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防治方法检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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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規定處罰之,但由於罰鍰數額太小,顯然難以發揮預期的效果。
期的效果。
尤其是對工商廠而言,購置污染防治設備往往需要千萬以上
上的鉅額資金,故罰鍰數額太小時,一般工商廠之業主將寧願受罰,而
無誠意購置空氣污染防治設備。
至於停工處分,雖然有立即停止污染的
效果,但其主要係對排放特殊危險性污染物和其它緊急的污染狀況,對
於一般性的空氣污染狀況,並不適宜常用。
另外,對於交通工具排放的空氣污染物超過標準者雖有罰則第16條
的規定,但因其所規定的罰款金額有一定的限制範圍,並未按交通工具
超出排放標準的實際排放量予以作較大彈性的罰款,所以該罰款方式對
於交通工具擁有者減少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激勵作用不大,主要仍依賴扣
留排照的方式來大達成管制的目標。
傳統的匆氣污染管制模式是所謂的<CommandandControl>,即
政府制定法令,然後按法令執行,製造污染者必需答到標準,別無選擇
;
這種方式已不符合目前先進國家污染防治之潮流,且對於未來複雜的
環境污染問題,更難以適應。
為配合環境的需要,美國EPA已將<經濟
誘因(EconocomicIncentives)>納入污染管制模式中,成為<Com
-mand,CounterproposalandControl>,其中的Counterproposal就
製造污染者能選擇其自認為成本最低廉而效果最佳的防治方式,同時又
能符合官方的要求,絕不曾加總排放量。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之分析及檢討
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首於民國64年5月26日訂定公佈,其後於
民國71年5月7日修正公佈,81年2月1日二次修正公佈。
本法的架構為:
1.固定污染源管制
A.燃料限制--生煤、高硫燃料油、普通柴油、石焦油
B.行為限制
a.燃燒、融化、煉製能產生塵煙之物質
b.棄置可生惡臭或有毒之物質
c.以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註2)
C.排放標準
D.罰則
a.非工商廠----罰鍰(500-5000)--法院強制執行
b.工商廠------罰鍰(5000-20000)--按日連續處罰--
--命令停工
--法院強制執行
2.移動污染源管制
A.新車型審查排放標準----罰則--不予發照
B.出廠新車品管排放標準----罰則--不予發照
C.使用中車輛排放標準
a.監理站定期檢驗----罰則--不予發照
b.路邊檢查----罰則--罰鍰(300-3500)
--扣留牌照
3.特殊有毒氣體自動偵測及警報系統裝置義務
----罰鍰(20000-100000)--按日連罰--停工
4.緊急應變義務
A.工業意外、氣象變異應變措施之指定
B.罰則
a.工商廠----罰鍰(5000-100000)--吊銷執照
b.交通工具----罰鍰(200-3000)
5.進入檢查權利----罰則----罰鍰(500-3000)--強制執行檢查
6.損害糾紛處理----責任鑑定----命令改善
協議賠償----法院強制執行
三.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
1.空氣污染,除對國民健康造成危害外,對於土壤、水資源
、農作物、家禽畜、野生動物、植物、氣候、能見度、財
物、設備及交通安全等生活環境產生不良影響之空氣汙染
活動,亦應加以管制。
2.為維護空氣品質,依土地利用對空氣品質之需求及達成之
狀況,分級畫定防制區。
訂定空氣品質標準、研提維護或
改善空氣品質計畫、進行空氣品質監測、空氣品質惡化時
應採取防制措施,以及開發特殊性工業區周圍應規劃緩衝
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等,以有效防制空氣污染。
3.建立污染者付費原則,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
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
4.建立排放許可證、自動監測紀錄申報及技師簽證制度:
對
於經指定公告之重大污染源,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應
先申請取得許可證;
並裝置自動監測設施並作成紀錄,向
主管機關申報;
有關申請文件,應經專業技師簽證。
5.建立總量管制之理念,容許固定污染源選擇最具經濟效益
之方法,從事改善污染防制設施,即在不影響環境空氣品
質之前提下,數固定污染源之排放總量合於規定標準,則
其個別固定污染源之排放量得不受所定空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之限制。
6.經指定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空氣污染防
制工作。
7.為防制交通工具之空氣污染,禁止拆除或改裝交通工具之
污染防制設備。
對未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使用中車
量,如係因設計或裝置不良所致者,應責令製造者或進口
代理商收回改正。
8.提高罰鍰額度,增加刑責規定,對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
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因突發事故未立即採取
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之命令,而致人於死或重
傷者、不遵行停工、停業、停止操作、停止作為之命令者
或有申報義務而申報不實或虛偽記載者,均屬惡性重大,
均以刑罰制裁之;
另行政罰鍰最高處新台幣一百萬元。
9.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於本法修正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
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
10.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繳納罰鍰時,主管機關得
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籍異動。
11.處罰之執行分由中央,省市環保單位及縣市政府為之。
12.空氣污染防制法子法:
四.「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之分析及檢討
未來修定空氣品質標準法的建議:
1.增加臭氧的標準
2.增加大氣中鉛的標準
制定方法方面:
現行的環境空氣品質有一般地區及工業地區之分別,工業地
比區的標盹比較寬。
由於我國住宅區和工業區常交錯而緊鄰
,很難分清處。
希望除了少數特定的工業區外,全國環境品
質標準都相同。
五.「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源物排放標準」之分析及檢討
所謂的「排放標準(EmissionStandards)」是:
為達成空
氣品質標準,對污染源所排放餔染物之量或濃度的限制。
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排放標準是民國75年8月修定公佈的,
在此心標準中,已將原有之排放標準項目九項增至二十八
項,且增加煙囪高度限指、煙道與周界濃度關係、煙道排
氣空氣稀釋之限制、污染源管制策略、官能測定法等規定
,以期有效對各故定污染源加以管理,並逐年加嚴標準,
以答到淨化環境空氣品質之目地。
遺憾的是仍無一套管理
、客觀之標準制定過程,大致上只是依外國標準放寬多少
或遷就現有污染源之排放量,所比即使工廠都能達到這個
排放標準,而空氣品質是否能達到「空氣品質標準」?
這
是個大個問題。
欲建立合理、客觀的標準制定程序,必需有一套積極行的
空氣品質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空氣品質與污染物排放量在
空間及時間的量化關係,污染源本身質與兩的特性及分佈
、污染控制之成本效益與分析。
首先,要有完整的污染源排放資料--污染源排放清單--如
此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才有所依據。
第二,必須力用空氣品質模式建立污染物排放量與大氣中
污染物濃度的量化關係。
由於空氣品質模式可膫解污染物
排放量對空氣品質之影響,亦可估計污染物排放量之變動
對空氣品質的影響。
貳.未來空氣污染防制政策之探討
就工程技術層面及經濟層面的空氣污染管制政策探討如下:
一.直接的行政管制
其主要的措施有:
1.制定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規定各污染源減少同比例的污染
物排放量:
在此措施下,政府必需能確實知道各污染源現在的污染物排
放量,並需經常監督和量測各污染物排放情形。
2.規定各污染源裝置特定的污染防治設備,並要求其操作至一
定程度。
其缺點:
投入和生產間有一為時長久且不確定的生產過程,
增設污染防治設備不一定能減少空氣污染程度;
再者硬性規
定廠商生產行為,不但干預其污染防制方法的選擇的自由,
而且造成資源配置無效率。
有些廠商依照規定標準投入或購
買污染防治設備後,即名正言順的大肆污染,其污染物排放
量反較政府未予管制前更為增加。
3.直接規定產出的最高數量,禁止超量生產:
在此措施下,數量管制會造成少數暴利的現象。
以上所述之直接管制措施,所需的行政工作相當多,尤其以第
一種措施為最;
以管制措施來解決空氣污染問題,往往使行政人員
疲於奔命,既需耗費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卻又難以達到預期的管制
目標。
常久以來,各國政府之空氣污染防制策略都偏愛直接管制,原
因是其節果較為穩定;
另一原因是嚴格執行數量管制可在短期內使
污染物排放量大減少。
但從效率目標上而言,應由邊際防治污染成
本較低的污染源減少較大的排放量。
二.間接的價格誘因管制
1.補貼政策
2.發售污染權
3.課征污染稅(或污染費)
三.管制政策之比較
前面所介紹的各種空氣污染防制政策中,經濟學家一向認為以
市場價格誘因政策為佳,特別是污染稅的課征政策。
<污染稅與直接管制之比較>
1.社會常期最適化之達成
課征污染稅可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直接管制因污染者未將
其污染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予以內部化,故無法達成社會常期
最適化。
2.直接管制減少污染物較污染稅制法更有效,除非政府一開始
即定非常嚴格的單位稅率。
3.執行之持續性、對通貨膨脹與經濟成長之適應性
直接管制僅在人們關切污染問題時具有效果,日子一久即逐
漸減少。
污染稅制雖缺乏短期的防治效裹,但當政府制定了
稅率,則將繼續執行下去,無需人們經常把注意力集中在污
染的問題上。
因此污染稅制顯然較具常期效果。
至於面對通貨膨脹與經濟成長時,因接管制為數量管制,不
易受到其價格面的影響。
而污染稅之下的排放稅率通常不易
隨之調整,禱致實質之單位排放稅率有降低的趨勢,無法達
成預期的抑制污染的效果。
4.技術革新、政治可行性
在污染稅制下,一方面透過追求利潤的動機,自動提供一個
持續的誘因促使污染者研發防制污染的新技術另一方面可以
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
所以其政治的可行性很大。
四.課征空氣污染稅制度之建議
目前環保單位在解決台灣地區的空氣污染問題所採取的財稅政
策,全暑優惠性質,限於國內工廠購置或更新污染防治設備,
才得享受有關的稅捐減免。
但此優惠性策略是否發揮預期的效
果令人懷疑,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策略本身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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