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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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护理部的医院设总护士长。
(4)党委(总支、支部)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群众团体、统战、武装和保卫等项工作。
(5)临床、医技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
(6)为加强肿瘤和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指定的医院设肿瘤和职业病科。
三、病床的分配比例
综合医院病床的分配,应根据床位总数、当地医疗需要、各科技术力量和仪器装备、专科重点建设以及本地区有无专科医院等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般综合医院病床分配可参照表二。
-营 养 室
-供 应 室
-预防保健科
-病 理 科
-药 械 科
-检 验 科-血 库
-放 射 科
-理 疗 科
院
-同位素科
长
-内 科
————————————————
-外 科-手术室
副
||||
|||||||||||||||||||||
-妇 产 科
-小 儿 科
-麻 醉 科
-中 医 科
办
-传 染 科
公
-结核科
-急 诊 室
室
-皮 肤 科
-注射室
-眼 科
-换 药 室
-耳鼻喉科
-治 疗 室
-口 腔 科
-挂 号 室
-收 款 室
-门诊部……
-计划生育指导室
-护理部……
——————————
-门诊临床医技各科
-医务科……
-图书室
-人事科……
————————
-病案室
-总务科……
-统计室
表二 综合医院病床分配比例
适用范围(床)
计算基数(床)
内科
外科
妇产科
小儿科
传染科
结核科
中医科
眼科
耳鼻喉科
口腔科
皮肤科
分科数
80—150151—251
100200
30
10
5
7
251—350351—451
300400
25
2
1.5
11
451以上
500
15
3
2.5
(1)床位较少的医院,可将业务相近的科室合并。
(2)妇产科的床位包括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床位;
婴儿床单独计算。
(3)大、中城市设有多个综合医院的,可按专科重点技术建设规划的要求,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适当调整各医院病床分配的比例。
四、人员编制
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分为三类:
300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计算;
300—500床位的按1∶1.40—1.50计算;
500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计算。
各类人员的比例:
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编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的8—10%;
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它卫技人员占8%。
具体编制可参照表三。
表三 综合医院编制表
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
工作人员总数
卫生技术人员
其 中
行政工勤人员数
医师中医师
护理人员
药剂人员
检验人员
放射人员
其它卫生技术人员
80-150
100
1:
1.30-1.40
130-140
91-98
23-24
46-49
7-8
4-5
4
39-42
151-250
200
260-280
182-196
45-49
91-97
15-16
8-9
78-84
251-350
300
1.40-1.50
420-450
298-320
74-80
149-160
24-26
14
13-14
122-130
351-450
400
560-600
403-432
101-108
201-216
32-35
19
18-19
157-168
1.60-1.70
800-850
576-612
144-153
288-306
27-28
25-27
46-4-9
224-238
(1)综合医院病床数与门诊量之比按1∶3计算,不符合1∶3时,按每增减门诊100人次,增减5—7人。
(2)医师、中医师名额内包括医士。
放射医师包括在放射人员内;
理疗医师、病理医师、营养医师、麻醉医师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内。
(3)护理人员内包括助产士名额。
(4)病产假预备额已计入总编数内。
(5)病床较少的医院,由于相近科室可以合并,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兼任。
(6)综合医院承担的医药科研和教学任务所需要的人员,已于总编数内增5—7%;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另增12—15%。
(7)新仪器、新设备。
如心电、脑电、超声、各种窥镜、同位素、激光等工作人员按3—5%配备,已计入总编数内,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中。
(8)担当院外任务,如组织医疗队下农村、下厂矿、下基层、出国医疗以及外出体检、会诊、抢救等临时医疗任务所抽调的脱产人员,按10%配备,已计在总编数内。
(9)县医院编制比例与城市医院采用同一标准,是考虑到县医院在帮助公社卫生院提高业务,培训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和赤脚医生等方面任务较重,需要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加强,以便在今后十年左右使其成为全县医、教、研的技术指导中心。
五、工作量及人员配备
(一)医师和护理人员的工作量
1.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
科 别
各科平均
门诊人次
6
(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4名。
(2)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工作量,外科包括门诊小手术在内;
眼、耳鼻喉科包括内眼检查、验光和门诊小手术在内。
(3)以上工作量是对一般门诊的要求,遇有疑难、重症和复杂的检查,不受此限。
2.每名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担当病床工作量:
科 别
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数
每名护理人员担当病床数
日班
小夜班
大夜班
内、外科
15—20
12—14
18—22
34—36
10—15
14—16
24—26
38—42
眼、耳鼻喉、口腔科
8—10
(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8—12床。
(2)设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胸内科、胸外科、骨科和烧伤病房的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应适当增加,可在本科人员中调配。
(二)临床科室负责人的配备
1.科主任:
25床以上的科设科主任,超过40床可增设副主任。
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25床亦可设科主任。
门诊及病床任务均较少的科,可由其它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
2.主治医师:
25床以上的科设主治医师。
病床虽少于25床,而门诊任务较多的科亦可设主治医师。
主治医师与住院医师按1∶3—4配备;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按1∶2—3配备。
3.科护士长:
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
(三)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
1.护理人员包括护士和护理员。
护士和护理员之比以3∶1为宜。
2.病房护理人员担当工作量不包括发药及治疗工作在内,发药及治疗工作每40—50床设护士3—4人。
3.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2。
4.住院处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100。
5.急诊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00。
6.婴儿室护理人员与婴儿病床之比为1∶3—6。
7.注射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2—1.4∶100。
8.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2—2.5∶100。
9.设有观察床的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1∶2—3。
10.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3∶1。
11.助产士与妇产科病床之比为1∶8—10。
12.病房、门诊、住院处、急诊室、观察室、婴儿室、注射室、手术室、供应室等单位,每6名护理人员(助产士)增加替班1名。
(四)医技人员的配备
1.检验人员:
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20,其它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40。
血库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0—150。
2.药剂人员:
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80—100,其它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60—80。
3.放射人员:
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50—60,技术人员与机器台数之比为1.3—1.5∶1。
4.理疗人员:
理疗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50,其它理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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