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修复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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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教育设施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医疗卫生设施
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文化娱乐设施
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
体育设施
大型体育场和体育馆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市区级的行政管理与服务机构
商业服务设施
市区级的商业服务中心
市政公用设施
市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
14.2.2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的配置: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其中,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以便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14.3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14.3.1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3.1:
表14.3.1
项目范围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医院、门诊、社区卫生站、护理院
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室
体育活动中心、游泳池、居民日常运动场地
敬老院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备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
综合市场、肉菜市场、商业服务网点、储蓄所
邮政所、小型垃圾收集站、公厕、环卫站、消防站、开闭所、变(配)电室、公共停车场
14.3.2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配置
14.3.2.1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
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
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14.3.2.2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表14.3.2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
地区
区
小区
1
中学(收12~18
岁学生)
24班
大于26400
以80座/千人标准,其中初高中各40座/千人标准;
每3~5万人设一处(含初高中);
每处规模24~36班;
每班50座计;
教学用房不宜超过五层;
容积率不大于0.9;
●
○
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长沙市市区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2001~2020)》中的相关规定。
30班
大于33000
36班
大于39600
2
小学
(收6~12
18班
大于14580
以80座/千人标准;
每1~1.5万人设一处;
每处规模18~30班;
每班45座计;
教学用房不宜超过四层;
容积率不大于0.8;
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大于19400
大于24300
3
幼儿园(收3~6岁儿童)
大型10~12班
大于5000
以45座/千人标准;
每0.7~1.5万人设一处;
每处规模5~12班;
每班30座计;
容积率不大于0.6;
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
(N-1),N为班数。
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的相关规定。
中型6~9班
大于4000
小型5班以下
大于2000
4
托儿所(收0.5~3岁儿童)
4班以下(包括4班)
至少大于450
一般不单独占地,建议与幼儿园合建
以16座/千人标准;
每0.5~0.8万人设一处;
每处规模不宜超过4班;
每班25座计
建筑层数不宜高于3层;
表14.3.2(续)
5
医院
500~800床(市级)
大于32000
按1.5床/千人进行配置;
为全市服务;
全市医院总规模按5床/千人计算;
设有市级医院的区可相应减少区级医院的设置;
设有市级与区级医院的居住地区可相应减少居住地区级医院的设置;
300~500床(区级)
大于24000
按2.5床/千人进行配置;
每区配置2~3处;
100~300床
大于8000
按1床/千人进行配置;
每5~8万人设一处;
6
门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大于3000
每1~2万人设一处;
规模宜为50~100床
在设置有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
7
社区卫生服务站
300
一般不单独占地,可与居委会合设
每0.6~1万人设一处;
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
8
护理院(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
3000~4500
一般不单独占地,可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合设
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
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
9
文化活动中心
每10~15万人设一处;
居住地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0.05m2。
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少儿活动、展览、文艺康乐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其中室内文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低于3200m2。
若附设影院,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
10
文化活动站
每3~5万人设一处;
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m2。
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设一处。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
11
文化活动室
1500~3000
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15m2。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体育设施
12
体育活动中心
6000~10000
居住区级体育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3m2。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13
游泳池
200~300
2000~3000
宜与体育活动中心合设。
14
居民日常运动场地
300~3000
居住小区级体育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3m2。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宜结合住宅区绿地或社区文化娱乐中心,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
15
敬老院(颐养院)
5000~9000
建筑面积15~20m2/床,用地面积25~30m2/床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
各区敬老院每处容纳200~300床,有条件的居住地区可参照设置。
行政管理与
社区服务设施
16
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且与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组合设置。
17
居委会
100~200
一般不单独占地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18
派出所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
19
社区警备室
20~50
宜与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20
社区服务中心
1500~2000
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
21
社区服务站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
商业设施
22
综合市场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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