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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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标准
x年,全省将城乡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我县为第三档,农村低保标准为4080元/人/年,增幅5%;
城市低保标准为590元/人/月,增幅3%。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x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安排
(一)强化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工作有效衔接
按照“县负总责、乡镇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工作原则,在原有贫困人口识别和农村低保对象识别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复核,实现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信息数据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1.摸清底数,精准识别。
扶贫部门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信息平台要与民政部门农村低保统记台账进一步衔接,强化农村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对接。
一是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供养户、低保户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的底数;
二是比对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的底数;
三是对建档立卡中的低保户与农村低保对象底数差异较大的地方,要认真核实,分析原因。
2.分类管理,有效衔接。
一是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分类。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的要求,贫困人口分为特困供养户、低保贫困户、一般贫困户三类;
按照《x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试行)》要求,农村低保对象分为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一般保障户三类。
二是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的衔接。
根据分类标准和工作实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户、低保户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要完全统一,低保贫困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基本统一。
三是共同复核,动态衔接。
扶贫、民政部门共同对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开展收入复核,将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中在家共同生活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将脱贫后的低保户作为核查重点,贫困对象中农村低保人口发生变化的,扶贫部门应将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平台及时更新。
(二)持续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和双清双入双退工作。
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城乡低保专项治理紧密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
各村(社区)在年度核查后第一时间要开展一次信息比对,比对出四组信息,即:
建档立卡未脱贫对象信息;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纳入农村低保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口信息;
农村低保对象未纳入建立卡贫困人员信息;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2018年前享受低保但x年年度核查后退出保障的对象信息。
根据低保系统和建档立卡系统的基础信息建立四组台帐。
各村(社区)根据台账人口名单逐户开展核查,及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纳入低保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建立台帐,注明原因;
切实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退出保障范围。
(三)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
各村(社区)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发〔x〕27号)文件“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或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死亡、婚出、户口迁出、服役、服刑等,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注销。
(四)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要同步开展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要及时按程序纳入,对已纳入的,经复核不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要及时清退,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入住敬老院,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并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
要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
要继续做好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核查工作,对已死亡的及时上报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金。
(五)加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按照群众自愿选择的原则,做好低保转移接续,不得因搬迁出现漏保断保,做到应保尽保。
搬迁群众迁入安置点居住后,对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只要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都可向搬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城市低保,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
搬迁到农村区域的贫困户可向搬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低保,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对跨区域易地搬迁的低保对象,其低保继续在原户籍地享受,待其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后,县民政部门在3个月内将享受低保名单统一书面移交所搬迁地民政部门,再由搬入地民政部门进行保障。
对搬迁到本县城区内的低保对象,待其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后,由本人书面向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将在原地低保信息转入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
(六)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1.核查范围。
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对现有低保家庭及新申请享受低保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核查。
通过年度核查,对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退出保障范围。
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决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以致造成“漏保”“保不全”的错误做法。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同时,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的对象,要与低保年度核查同步进行核查。
各村(社区)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低保专项治理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错保”、“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
2.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培训阶段(x年3月5日至3月15日)。
各村(社区)要深入村民组广泛宣传政策,通过召开群众会、书写宣传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城乡低保及年度提标核查工作相关政策、操作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同时,要及时召开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动员会和培训会,对下派书记、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以及低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入户核查阶段(x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各村(社区)要组建工作组,将责任明确、任务分解。
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重要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
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
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支持工作的奖惩手段。
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在入户核查时,要保证每个入户调查组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并确保其中有1名国家干部。
此阶段要把握三个方面的重点。
一是入户调查。
只有通过入户核查才能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这个过程是必须要履行的,无任何捷径可走,这是整个低保审核工作中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
二是统一表册。
在入户调查时,必须统一使用x省民政厅规定的表册,原低保对象和新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统一使用《x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新申请的对象要填写《x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表册内容填写要真实、全面,不得出现逻辑性、常识性错误。
三是本人签字。
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入户调查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必须分别在表上签字,不得代签,对申请人不能签字的,由申请人指定代签人,但本人必须加盖手印。
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
四是低保对象粮食救助。
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粮食救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年人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斤;
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我县农村低保家庭平均水平;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
农村低保粮食救助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x府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救助标准执行。
(3)民主评议阶段(x年4月16日至25日)。
入户核查工作结束后,村(居)委会要在联系村领导或指挥所所长参与下,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要求,召开城乡低保民主评议会议,同时对拟纳入贫困人口家庭的对象进行评议。
评议小组由村(社区)包村干部、下派书记、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及村支两委组成,实行组组召开评议会议,全组村民参加。
评议时,要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档案资料收集。
民主评议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宣讲政策。
由包村干部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是介绍情况。
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调查情况;
三是现场评议,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是投票表决。
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投票;
五是形成结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村干部根据票决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出结论;
六是签字确认。
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同时,并将结果在村(社区)公开栏、村民经经常出入地方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4)乡(镇、街道)审核阶段(x年4月26日至5月15日)。
收到各村(社区)上报的材料后,由镇民政办审查相关资料,并结合我镇减贫工作开展入户抽查,对新申请拟纳入的保障对象进行100%抽查(对于已享受低保的登记备案家庭必须100%抽查)、对原保障对象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根据审查资料和抽查情况,民政办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再召开会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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