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利销售财务处理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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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就送折扣。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
应纳增值税=(80÷
1.17)×
17%-(60÷
17%=2.90(元);
销售毛利润=80÷
1.17-60÷
1.17=17.0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
33%=5.64(元);
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
满就送赠券。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
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
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
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
满就送礼品。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
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
相关计算如下:
17%+(20÷
17%-(12÷
17%=6.97(元);
1.17-(12÷
1.17+20÷
1.17×
17%)=21.02(元);
应代消费者交纳个人所得税:
20/(1-20%)*20%=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
17%+5)〕×
33%=12.93(元);
税后净收益=21.02-12.93=8.09(元)。
方案四:
满就送现金。
17%=5.81元
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0+5)*33%=19.53
税后净收益=34.19-19.53-20-5=-10.34(元)
返还现金行为可转化为商业折扣,税负和税后利润同方案一,但是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
方案五:
满就送加量。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
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17%=4.07(元);
1.17-12÷
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
33%=7.90(元);
税后净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
17%=1.16(元);
销售毛利润=20÷
1.17=6.84(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84×
33%=2.26(元);
税后净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1.45+4.58)=16.03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
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
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商场促销方式涉及的会计处理探析
2008-12-1814:
51:
17
作者:
佚名来源:
财务顾问网[字体:
大中小]
关键字:
商场促销
会计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日益繁荣。
企业为了扩大销售,采取了形式多样的促销手段,如奖励积分销售、送赠券销售等促销方式。
这些销售方式在商品流通领域已被广泛采用,厂家有,商家也有。
但无论何种销售方式都有一个共性,即具有让利和打折销售等特点。
本文试图对此类交易的特点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奖励积分销售
(一)奖励积分销售的特点
奖励积分销售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按销售金额授予客户积分,以资奖励,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后可以兑换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比较典型的是航空类公司推出的形式多样的常旅飞行奖励计划、电信业公司推出的用户积分奖励计划以及信用卡的积分计划等,即规定根据上述计划消费可以按金额给予奖励积分(“飞行里程”和“积分”),客户可以以积分免费(或折扣)购买机票、获得话费或商品、入住酒店等。
奖励积分销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连带性。
奖励积分是销售的连带行为,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承诺。
该承诺伴随销售同时发生,企业兑现承诺时,必须提供许诺的商品或服务。
2.先行性。
客户在支付货款时就为未来获得的商品或服务预先支付了货款,付款在前,获得商品或服务在后。
3.或有性(即不确定性)。
客户兑现的不确定性表现为:
积分累进偏离对价条件多的客户不可能近期兑现;
积分累进到某些对价商品或服务时是否兑现不可预知;
积分积满所有对价条件可实现兑现时,是否兑现,何时兑现由客户意愿决定,存在不确定性。
4.递延性。
企业在实现销售时根据价款同时配给客户奖励积分,作为企业对客户的某种承诺,客户从第一次购货起开始累计积分,积分累进到某种兑现条件兑现时,企业才付出,这是一个长的时间过程,企业为配送积分而提取的货款具有延期支付特性。
(二)奖励积分销售的实施环节
1.配送积分。
企业在出售商品(如机票)时,按销售金额和授予率授予客户一定分值的积分,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达到企业规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兑换条件时,可以兑现商品或服务。
企业此时必须按每笔的销售金额和授予率提取相应货款留作日后兑现支付使用。
2.兑现阶段。
此阶段,企业为客户兑换商品或服务发生的费用应在预提货款中支付。
(三)奖励积分销售的会计处理现状
1.会计处理不统一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对此类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未作具体规定,实务操作不统一,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按取得货款或应收货款全额确认收入,配送的奖励积分不作账务处理,待实际兑现承诺时,区分商品或服务是由商家提供还是第三方提供的,如由商家提供,不作账务处理;
如由第三方提供,按应支付给第三方的金额确认为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2)按取得货款或应收货款全额确认收入,未来提供免费商品或服务发生的成本确认为费用,作为“预计负债”反映。
当客户兑现奖励或兑现期限届满时,将相关金额冲减“预计负债”,以反映负债的减少或完结。
2.不符合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
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
该奖励积分销售比较复杂,收取的货款或应收的货款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客户所支付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货款;
另一部分是客户所支付与奖励积分有关的货款,该部分货款所对应的奖励义务要递延到满足一定条件后才提供,即收款在前,义务提供在后。
根据收入准则,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由于相关奖励义务在销售时尚未提供,虽然货款已取得或已经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也不能确认收入,该归属于奖励积分的货款应作为负债。
3.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规定: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上述处理方法
(1)将一项完整的交易分割处理,未考虑到奖励积分是作为销售交易完整的组成部分而授予客户的,是有价的;
而销售费用则是为实现销售交易而在销售交易之外独立发生的,二者是有区别的。
由于未把握该交易实质,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缺乏应有的谨慎,存在高估资产和收益、低估负债和费用的现象。
上述方法
(2)避免了方法
(1)的弊端,但对收入的确认存在欠缺,虚增了收入和费用。
(四)改进奖励积分销售会计处理的设想
例1,假设A航空公司奖励积分计划规定:
购票赠送积分,满10元可获赠积分10分,授予率为100%。
积分公允价值为0.05元/分(以下折算均按此公允价值折算),客户积分满20000分可免费获得航空公司票价1000元机票1张、或以10000分入住某酒店500元/天的客房1天,或以6000分兑换一台价值300元的微波炉。
购票者从购票时起开始积分累计,两年内有效,过期未兑现者失效。
某日,机票销售额40万元,同时赠送奖励积分40万分,折算金额2万元。
客户兑换奖励积分76万分折算金额3.8万元,其中2万元兑换本公司机票(40万分折算);
1.8万元兑现入住酒店(36万分折算)。
据票房电脑统计有20万分到期尚未兑现失效,折算金额1万元。
按A航空公司与酒店(参与方)的协议应支付1.62万元(即与公司协议房价为九折)。
递延收益累计余额为30万元。
笔者设想对此种销售分阶段作如下会计处理:
1.赠送奖励积分会计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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