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指引4社会责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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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1.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由生产部经理、安全部经理、各车间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部门构成,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监督、检查和评比考核工作。
2.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深入生产现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的检查监督及宣传教育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制定改善措施。
4.检查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责令部门或个人暂停生产,迅速制定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5.审查生产现场各工序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缺少针对性的措施提出完善意见。
6.制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与奖惩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5条生产经理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
2.拟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安全操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参与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4.主持重大工伤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拟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5.监督执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法制教育,领导和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各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直接监督、指导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
安全员实行安全委员会委任制,专职安全员由各车间提名,报安全委员会确定后委任,并下达委任书。
第7条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
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下表所示。
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览表
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部
1.在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定、规程和标准,组织编制生产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编制适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3.对生产现场的设施、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负责安全设施的技术改造和提高
4.组织开展安全月等活动,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考核
5.负责在具有不安全因素的生产区域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6.组织公司内部安全工作会议,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7.负责各类事故的记录、汇总、统计及上报工作,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工伤鉴定工作
8.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安全生产中的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设备部
1.制定所有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对各类机械、设备、仪器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保险装置
3.负责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添置,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转
4.参加调查处理与设备有关的安全事故,并作出技术鉴定和整改意见
物料部
1.提供生产现场中所需安全保障设备的相关部件与物料
2.对物料安全性能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具有监督责任
3.保障物料收发与存储安全
财务部
1.按照安全生产设施需要,审批安全设施的经费预算
2.落实专项资金账户,保障生产安全需求
3.负责安全生产奖罚款的收付工作,保证奖罚兑现
第3章生产安全培训
第8条新进员工安全培训
1.对于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所在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并且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操作规程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3.生产部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部执行,各车间及班组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各车间、班组负责。
第9条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培训
1.对于操作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设备等的特殊工种人员,车辆驾驶人员,工作中容易接触到易燃易爆物体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2.对于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10条培训反馈
培训工作结束两周内,安全部应通过座谈和问卷调查的形式与员工进行交流,掌握安全培训取得的实际效果,并收集员工关于安全改进的建议。
第4章安全生产操作管理
第11条禁止安排无上岗证的人员上岗,严禁私自开动机械设备,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第12条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程序来进行机械操作。
第13条机械开启后,设备操作人员应集中精神操作和检查出来的产品,确保人员安全和产品合格。
第14条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范进行操作,各种电气设备和电路不得超过安全负荷电量。
第15条进行危险物料作业时,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16条接触或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的部门或个人,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17条对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部门,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随时进行物品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注意事项。
第18条各生产车间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加强检查和巡查,确保生产车间安全。
第19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每一位员工贯彻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经常提醒员工注意和参加企业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5章劳动场地安全管理
第20条劳动场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对于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配备防护设施。
第21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
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危险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22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23条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以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库房内应装置烟雾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
第24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的,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25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安全部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施工、投产。
第6章生产设备安全管理
第26条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
1.生产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
压力容器上的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
第27条设备放置的位置要求
1.设备放置位置应安全可靠,并保证操作人员的头、手臂、腿脚具有符合心理需求和生理需求的活动空间。
2.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平台和通道必须防滑,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
第28条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1.危险设备应该安装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凡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设备运动部件均应封闭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员接触的防护措施。
2.以设备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米以上的物料传输装置和带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3.设备应有处理和防护尘、毒、烟雾、闪光、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装置,在使用过程中有害物质不得超过标准。
4.生产设备应装有防止意外启动而造成危险的保护装置。
第29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1.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2.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3.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4.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30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必须符合我国制定的相关安全法规要求。
第7章动火作业管理
第31条设置明显的禁火区域,严禁在禁火区域动火,需动火作业时,需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32条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动火作业必须规范化,需要动用明火时,由动火作业操作人员向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在安全人员的现场监控下开展操作。
第33条一级动火,即动火中可能发生一般火灾的,须由操作人员提出申请,经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审批。
第34条二级动火,即动火中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须由操作人员提出申请,经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并报安全部管理人员审批。
第35条三级动火,即动火中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须由操作人员提出申请,经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部管理人员、安全委员会逐级审批,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第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1.动火申请没有被批准。
2.防火、灭火措施没有落实。
3.周围易燃杂物尚未清除。
4.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或未排净残存液体。
6.储存过受热膨胀、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其他场所,未排除易燃易爆危险。
7.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8.动火作业现场无安全负责人。
9.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苗头。
第8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第37条安全部贯彻执行本公司总经办签发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并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体系,降低职业健康安全危害。
第38条安全部负责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发放标准按照《企业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各生产车间必须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随时检查员工使用情况。
第39条安全部负责防暑降温、防冻、防噪音、防粉尘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40条对车间班组的一线员工每年定期进行体检。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
即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总经办并视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41条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
特殊工种员工应发放一定数额的安全补贴。
第9章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
第42条安全部须定期组织生产安全检查,以了解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的生产环境、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害。
第43条安全部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季度保证1次;
各车间每月不少于4次,每周保证1次;
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检查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和总结。
第44条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安全部必须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解决方法,
要求各车间班组及时整改。
要对安全隐患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直至符合整改要求为止。
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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