不同而各有所异。
委托书利益即资产所有者利益。
是指出资者因出资或拥有资产并以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无限)责任,而享有的资产受益权又称为自益财产权。
它是通过对经营管理者的选择及对重大决策的参与,通过法人财产权的让渡的让渡对整个托管经营行为过程的监督实现的
受托方利益即托管经营者利益。
是指因对委托的法人财产权的占有使用,并经过投资及经营管理而拥有的财产收益权。
它是凭借自己的经营管理及资产优势,通过在托管经营行为过程中经营力的输出而实现的。
被托方利益即生产工作者利益和企业资产的发展及更新改造资金。
是指通过托管经营的行为过程而发生的,资产保值增值中的资本的公积金,盈余公益金及日常企业生产工作者的劳动报酬。
而生产工作者则是通过自己劳动力价值的投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2、托管经营主体利益的实现形式
托管经营主体利益的实现过程实际是委托者将其所出资的资本经过受托者的运营而实现的价值增值过程。
在这个实现过程中资本的运行变化形式就是托管经营主体的利益实现形式。
这种资本的运行变化形式正是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总公式G-W-G'模式的轨迹运行的,符合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的原理。
托管经营过程中资本运行变化的基本模式是G-W-W+W'-G'-G'△。
这个资本运行变化模式可以看成是四个阶段,即委托阶段(G-W),托管经营阶段(W-W+W'),增值阶段(W
+W'-G')和利益分配阶段(G'-G△)。
其中G△表示托管经营主体的利益实现,W'表示托管经营者的托管经营投资,G-W和W-W+W'表示委托人所拥有的资本及将其资本的法人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使用,受托人通过投资而实施托管经营;
W+W'-G'表示通过托管经营,实现了资产的保值增值;
G'-G△表示实现增值后的托管主体利益的分配。
在托管经营的资本运行变化模式中资本在第一阶段委托阶段实现的是资本法人财产权的让渡,并没有实现资产的增值;
而第二阶段在托管经营过程中则通过对资本法人财产权的托管运营实现了向资产增值阶段的发展;
经过第三阶段的增值过程,托管经营主体的整体利益得到了实现;
最后托管经营增值资本的总和得到了各利益主体的分享。
因些,在企业托管经营过程中资本运行变化和增值的过程实际上带有实业资本运动和增值过程及金融资本运动和增值过程的特点。
3、托管经营主体利益的特点
托管经营主体利益是在资本运营过程中实现的。
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主体责任明确具体。
托管经营主体三方必须严格地履行自己的权力及义务,严格执行托管经营合同,承担各自己的责任风险。
二是主体利益分渠归流。
资产受益权即自益财产权、财产收益权、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益金及职工报酬等收支渠道各有不同。
三是主体利益分期归流。
托管经营三方的利益回报是以年度为周期实现的
4、托管经营主客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托管经营是以信任为基础,以法人财产权为纽带,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以经营管理为内容的资本经营行为。
具有委托、信托、租赁等资本经或的综合特性,所体现的是委托、受托、被托三方之间的相互利益,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是通过经契约形式签定的托管经营合同而建议的,因此这种法律关系必须表现为委托方(资产所有者)、受托方(托管公司、自然人)、及被托方(企业、资产、项目及相关的生产工作者)在托管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委托方、受托方、被托方三方就是托管经营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
托管经营主客体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产权所有关系的角度看,委托方与受托方是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委托方只是将客体的法人财产权让渡给受托方以转嫁客体的产权经营风险,并没有转让其资产所有权;
二是从产权管理关系的角度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是一种信任托管和委托代理的关系,委托方是在充分信任受托方的基础上将托管经营客体被托管企业或资产交由受托方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托管经营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发委托方、受托方、被托方相互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为条件的,在这种条件下三方自觉履行并承担各自义务,充分享有各自权利构成发托管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内容,因此托管经营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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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企业 托管 经营 主体 利益 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