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档案数据信息化管理与档案自动化存储设备生产研发中心项目施工组织设计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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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搅拌站在塔吊服务半径之内,在其上部架有防护棚;
在工地西侧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区各种安全标志牌均设在道口和现场最明显处。
1.2.4.施工现场设置2部QTZ63塔吊,总配电箱设在施工现场边缘,并进行围护。
电缆采用埋地式,减小互相干扰,各配电箱均有防护及防雨搭设,防止漏电、短路和触电事故。
2.现场机械(机具)、主要器械(器具)与安全防护设施
名称计划投入数量落实投入数量
塔吊2(台)1(台)
砂浆搅拌机1(台)1(台)
电焊机4(台)4(台)
切割机2(台)2(台)
电锯2(台)2(台)
振动棒10(台)10(台)
弯曲机3(台)3(台)
卷扬限制器6(套)6(套)
超高限位器6(套)6(套)
安全手套350(付)350(付)
安全帽520(顶)520(顶)
安全带62(根)62(根)
保险装置36(套)36(套)
密目网防护15000(m2)15000(m2)
漏电装置56(个)56(个)
传动装置防护16(套)16(套)
消防器械200(套)200(套)
3.公司安全责任及管理制度
3.1.我公司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已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2.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3.李沧区金水路南侧改造项目B-21-1-2地块1-3号楼项目,项目负责人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4.公司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5.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6.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本公司自行完成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的施工。
依法将本工程专业施工分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7.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8.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9.项目技术部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脚手架、模板、起重吊装等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10.本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将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11.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12.项目部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将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13.项目部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1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3.15.在施工中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16.我公司将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3.17.我公司将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3.18.我公司在施工现场将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3.19.我公司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3.20.公司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3.21.本工程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总包、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合格。
3.22.我公司将自施工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23.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24.本工程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25.公司将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公司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4.1.基础土方安全技术措施
4.1.1.地基工程中,预防土方坍塌的措施与要求
4.1.1.1.挖土时由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掏挖或在孤石下挖土,夜间应有充足的照明;
在深基坑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动情况,如发现有大面积裂缝现象,必须暂停施工,报告项目经理进行处理;
4.1.1.2.在基坑下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严禁上面土块及其他物体下砸伤头部,遇有地下水渗出时,应把水引到集水井加以排除;
4.1.1.3.挖土方时,如发现有不能辩认的物品或事先没有预见到的地下电缆等,应及时停止操作,报告上级处理,严禁敲击或玩弄;
4.1.1.4.吊运泥土,应检查工具,绳索,钩子是否牢靠,起吊时垂线下不得有人,用车子运土,应平整走道,清除障碍;
4.1.1.5.在有地下渗水或雨水下作业时,必须严格检查电器的接地或接零和漏电保护开关,电缆应完好,并穿戴防护用品;
4.1.1.6.修坡时,要按照要求进行,人员不能过于集中,如土质比较差时,应指定专人看管;
4.1.1.7.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下一道工序作业。
4.2.脚手架搭设基本概况及技术措施
4.2.1.车库及商业网点拟用钢管脚手架。
4.2.1.1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4.2.1.2.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规范JGJ84-2001表8.2.4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4.2.1.3.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3.1.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4.2.1.3.2.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4.2.1.4.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4.1.严禁将外径48.3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4.2.1.4.2.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应符合规范JGJ84-2001
第6.3.5条的规定;
4.2.1.4.3.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据情况拆除;
4.2.1.4.4.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4.2.1.4.5.顶层立杆搭接长度与立杆顶端伸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规范JGJ84-2001第6.3.56.3.6条的规定。
4.2.1.5.纵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5.1.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规范JGJ84-2001第6.2.1条的构造规定;
4.2.1.5.2.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
4.2.1.6.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6.1.搭设横向水平杆应符合规范JGJ84-2001第6.2.2条的构造规定;
4.2.1.6.2.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
4.2.1.7.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规范JGJ84-2001第6.3.2条的构造规定;
4.2.1.8.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8.1.连墙件搭设应符合规范JGJ84-2001的构造规定,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连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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