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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产品不同性质。
确定使用的车种,严禁混装乱用。
3.罐车要进行全国统一编号标记,涂刷规定的保护色,并定期进行喷漆,补打标记,以便识别和运用管理。
4.除按规定的修程进行施修外,还要经常进行小修小补,配齐零部件,确保运行安全。
检修结束投入使用前,要有正式交接手续,确保质量。
5.逐车建立健全罐车档案,除收集原有罐车出厂合格证等资料外,对检查、检修、鉴定、运行、事故等要随时整理归档。
6.罐车检修、使用、管理按1982年4月20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押运工作
1.罐车运输液氯时,在往返途中必须派二名押运人员。
押运员必须熟悉液氯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办法,遇有异常情况能及时处理。
押运人员须经安全考试合格,获取押运证后,方可押运。
在押运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并要从供货单位开始的灌装、发运到收货单位各个环节都要做出详细记录(包括罐压、各部件变化情况及沿途情况、卸后余压和余量等)。
如发现不符合液化气体罐车安全规定时,押运人员要积极主动向有关单位进行汇报求得解决,否则可拒绝发车。
2.公司要建立对押运员的考核制度,安排好他们的生活,解决实际困难,使之能按规定完成押运任务。
要做到有奖有惩。
3.要建立健全使用罐车的各项原始记录,如“罐车运输分户台帐”、“罐车进出厂记录”等。
4、装卸和运输
4.1装卸要求
4.1.1装卸人员应选用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经验的成年人担任。
4.1.2液氯装卸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和有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
装卸时要谨慎小心,严防管线、阀门的碰撞和破损,严禁外溢。
装卸液氯时,应有警告标志,不让闲人进入,作业人员要佩戴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装。
4.1.3装卸人员在作业中不准抽烟渴酒,不许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
4.1.4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
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
4.2运输要求
4.2.1运输液氯的罐车上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箱;
车上应标示“剧毒”、“小心中毒”等标记。
4.2.2运输人员必须携带“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许可证应注有:
运输公司地址和电话、运输物品名称、特性、危险性以及应急防御措施。
4.2.3运输要正确选择路线,时速不宜过快,力求平稳行驶。
运输途中禁止在居民集中点停留休息,必须停留时,应远离居民区200m以上。
4.2.4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运输液氯的安全要求。
运输过程中不抽烟喝酒,进食前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并漱口。
4.3事故应急处理
4.3.1装运中一旦出现渗漏,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对水、土、物的污染,如一时不能解决,应将其转移到离开住宅区、水源的安全地方,操作人员要使用防护器具。
4.3.4运送液氯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服装、皮肤如被污染,应及时洗净。
液化气体罐车是指罐体的设计压力为0.8~2.2MPa,设计温度为50℃的罐车。
液化气体罐车适用的液化气体包括:
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及液化石油气(指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液化气体罐车除具备一般压力容器的特点外,还由于其充装、卸料、运输频繁等特殊性,更易发生事故,因此,罐车的管理较一般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严格。
汽车罐车罐体的容积一般大于1m3,铁路罐车罐体的容积一般大于30m3。
一、载重量及充装量罐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和转向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重量:
W=φV式中
W——罐车的允许最大充装质量,t;
V——罐车罐体的设计容积,m3;
φ——质量充装系数,t/m3。
二、安全附件罐车必须按规定装设以下主要安全附件。
(一)装卸阀门罐车上至少装设两个液相和一个气相装卸阀门;
阀门的水压强度试验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阀门应分别在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的全开和全闭两种状态下进行严密性试验并合格,阀门结构可为球阀、直角截止阀,阀门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性能检验报告。
(二)安全帽罐车顶部必须设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
液氨和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安全阀应为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
安全阀排气位置应为罐体上方,并设保护罩。
安全阀的设计必须考虑在罐内压力出现异常情况能迅速排放。
槽车的安全阀必须设计成全启式。
安全阀的开启高度与阀座喉部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4。
安全阀的弹簧应能耐介质腐蚀。
安全阀露出罐外部分的高度不得超过150mm,并应加以保护。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高于罐体设计压力,但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0倍。
安全阀的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三)紧急切断装置罐车的液相和气相出口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破裂、阀门损坏或环境发生火灾时,进行紧急切断。
紧急切断装置应动作灵活,性能稳定可靠,便于检修。
(四)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消除静电及消防灭火装置罐体至少必须设有一套液面测量装置。
液面测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并具有足够的精度和牢固的结构。
其露出罐外部应加以保护。
槽车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罐体上至少必须设有一套压力表(包括阀门)。
压力表的精度等级应不低于1.5级。
表盘的刻度极限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2倍左右,并在对应于介质温度40℃和50℃时的饱和蒸气压处涂以红色标记。
罐体必须设有一套温度测量装置,以测量介质的液相温度。
测量范围应为-40~60℃,并应在40℃和50℃处涂以红色标记。
罐车必须装设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接地链上端应与罐体和管道相连,下端触地。
槽车进入装卸罐区,其接地链应该提起。
罐车应配备随车灭火器材。
三、罐车的使用与管理
(一)投用前的管理
(1)罐车投入使用前,应由罐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
在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铁路罐车向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登记,取得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
汽车罐车向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申请办理准予运输使用的有关手续。
(2)罐车投入运行后,罐车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二)充装和卸料作业
(1)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充装人员由经企业技术考核的合格者担任,充装、卸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
罐车每次充装都要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详细充装记录。
(2)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其能符合充装安全要求,否则严禁充装;
①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②罐车的漆色、铭牌、字样、标记与所装介质不符,或字样、颜色、标记脱落不易识别;
③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罐体密封不良、附件等处有泄漏;
④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安全规定;
⑤罐内残留介质种类、质量无法判明或罐内没有余压(新罐车或检修后罐车除外);
⑥液化石油气和液氨罐车罐内气体氧含量超过3%;
⑦铁路罐车底架超过检修周期,汽车罐车无公安车辆管理或交通监理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
⑧汽车罐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
⑨汽车罐车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
⑩汽车罐车的司机和押运员无有效证件或无押运员。
(3)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需将罐体内气体排净方可充装(干燥空气的标准为含水量小于或等于80mg/m3)。
密封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0.9倍。
(4)罐车充装量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充装量充装,严禁超装,并以重量计量为准。
(5)铁路罐车充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
①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②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③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④检查封车压力(不得超过罐内介质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
⑤用轨道衡复检充装量。
(6)罐车卸料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①卸料间必须对罐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并详细填写卸车记录;
②用户及时将料卸净,并按规定保留罐内有0.05MPa以上余压,但余压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
③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卸料时,不得用空气压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料。
液氨、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压缩空气压送;
④罐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罐车所有配件及卸车记录随车返回。
(7)充装和卸料的设备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管线应选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材料,并可靠连接。
(8)充装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
作业时铁路线上要设置防护信号或标记,出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禁止装卸料作业。
(9)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也不得从罐车直接灌瓶。
(10)汽车罐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
接好接地线;
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三)运输罐车在运输液化气体时,必须有押运人员监护,铁路罐车按铁道部的规定,应有两名押运员跟车监护。
汽车罐车应有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押运员在上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铁路罐车押运员的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方可上岗工作。
汽车罐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发给证书。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押运员资格证的押运员,应熟悉罐车运输的有关规定;
懂得罐车结构及各安全附件的工作原理性能;
懂得液化气体的物理化学性质;
能熟练使用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及随车灭火器材;
能处理罐车充装、卸料及运输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押运中应携带必要的防护及检修工具。
汽车罐车的罐内有液体时,不得停放在车库内;
运输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
不得停放于人员稠密处;
途中检修时,不准有明火作业。
罐车在运输中出现严重泄漏时,应采取措施紧急止浦,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设立警戒工区组织抢救,疏散周围人员。
(四)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包括罐体和车辆底架的检修。
罐体及其附件的大修全面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六年,可与车辆大修同期进行;
中修每年一次;
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
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必须进行大修(全面检验)。
罐体的检验,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罐车在检验、修理前,罐内液化气体必须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气置换干净,严禁用空气置换。
罐车定期检验、修理的内容及要求,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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