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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挖掘、搜集、整理优良传统技艺、温州市美发美容史和国内外美发美容技艺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4、组织美发美容技术培训,开展技艺比赛,举办展览会交流活动,编发有关专业知识资料刊物。
5、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及有关单位联系交流和友好往来,及时掌握国际国内新技术信息。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7、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接受政府委托的有关行业管理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章程的温州市从事美发美容工作,领有营业执照的理发店、美发美容厅、学馆、培训班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凡承认本章程的温州市从事美发美容工作实际工作二年以上者,及热心从事美发美容科学理论研究的医生、教师、文艺工作者和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干部,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
凡自愿参加本会者,填写申请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对热心于美发美容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优先取得本会编发的有关专业资料、信息与有关服务项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受本会有关服务优先权和资料享用权;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积极完成协会交托的工作和任务;
3、主动向协会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和设计新发型,对发展美发美容行业提出建议和设想;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6、必须按规定向协会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以下条款之一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拖欠会费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催促仍不交缴的;
2、不履行本会章程、行规行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3、有损行业协会名誉或违背行业协会宗旨行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推选会长候选人;
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要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美发美容行业内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
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
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5月27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2篇:
商会联盟规章制度
商会联盟规章制度
【篇1:
商会规章制度(范文)】
云南省皮具商会工作管理制度
一关于加强商会建设的若干规定
二关于印信使用与管理的规定
三礼仪规范
四商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五商会关于列席会议的有关规定
六商会各级组织的人员组成及职权
七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助理、理事职责职权
八商会财务制度
九会员登记管理制度
十会员身份识别制度
十一会员准入管理制度
十二文件收发管理制度
十三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附则
为保证商会工作健康、高效、有序地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商会会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会员,解除其会员身份,同时解除其在商会各级组织中的一切职务: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
2、参加非法组织,拒不悔过的;
3、因企业信誉差、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人声誉的;
4、拉山头、结帮派,对商会团结造成严重影响的;
5、用造谣、污蔑等手段败坏商会声誉的;
6、侵占、挪用商会财产资金的;
7、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二、商会各级组织成员,要热忱参与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商会的章程、规章、制度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
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各级组织成员,解除其一切商会职务:
1、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包括授权代理的);
2、拒不执行商会各级组织决定的;
3、不接受商会工作任务的;
4、在商会各级组织会议后,散布与会议决定精神相对立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三、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要热爱商会,严格遵守商会的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工作人员予以解聘:
1、不胜任本职工作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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