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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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以便今后修订。
(地址:
南京市草场门龙江小区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SDE灭火剂及其灭火系统,是以惰性气体灭火的新型灭火系统。
在生产过程中无污染、无公害,实施灭火过程中效率高、压力低、安全性强。
其灭火原理、产品结构、启动方式、器件选用及惰性气体在管网系统中的流动状况,受到管道的摩擦阻力,从喷嘴内向保护区的喷射状态等方面,都有别于现有的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现有的一些气体灭火技术规范、标准也不完全适用。
为了在设计、施工、验收SDE管网灭火系统及无管网灭火系统时有所遵循,编制组结合了大量的工程实践经验和验证试验制订了《SDE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在编写内容和表达方式上按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附录A、B、C、D、E、F、G、H、J、K、L、M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附录N、P、Q、R、S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昆山宁华阻燃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许慷、唐晓亮、裘陆道、陈忠信、周季良、郑建兵、沈峻宏、程起银、林怡宏、关宏。
本标准于2000年8月首次发布。
1总则
1.1为了合理地设计、施工、验收SDE灭火系统,确保系统的施工质量、减少火灾危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中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及生产、储存装置中设置的SDE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工作。
1.3SDE灭火系统适用范围
1.3.1SDE气体灭火系统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可用于扑灭相对密闭空间的A、B、
C类火灾以及电气电缆火灾:
1.3.1.1A类火灾:
如木材、纸张等表面和深位火灾;
1.3.1.2B类火灾:
如煤油、汽油、柴油及醇、醛、酮、醚、酯、苯类的火灾;
1.3.1.3C类火灾:
甲烷、乙烷、石油液化气、煤气等火灾;
1.3.1.4电气火灾:
如发电机房、变配电设备、通讯机房、计算机房、电动机、电缆等火灾。
1.3.2SDE灭火系统不能用于扑灭下列火灾:
1.3.2.1硝化纤维、火药等强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1.3.2.2钾、钠、镁、钛、锆、氢化钾、氢化钠等活泼金属及氢化物火灾;
1.3.2.3磷等易自燃的物质火灾;
1.3.2.4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
2定义和符号
2.1定义
2.1.1防护区
能满足SDE全淹没灭火系统设计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全淹没灭火系统
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量的SDE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预制灭火装置(无管网灭火系统)
该装置为无管网灭火系统,按所需的应用条件,将SDE惰性气体发生器
(以下简称发生器)和喷射机构等部件预先组装起来的成套无管网灭火系统。
2.1.4组合分配系统(管网灭火系统)
该系统为管网灭火系统,用一组发生器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1.5灭火浓度
在101.3KPa压力和规定的温度下,扑灭某种可燃物质火灾所需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气化体积百分比。
2.1.6惰化浓度
在101.3KPa压力和规定的温度下,不管可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处在何种配比下,均能抑制燃烧或爆炸所需SDE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气化体积百分比。
2.1.7灭火浸渍时间
防护区的被保护对象全部浸没在保持灭火剂浓度或惰化浓度的混合气体中的时间。
2.1.8滞后时间
指启动惰性气体电子气化启动器按钮到惰性气体从喷嘴开始喷出的时间。
2.1.9气化时间
指启动惰性气体电子气化启动器,灭火剂开始气化到全部气化完毕的时间。
2.1.10灭火时间
气体从喷嘴中开始喷射到扑灭火灾的时间为灭火时间。
2.1.11发生器的工作压力
发生器内的灭火剂气化时最大压力为工作压力。
2.1.12集流管
连接一组发生器的管道。
2.1.13汇流分配连接管
连接集流管的分配管道。
2.2符号
编号符号单位涵义
2.2.1Avm2防护区总面积:
内侧面、底面、顶面及开口面积之和
2.2.2Aom2不可关闭的开口总面积
2.2.3Axm2泄压口面积
2.2.4DNmm管道公称直径
2.2.5Ka--面积系数
2.2.6Kr--物质系数
2.2.7Lm管道计算长度
2.2.8MkgSDE灭火剂设计用量
2.2.9mkg/m3SDE灭火剂单位用量
2.2.10Fmm2单个喷嘴的等效面积
2.2.11Ng个喷嘴数量
2.2.12Np个惰性气体发生器个数
2.2.13Tms或min灭火时间
2.2.14Vm3防护区净容积
2.2.15Vfm3防护区总容积
2.2.16Vgm3防护区内非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
2.2.17Mokg单个惰性气体发生器内灭火剂的质量
2.2.18Tpmin或s气化时间
2.2.19Q1m3/min或L/s单个喷嘴流量
2.2.20Qkg/min或m3/s平均设计流量
2.2.21PsMPa设计压力
2.2.22PgMPa工作压力
3分类
3.1SDE气体灭火系统根据防护区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比较分为管网灭火系统和无管网灭火系统两类。
3.2管网灭火系统根据防护区防护的实际需要分为组合分配系统和单元独立系统两类。
4系统的设计
4.1管网灭火系统的设计
4.1.1一般规定
4.1.1.1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火灾,在喷放SDE灭火剂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的总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内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当不能关闭开口面积超过3%时,开口面积比允许开口面积每增加1%,增加设计用量15%进行流失量补偿。
防护区的开口面积比例大,开口位置在墙高三分之二以上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
4.1.1.1.2完全密闭的防护区应设泄压口,泄压口应设在外墙上,其底部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2/3。
对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隙缝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泄压口面积(Ax),应按下式计算:
Ax=0.11·
(4.1.1.1.2)
式中:
Ax---泄压口面积(m2);
Qx---SDE灭火剂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kg/s);
pf---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Pa)。
4.1.1.1.3在实施灭火时,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和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及排烟阀等,在喷放SDE灭火剂前应关闭。
4.1.1.1.4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1.1.1.5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到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且不能有遮挡物。
4.1.1.1.6喷放灭火剂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和电气火灾的电源。
4.1.1.1.7两个或两个以上邻近的防护区,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4.1.2SDE灭火剂设计用量
4.1.2.1一般规定
4.1.2.1.1采用SDE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SDE灭火剂设计用量,所换算的浓度应不低于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
4.1.2.1.2可燃物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的1.3倍见附录C。
有关可燃物的灭火设计浓度与惰化设计浓度,可按附录B中附表确定。
附录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4.1.2.1.3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火灾和固体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4.1.2.1.4当几种易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确定。
4.1.2.1.5图书、档案、票据资料库、金库等防护区,SDE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4.1.2.1.6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SDE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4.1.2.1.7电信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SDE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10%。
4.1.3灭火剂设计用量计算
4.1.3.1面积系数Ka按下式计算:
Ka=(1+5Ao/Av)2 (4.1.3.1)
Ao---防护区内不可关闭的开口总面积(m2);
Av---防护区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开口)的总面积(m2)。
4.1.3.2防护区净容积V按下式计算:
V=Vf-Vg(4.1.3.2)
Vf---防护区总容积(m3);
Vg---防护区内非燃烧体或难燃物的总体积(m3)。
4.1.3.3灭火剂设计用量M按下式计算:
M=m·
Kr·
Ka·
V(4.1.3.3)
M---灭火剂设计用量(kg);
m---单位容积灭火剂用量(Kg/m3);
Kr---物质系数;
Ka---面积系数;
V---防护区净容积(m3)。
4.1.3.4组合分配系统的SDE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按该组合中需用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的设计用量计算。
4.1.3.5用于重点防护对象防护区的SDE灭火系统与超过五个防护区的一个组合分配系统,应设备用量。
备用量不应小于设计用量,并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4.1.3.6SDE灭火剂的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6.1扑救A类深位火灾时,必须大于20min。
4.1.3.6.2扑救B类、C类及电气电缆火灾时,必须大于2min。
4.1.3.7SDE灭火剂的剩余量,可不计。
4.1.3.8SDE集流管与SDE发生器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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