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总复习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3561448
- 上传时间:2022-10-11
- 格式:DOCX
- 页数:53
- 大小:76.13KB
土地法学总复习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
《土地法学总复习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法学总复习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5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这些法律规范和原则有机的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特征除法律一般特征外,还有⑴行政(土地管理:
土地征用、划拨、利用规划、登记、税收等制度)与财产[所有、使用(用益物)权,抵押、交易制度等]双重法规范。
⑵实体(所有者与使用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与程序(权属登记、建设用地规划、评价、纠纷处理等)双重法规范。
⑶强制性(法规用途、不得撂荒等法定权利义务)与任意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承包等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双重法规范。
土地法是指以人口、资源、环境三大国策相统—为基础,以《宪法》为依据,以法的统一性、继承性、超前性为原则相综合,以推行国家土地政策、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为目的,在充分研究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下,完善各种土地法律、法规、规章,以调整纷纭复杂的人地关系,保护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安全、有效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而形成在其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体系中统率一切土地法律规范的基本法。
4-4.土地法学:
以土地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是研究调整、控制人与土地相互作用变换过程中,要求符合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化土地环境,满足土地利用,增进国土安全,实现土地社会价值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最优化所需要确立的,理想上最有效力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学科。
土地法学研究的外延是指由法律调整的人类社会和大自然的关系,即一切人的行为与土地发生变换过程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内涵主要包括土地环境,满足土地利用,增加国土安全,发挥土地的社会功能和资本功能,优化最优配置,实现社会最大的理性价值,达到与持续发展原则的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的目的,使土地法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应用适合法的理念,适合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合特定的社会秩序、特定社会人们永恒的幸福的期望。
5-1.法理(法渊):
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
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国际上也有以判例为依据的)
6-2.土地法渊(试述土地法的渊源):
根本大法(宪法)、法律(基本法律、一般法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地方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它法的渊源(土地法是属于固有法范畴,一个国家的土地法与这个国家固有的历史、传统文化、思想和地理环境等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中国社会主义土地法建立了以国家、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制度,承袭了平均地权、乡村社区地方自治、中央集权等传统法律思想)。
保证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实现“四民主义”。
民族:
独立自主,均衡(享有地球)资源,(主动承担人类)永昌共荣(的责任)。
民权:
(资源)全民公有、平等享用,居有其屋,耕有其田,工有其厂,作有其职,互惠交换。
民生:
身有所安,食有所炊,劳有所得,学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心有所属,幸福吉祥。
民义:
爱好和平,卫国强族,保护资环,珍惜耕地,热爱劳动,和谐维护,遵守法纪,管护(公私)财物,投身三创,添砖加瓦。
民族是根本,民权是保证,民生是福幸,民义是责任。
树立不尽义务,不取权利的民风和不予权利,不加民义的社会风尚。
7-3.立法:
广义讲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活动;
狭义的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
8-4.土地立法:
广义讲是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调整土地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9-1.土地用途管制:
指依据法律、法规,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制度。
10-2.土地管理体制:
指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权限划分所形成的体系和管理制度。
统管体制(1949~1956),分管体制(1955~1985),统分结合体制(1986~)
11-3.土地征收:
为了国家安全,可依法无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国家土地所有的土地行为。
12-4.土地征用:
国家为了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城市、工矿建设需要,可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国家土地所有,并对原土地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与安置的土地行为。
13-1.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会关系是庞大的体系(政治、经济、行政管理、友谊、爱情、组织内部、法律关系等)先于法律规范而存在,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社会关系都覆盖,要靠教育、行政、法律、经济协议等途径来覆盖。
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形成的前提。
特点⑴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有《婚姻法》婚姻关系才成为婚姻法律关系)。
⑵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刑事关系、民事(财产、身份)关系(立法、执法、守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⑶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
⑷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4-2.土地法律关系:
是人们依据土地法律规范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⑴土地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
土地是不动产,有固定、长期、连续性,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30年一个周期(土地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时期的永佃权)。
⑵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严格的限制。
土地不可替代、稀缺、珍贵、重要性等决定。
⑶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属于要式法律形式。
对生产、生活影响大,要政府批准、登记、领办土地所有(使用)权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书面形式来维护其有效和严肃性等特点。
15-3.土地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通过某种法律事实,取得一定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非法人资格的社团等组织。
16-4.土地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①物:
物理意义的物具备⑴应得到法律的认可,⑵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⑶能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⑷须具有独立性等四个方面条件就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②行为:
主要指土地法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行为。
③精神财富:
指土地法律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获取的成果。
17-5.土地法律关系内容:
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8-6.土地法律关系产生:
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土地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土地管理法公布实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等。
19-7.土地法律关系变更:
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如土地转包、合同修改、数量和质量变化等。
20-8.土地法律关系消灭:
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土地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
如合同期满、自然灾害使土地灭失等。
21-1.民法:
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制商品社会平等法律主体公民间、法人间、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
22-2.身份法:
民法中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的法律。
23-3.财产法:
民法中规范经济生活以保证财产秩序的法律。
24-4.物权法:
是财产法中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所有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等法律。
通常是狭义的物权法,仅规范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的归属秩序。
25-5.物权:
是权力主体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如财产的所有、使用、抵押等权。
26-6.债权法:
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和保障财产流转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合同概念和合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债权和债权法。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称债,这种权利为债权,这种义务为债务。
27-7.使用权:
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的物权。
①实物(物资)利用形态指所有人自己对物进行利用,或通过设定基地使用权、租赁权等供他人利用所有人获取对价。
②价值利用形态指以所有物提供担保获取信用,或将所有物予以处分,而获取其价值。
28-8.定限物权:
指所有权以外的仅以一定界限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
①用益权指占有、利用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而获利的物权。
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土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等。
②担保权指不拥有也不占有而支配其交换价值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等申请法院拍卖获利。
29-9.动产物权:
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
动产使用权、质权、抵押权等。
30-10.不动产物权:
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
不动产使用权、抵押权、地上权等。
31-11.不动产:
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担保法》第92条。
32-12.动产:
不动产之外的物均属动产。
33-13.登记物权:
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需登记机关登记才产生效力的物权。
土地、房屋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采矿权、渔业权、抵押权等不动产和汽车、农机具、自行车、摩托车等动产物权均属于登记物权。
34-14.非登记物权:
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及终止只需交付就产生效力的物权。
手表、电视、录录像机等动产赠与、交易交付后就属于非登记物权。
35-15.有期限物权:
指仅能在一定期限内存续的物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等定限物权。
36-16.无期限物权:
指未定存续期间,得永久存续的物权。
所有权、永佃权等。
37-15.普通物权:
民法典(《民法通则》、《担保法》)规定的(民法上的)物权。
38-16.特别物权:
指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特别物权取得的特殊性:
①依据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
②行使物权受较强的行政干预;
③司法过程优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才适用。
39-17.特别法:
指兼有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综合法律。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等。
40-1.所有权:
是指在法律规定和限制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有物拥有全面支配的物权。
性质⑴全面性:
《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⑵整体性:
统一支配力。
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量的综合或集合。
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⑶弹力性:
归一性,使用权出租后,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就暂不能行使,待租赁届期又可回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整体性;
赠与时即使合同约定永远不能处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土地 法学 复习 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