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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备用金借款一律在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得在其它科目核算。
第七条非本单位人员不得借支备用金。
第八条借支人应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备用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办理备用金借款时,必须按“借款单”的要求完整填写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务资金部方可付款。
一、借款时,借支人应如实、规范填写借款单,按借款单格式准确填列借款日期、借款单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预计还款时间等。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允许一款多用或多笔备用金交叉使用。
二、借支人要及时到财务部报帐冲销,一笔备用金未使用完上交财务部,不能挪做别的用途,否则不予以报销。
三、备用金借支原则上要求由借支人本人亲自办理,由于特殊原因由非借支人本人办理的,须由借支人本人在备用金申请单上亲自签名,否则视为代办人借支的备用金,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代办人负责。
四、原则上谁借支谁报销。
借支人因故不能亲自报账,而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人应在报销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各总包部应定期将备用金的清收程度、清收结果上报分公司,已确认无法收回的风险备用金,按公司相关规定做相应的处理;
挂账金额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风险备用金,应上报分公司财务,并报风险备用金清收计划、清收措施;
分公司财务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总包部风险备用金的清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备用金每半年公示一次;
各总包部在每季度末(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上报备用金季报,借支人备用金余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写备用金情况说明上报分公司;
借支人备用金余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写备用金专项报告及签字确认的“备用金对账单”上报公司;
各总包部应加强风险备用金管理,杜绝人账分离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备用金每半年由挂账者本人签字确认。
第四节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差旅费
员工因公出差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出差”的办法管理,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完整填写“出差申请单”[小车司机可用“用车审批单”代替]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作为借款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
如有特殊情况出差前未填写“出差审批单”,或出差有关内容有变动的,应补办“出差审批单”;
无“出差审批单”或其内容填列不全以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一、分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直接审批,其它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总包部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出差由总包部主管领导直接审批,其它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包部主管领导审批。
二、一般人员(除分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各总包部领导)出差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原因确需乘坐飞机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凡未经批准的,财务部门按相关直线路程火车或汽车票价的标准予以报销。
三、分公司(总包部)对出差人员要定地点、定时间。
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需补填出差审批单,按规定的出差审批权限批准后,作为报销差旅费的依据;
否则,对其超过天数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四、报销时凭《差旅费报销单》和《出差申请表》报销。
第十四条各类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和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分公司领导班子正职:
直辖市及省会城市280元/天,地级城市220元/天,其他地区180元/天;
分公司其他领导班子:
直辖市及省会城市240元/天,地级城市200元/天,其他地区180元/天;
其他工作人员:
直辖市及省会城市200元/天,地级城市180元/天,其他地区160元/天。
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
实际住宿费低于规定标准部分,按50%发给个人;
超过标准部分本人自理50%。
在一次出差期间内,可按规定标准合并计算。
三、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的费用,原则上全部发给个人;
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个人。
四、凡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的,均按乘坐新型全列空调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补助费。
五、凡在火车上超过10小时,不满24小时的,除享受住勤伙食补助外,每人每天按一般地区本人住宿费标准50%补助,连续乘车24小时以上至48小时的按2天计算,依次类推。
六、票据遗失:
出差人员车票或住宿票遗失的,需经同行人证明,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给予报销;
车票按直线普通快车通票票价报销;
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可按票价及规定比例计算发给个人卧铺补助。
七、汽车司机出车在外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能报销,但确因特殊情况可凭票实报实销,伙食补助及住宿费均按工作人员出差补助包干标准执行。
八、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学习、培训,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可凭票据实报销。
九、特殊情况下公务陪同或陪同公司领导出差超标住宿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其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十、主任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住单间,住宿费在住宿标准两倍以内凭票实报实销,在实际住宿开支超过标准但低于两倍规定标准部分不再发给个人。
第十五条补助
员工出差补助费,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
一般地区30元,直辖市及省会城市50元,途中补助在任何地区均按30元。
(在分公司或其它总包部出差超过一个月以外的,按照每天10元发放补助)。
第十六条修理费
一、小车修理应经设备物资部鉴定,并填制“车辆修理审批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指定修理厂修理,由财务部统一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修理厂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二、车辆在本市内及出差在外地购买的油料等,都必须办理验收领用手续。
三、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支付的修理、赔偿等费用,先做为肇事司机备用金借款,待保险公司赔偿后冲抵备用金借款,差额部分按相关处罚决定作相应的处理。
汽车司机行车途中,车辆肇事及处理事故期间一律不发补助费。
四、分公司不报销任何行车违章发生的罚款。
五、设备物资部每季度根据单车台账记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出现费用支出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上报分公司领导。
六、员工出差回单位后务必在7天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并清理借款;
过期后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属特殊原因,需有主管领导特批后方可报销;
如原始票据有被涂改、有同车联票、无盖章等财务
部门将不予报销该票据。
第十七条 办公费
一、办公费用主要包括各种行政办公用品费、邮寄费、电话费、书报费、保险费等费用,采用综合管理部集中购买发放。
二、对于低值耐耗办公物品,由各部门按月上报使用计划,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并报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
综合管理部做好发放清单,还应按部门和人员统一建立台账,并加强日常管理。
对已无法修复或报废的,应缴还实物以旧换新;
人为损坏的,应折价赔偿;
人员调动或其他情况需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不需使用的应及时交回。
综合管理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各部门间进行调配。
此类耐耗办公物品主要包括:
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电风扇、取暖炉、饮水机、电话机、传真机、扫描仪、装订机、U盘、移动硬盘等物品。
三、日常工作所需的复印纸、中性笔、墨水、稿纸、复写纸、笔记本、回行针、大头针、裁纸刀、胶水、透明胶带、铅笔、橡皮、小型订书机、普通电池、印油信封、纸杯、文件夹、报销单、名片、档案盒等物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采购发放,凭发票和采购计划按月报销,其他部门不再报销各种文印费用。
综合管理部应设立领用登记簿,认真做好购买、发放的登记手续,严格控制各部门用量。
各部门非正式上报的文件或资料等应双面打印,以节约纸张,避免浪费。
四、各部门需要配置计算机、高档及贵重办公用具或因业务需要购买的专业用具,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物资部统一办理。
五、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分公司计算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对已损坏确实无法自行修复的,应查明原因并出具鉴定证明,经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进行修理或更换。
六、因工作需要邮寄的各种文件、信函、资料等邮寄品,由综合管理部按部门登记后统一外寄,凭发票和邮寄清单按月报销。
除特殊情况外,其他部门不再报销邮寄费用。
七、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必须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因停机、关机等原因影响工作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固定电话、传真机等通讯费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按月凭票据实报销。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使用,提高效率,不得随意拔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九、除因工作需要使用的施工手册、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财务制度等专业工具书外,不再报销其他书报费用;
各部门购买的各类工具书、施工手册、技术规范等,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验收登记,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综合管理部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清查工作,丢失的由各部门保管人员按价赔偿。
十、保险费用主要指对人员、车辆等投保而交纳的各项保费及出差人员购买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分公司车辆保险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办理;
出差人员可报销随车票或机票等附加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费。
十一、综合管理部应建立各类办公用品的收支统计台账,完善领用发放登记制度,认真进行监督和检查,按月统计、分析办公用品的消耗情况,对消耗异常的应查明原因并上报分公司领导。
十二、报销时凭《费用支出报销单》报销。
第五节收据管理
第十八条收据使用程序
一、收据的领用:
收据必须指定专人领用保管,领用时须在领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签字;
二、收据的使用:
收据使用时严禁断号或只开票不入账,各总包部财务负责人要定期对收据进行检查;
三、收据的注销:
已使用完的收据应及时注销,并在领用登记表中登记,年末对本年已使用的收据进行造册归档。
第十九条内部财务收据的使用,原则上为分公司及分公司所属各总包部财务部门,非财务机构及其它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内部财务收据。
所收款项,原则上由付款人直接交付本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十条代单位财务部门收费(款)及特殊情况的收费(款),必须经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书面同意,收据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收据领用手续,并将批准依据由收据管理部门妥善保管,按照文件要求做好领用登记记录。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由非财务人员代收资金事项的领票人必须及时将所收款项上交财务部门,原则上按月清交,特殊情况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总包部财务负责人是财务收据回收的主要责任人。
领票人在下岗、转岗、调动、退职、退休前必须交回所领用的收据及所收的款项后方可办理退场循环单。
第二十二条单位各部门所有收取的款项都必须交财务,由财务开具收据并按时入账。
收到款项后一月内尚未入账的视为私设小金库。
第六节发票管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所列业务时,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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