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朝历代的户籍制度变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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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大力推进工业化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主要任务。
“霍夫曼定律”认为:
工业化的发展水平与重工业在工业结构中的比例相关。
工业化水平越高的国家,其重工业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就越大。
霍夫曼总结出的是工业增长的自然结果,重工业比重提高是工业化发展的结果而非促进工业化发展的必要手段。
由于当时特殊的国际形势,苏联等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道路的实践,使我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
重化工业发展道路的选择,要靠大量的资金投入。
我国的外援主要来自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国内的资金补充不足,对此只能靠降低生产成本,而降低原材料价格和工人工资则成为主要方式。
降低工资主要通过降低工人的生活资料费用,为了降低工业部门职工的工资和生活成本,需要对农产品实行低价格政策。
为了确保农民能够完全按照政府所要求的品种和数量生产农产品,保证农民将生产资源有效地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就要求有更进一步的制度安排,以切断生产要素的外流渠道,并可以直接贯彻国家的发展计划,于是20世纪50年代末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诞生了一种最为理想的组织形式:
农村人民公社。
对农民的剥夺是进行工业积累的主要渠道,采取的剥夺方式是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
对农民的组织形式是采取人民公社制度,直接对集体进行剥夺,从而避免了与农民直接接触而产生的城乡关系紧张和工农阶级对立而激化矛盾。
为了防止农民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进城务工,扩大低价粮食的受益者;
同时也为了保证粮食生产,保证有足够的被剥夺者,政府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通过户籍制度对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进行约束。
195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从此确立了把城乡人口隔离的户籍管理体制,城乡人口分布和劳动力配置开始凝固化。
农业生产者既不能随便变更居住地,也不能自行改变职业。
除此之外,还设置了第二道屏障:
建立一系列福利体制,并与户籍制度相连接,保证城市生活的低成本并排斥外来人口分享。
城市住房、医疗、教育和其他生活基础设施都含有排他性的补贴,外来人口被排斥在这种福利待遇之外。
制度
篇二: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
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
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
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
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
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
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
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
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
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
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
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
北京由于特殊的首都身份,户籍制度改革相对比较谨慎,但是,北京也于今年6月推出“工作寄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3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户口。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
正如人口学专家研究表明:
合理的人口流动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
为实现公民的择业、居住以及迁徙自由,国家正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
《中国经营报》20xx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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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中国历代户籍治安管理制度溯源
摘要:
中国是实行户籍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本文追溯了三国至唐宋时代的户籍治安管理制度,旨在使当代读者明确,中国户籍治安管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历代管理制度的演变而承袭发展起来的。
户籍;
治安;
制度;
溯源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和现代户籍制度从本质上讲没有什么区别,它们都是为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治安服务的。
然而,恩格斯指出:
“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小的、供个人使用的劳动工具,保守的生产技术基础和小生产方式居于主导地位;
商品经济极不发达。
自然经济是社会的基础等,与这种封闭性的经济结构相适应。
古代社会的政权都是高高地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强权政体,带有极大的专制性、野蛮性和随意性。
然而,封建社会的社会分工不发达,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同时也表现在上层建筑方面,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相对说来要简单得多,某一机构往往同时兼有多种职能。
例如,不设置履行警察职能的专门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中国历朝历代的户籍制度变迁)机构,在当时来说并不奇怪。
下面,追溯三国到宋朝的基层治安机构和户籍制席的原形史略,
可以见得它们是集多种职能于一身的。
三国至隋的基层治安组织概况公元220年,(黄初元年),到公元581年(开皇元年),中国历史继东汉末年激烈的兼并战争之后,进入了封建割据对峙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长足发展的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各王朝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壮大力量,在动乱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立法、行政、司法都进行了编集工作。
当时社会分工的不发达,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同时也表现在上层建筑方面,如户籍管理的机构往往同时兼有治安、行政,司法等多种职能。
因而,三国时代不设置履行警察职能的专门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机构,而设置了基层户籍治安机构。
其概况是这样的: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均沿袭汉制为乡、亭、里三级机构。
所谓乡,为县以下的行政组织,设有三老,掌教化,地位最尊,固定人员。
设有秩,只在人口较多,面积较大,事务较繁之乡设置,乡户五千户置之,为不固定人员,由郡委任,其地位较高。
设有夫,由县委任,地位较低。
与有秩职任相同,即听讼、收赋税。
游徼,系在乡里捕盗贼,为治安工作人员。
所谓亭,不是行政组织。
是在县尉的指挥下专管治安的机构,设亭长或亭侯以禁盗贼。
所谓里,其组织是:
百家为里,里有里魁,掌理百家事务,里以下为什伍。
史至晋代,268年(泰始四年),县以下乡的基层组织为里。
五百户以上置一乡;
三千户以上置二乡;
五千户以上置三乡;
万户以上置四乡。
那么宋制,以五家为伍,伍长主之;
二伍为什,什长主之;
士什为里,里魁主之;
十里为亭,亭长主之。
十亭为乡,有乡佐、三老、有秩、有夫、游徼各一人。
史至齐、梁、陈各代,并沿宋制。
所以终南朝之世,其基层组织,皆如秦汉。
到了隋代,公元581年(开皇元年),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令五家为保,五保为间,四间为族,置保正、闾正、族正等职。
唐代户口登记与核查制度唐初统治者亲身经历了农民起义迅速推翻隋王朝的过程,严峻的现实使他们认识到:
随末法滥刑酷,是招致民变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他们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法制。
《大唐六典》是以唐朝现行各部门机关按卷分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机构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产物,它所确认的规范完备周详,涉及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两个方面,将秦、汉以来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经验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更切合于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成为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律典。
唐朝的户口登记与户籍核查制度也达到了顶峰。
汉末以来。
州、郡、县三级制,地方机构庞大,州郡体制混乱,出现“地无百里,数县并置;
或数不满干,二郡分领”,以致“民少官多,十羊九牧”。
于是,开皇三年(583),根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合并一些州郡,取消郡一级建制,改为州县二级制。
唐代为了不断完善户籍治安基层组织,把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改为乡、里两级。
所谓乡一级是虚设的组织。
所谓里一级是实际行使基层政权的单位。
唐代规定:
百户为里,设里正;
五里为乡,设耆老。
所谓五里官,指的是五个里正。
他们是乡中实际掌权者。
所以,被看作是一乡中的贵重人物。
担任里正者须具备一定条件。
唐政府规定,里正系选勋官六品以下和富户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当。
此后才为人们不愿干的一种差役。
里正的职责。
“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
”所谓按批户口,就是查核户口,加强对人民的控制。
唐代的户籍管理制度很严密。
因为户籍不仅关系到治安,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均田制下居民的受田数额和国家的赋役征发。
唐《户令》规定:
“诸户籍三年一制。
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
乡别为卷,总三通,其缝皆注州县(某乡)某年籍。
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
三日内讫,并装璜。
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
”释:
户令中明确规定户籍编造的时间是每三年一次,负责编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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