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作业车辆管理规程DOC 3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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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作业车辆管理规程(DOC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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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作业车辆管理规程
前言
目的:
加强环卫车辆的日常管理,规范车辆作业,管控车辆作业安全,控制车辆运营成本,特制定本规程;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市政环卫分(子)公司;
权责范围:
市政环卫作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制度的实施;人事行政部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制度实施的监督监管;如现场情况发生改变导致本制度不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时,由市政环卫作业管理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讨论制度的修订,并经项目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第一章车辆购买及验收
第一节车辆申购评估
车辆的申购根据标书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各种型号车辆的性能进行车辆型号的选购,如项目实际情况对车辆的需求与标书有出入,应与甲方充分沟通,以实际需求为依据购买车辆。
车辆的申购以内网签报进行,内网签报流程如下:
市政环卫部写签报内容,要求写明标书要求,项目实际情况——分公司总经理签字——集团市政环卫部及集团财务会签意见,给出参考价格——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车辆的申购除了新项目进场需要申请新车,还有项目因事故致使车辆报废
第二节车辆购买
车辆购买时必须按签报审批意见进行购买,在车辆购买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车辆所送目的地、随车资料、工具及所送配套易耗配件。
分公司财务在进行付款操作时必须以审批的签报作为附件,集团财务在费用把关时参照签报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节车辆验收
车辆原则送到项目指定停车场,验收时必须由车队长、市政环卫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共同在场验收,车辆验收内容如下:
随车资料是否齐全、随车工具是否齐全、发票、随车所送易耗配件是否齐全、车辆外观是否有损坏、车辆电瓶是否为新电瓶且正常、车辆液压油是否正常、车辆润滑油是否正常、车辆油箱有无破损漏油、车辆厢体有无破损、车辆动力系统是否正常、车辆有无异响、车辆制动系统是否正常、轮胎是否有大的磨损。
车辆技术方面主要由车队长把关。
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无异议方可共同在甲方车辆验收单签字确认验收,如有不合格项,任何人不得私自在甲方验收单上签字。
第四节车辆资料管理
车辆验收完成后,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将所有资料收集,完成如下工作:
1、对随车资料进行编号并贴上标签,写明车牌号,如备用钥匙等;
2、针对每台车进行车辆建册,并将建册资料过塑随车放置;(样表见附件一)
3、编制《新增车辆汇总表》并发送给财务及集团市政环卫部车辆管理人;(样表见附件二)
4、根据车辆资料类别,将资料分部门存放保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车辆资料分类存放记录表
车牌号
部门
资料名称
签收
备注
财务部
备用钥匙
发票
产权登记证
市政环卫部
车辆钥匙
完税证明
行驶证
车辆操作手册
底盘说明书
与清单相符的随车工具
与合同相符的随车易耗料
行政人事部
车辆保养手册
底盘及整车出厂合格证
第二章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节车辆保险类别
车辆需购买的保险分为交强险与商业险两大类,交强险为保监会统一规定,而商业险具体分为:
车辆损失险(标准与车辆价格保持一致,上下相差不大)、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全车资抢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陪、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全车盗抢损失险不计免赔。
另外还有车船税。
由于环卫作业车辆要求行驶速度较慢,玻璃单独破碎险可以考虑不购买。
第二节购买车辆保险原则
车辆保险由集团公司指定保险公司,并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确定险种、赔偿限额、费率、折扣、理赔方式、理赔过程各阶段所需时间等内容。
各分子公司在车辆投入使用前自行与保险公司联系购买保险,已购买保险的车辆在保险到期前自行续费。
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分子公司不得更换投保保险公司及更改保险内容及相关条款。
各分子公司对险种及赔偿限额等内容有需要更改必须告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进行操作。
交强险按保监会规定执行,使用保监会2006年批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中2008年2月最新标准中交强险浮动办法,结合当年的出险赔付率决定下年的折扣。
商业险如果没有国家调整,在深圳购买按5.6折,另外折扣由保险公司按每月或每单直接返还到各分公司财务。
如果遇国家保险政策调整,另行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协议确定折扣及返还。
第三节出险及理赔流程
出险后报保险公司指定的各区域的负责人电话或指定保险公司的统一报险电话,经过定损后与保险公司指定的区域负责人联系,按保险公司预先给予的优惠条件确定修车与理赔的先后顺序,理赔事务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负责人进行联系进行理赔。
相关详细内容参照集团公司发给各公司的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
1、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油箱的改装,加装防盗油箱盖,油箱盖钥匙由行政人事部保存,需要加油提前至行政人事部领取,加油后归还。
2、在进行车辆作业安排时,市政环卫部必须保证所安排的驾驶员为考核合格驾驶员,有资格及能力驾驶所安排的车辆,否则出现事故,市政环卫部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3、行政人事部必须保证所有车辆必须要保险的保单时间期限内,否则出现事故由行政人事部第一责任人承担。
如因故无法及时购买保险,行政人事部须以文字形式通知市政环卫部,市政环卫部接通知后应进行应急调整,不得安排非保险期内车辆出行,否则出现事故由市政环卫部承担。
4、任何人不得私配车辆钥匙,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5、车辆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检查,此工作由驾驶员完成,并如实填写《车辆使用检查表》,每月上交市政环卫部备案,如因驾驶员没检查或检查不认真造成车辆损坏,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车辆使用检查表》样表见附件三)
第四章驾驶员的管理
第一节驾驶员招聘、考核及上岗要求
1、严把驾驶员招聘关:
驾驶员招聘时认真审核身份证、驾驶证,并进行体检,要求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既往病史,且无酗酒的不良生活习惯,所持驾驶证为A1、A2、B2三种证照,并有三年以上大型货车或环卫车辆实际驾驶经验,合格方可参与笔试,经笔试合格方可参加上车试驾(在不使用扫路功能状态下),试驾时公司车队长先行对车辆进行驾前讲解,然后由试驾人员驾驶,车队长在副驾驶陪同,选择空旷无人或少人区域。
经试驾合格后方可参加扫路车操作培训。
在试驾过程中,车队长须时刻紧盯试驾人员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2、驾驶员培训:
经试驾合格的驾驶员,参与环卫作业车辆的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与实操培训,理论培训课时必须达到10课时,实操培训课时必须过到20小时。
驾驶员必须充分熟悉环卫作业车辆的构造原理及各部件的功能,并能正常操作。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习期。
3、驾驶员见习作业:
经培训考核合格驾驶员可跟车见习,见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熟手驾驶员作业,见习驾驶员在副驾驶位置跟车观摩作业,此过程必须经过10天,第二阶段由见习驾驶员驾驶,熟手驾驶员在副驾驶陪驾,此过程必须经过10天,两个阶段均正常完成后,方可发放上岗证,进行单独作业。
驾驶员正式入职必须签订《车辆使用安全责任协议书》。
(《车辆使用安全责任协议书》见附件四)
第二节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1、驾驶员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及操作培训,并作好培训记录,培训工作由车队长组织,行政人事部根据情况列席。
2、驾驶员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要求行驶,不得为早下班开快车降低作业质量,不得越区域作业。
3、驾驶员作业必须凭《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至车场管理员处领取钥匙,作业后必须按要求将钥匙交至车场管理员处。
驾驶员必须凭单作业,按《环卫作业车辆日安排表》指定区域及路段作业,严禁越界作业,越界作业视为公车私用,发生事故与公司无关,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公司将对此驾驶员作开除处理并保留处罚权利。
(《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见附件五)
4、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行车记录表,加油表等公司要求的表单,不得事后补填或造假,一经发现,作开出处理。
5、驾驶员间应相互交流,提升技术及作业效率。
6、按要求定期对车辆进保养,拟定车辆保养计划,以半年为一个期间,逐月落实。
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对于长期不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保养的驾驶员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开除处理。
7、驾驶员作为公司的一员,必须时遵守公司其它行政人事及财务方面的制度。
8、驾驶员作业凭单驾驶所安排车辆,严禁私自与人换车或将车交给别人驾驶,否则出现一切事故与公司无关,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公司将对相关驾驶员作开除处理。
9、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违法驾驶产生的一切事故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发生车辆损坏,根据情况赔偿。
10、车辆发生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车队长,根据情况报保险处理。
车队长不能作出决定须上报上级领导。
11、驾驶员严禁利用公司车辆从事赢利性活动,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第三节事故责任与赔偿
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生交通事故或致使车辆损坏,驾驶员应及时如实报告车队队长,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我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有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不足部分,或不予理赔的绝对免赔款。
下同)的30%,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
(或本条:
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实际损失,驾驶员负责70%,公司负责30%)
(2)经批准因私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员工)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0%。
(3)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经交警部门处理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4)驾驶员因违章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或在交通事故中不能报销的部分,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
2、车辆因停放不当,致使车辆被盗,驾驶员除负责办理理赔手续外,按以下比例赔偿:
(1)任务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30%;
(2)经批准私人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60%;
(3)未经批准擅自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0%。
实际损失是指原车价每年以10%折旧后,与保险公司理赔之差额。
3、经批准用车,因驾驶不当或明知车辆有故障而强行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50%赔偿;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擅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员工)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100%赔偿。
车辆因停放不当而被他人车辆撞损的,驾驶员应负责向对方或保险公司索赔,如无法找到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又拒绝赔偿的,由驾驶员按修理费用的50%赔偿。
第五章停车场的管理
1、车辆进出停车场须如实登记,包括车辆里程、油表信息、车辆外观情况。
车场管理员及驾驶员必须当场核对填写信息并签字,严禁事后补填,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有权力和义务随时抽查。
2、车辆在非作业时间钥匙由停车场管理员保管。
市政环卫部每天开具当天的《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并交给车辆管理员,车辆作业时驾驶员必须至停车场管理员处领取钥匙,停车场管理员核对《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中安排的驾驶员及对应车辆,查看驾驶证核对身份无误,将相对应的车钥匙交给驾驶员并要求驾驶员在《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签字。
领取钥匙人员与《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上人员不一致时,停车场管理员严禁将钥匙借出,否则以共同偷盗公司财产论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违规将车辆开出停车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与公司无关,由停车场管理员及驾驶员共同承担。
3、停车场管理员负责停车场财产的安全,车辆上的任何配件任何人带出停车场必须凭单,否则以偷盗论处。
4、车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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