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跨境工作双重征税问题的建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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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天数
365
因他只担任总经理一职,并在内地全职工作,纵使他每逢周末和假日返港,以及偶尔于工作日返港向上司汇报工作进度(假设每月两天),按照内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他仍须就其于境内、外取得的受雇所得,全额缴纳内地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他在香港的相关课税年度内逗留在港天数超过60天,并提供服务(即每月两天的汇报会议)。
按照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他只可申请豁免部份入息(一般称为「第8(1A)(c)豁免」)。
「第8(1A)(c)豁免」旨在免除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工作并在有关国家或地区已纳税的相关入息部份。
虽然《税务条例》中并无清楚列明可豁免相关入息部份的计算方法,但是香港税务局的一贯做法是采纳「实际停留天数」的准则,以计算可豁免缴纳香港薪俸税的相关入息部份。
根据以上例子,假设在没有奖金的情况下,该雇员取得年薪港币1,000,000,按照现行做法,他在内地及香港纳税的情况如下:
-
现行做法
香港
内地
受雇所得
港币1,000,000
两地收入分摊百分比
(基数为365天)
(365-236)天
=35%
100%
365天
两地征税的收入部份
港币350,000
双重征税的收入部份
从以上示例可见,即使该雇员已就其全数受雇所得缴纳内地个人所得税,因他在一年365天中,只在内地逗留了236天(即占全年百分之六十五的时间),故他只可在港申请豁免相应比例的收入,而余下的百分之三十五受雇所得仍须缴纳香港薪俸税。
基于两地税制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及香港税务局对于收入来源的定义均有不同的释义,而往往纳税人亦未能按照现行《安排》的机制要求两地税务机关解决当中涉及的双重征税问题。
不过,我们认为采纳以「工作天数」作为分摊收入来源地的基准,可作为更简单、更有效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的办法。
而此举亦符合现时的国际惯例(包括英、美税务机关所采用的做法)。
如按照我们建议的「工作天数」方法计算,两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该雇员在两地实际工作天数来征收内地个人所得税及香港薪俸税:
建议方案
(基数为全年工作天数)
(250-226)天
=10%
226天
=90%
250天
两地征税的收入部分
港币100,000
港币900,000
双重征税的收入部分
无
由此可见,他的收入有百分之九十须要在内地缴税(比起先前之计算方法需要百分之一百征税),而仅有百分之十的收入须要在香港缴税(比起先前之计算方法需要百分之三十五在港征税),原有的双重征税问题亦因此得以解决。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香港薪俸税是按年征税,而内地个人所得税则是按月征税。
为便于比较,上述例子均统一采用按年度收入计算,但如在内地按月申报亦不会影响以上比较的结果。
只需在内地引用上述「工作天数」的方法时,以当月个人在内地工作天数及当月工作天数为分子及分母计算便可。
另一个双重征税的典型示例通常发生在获发年度奖金的跨境工作雇员身上。
根据内地个人所得税法,即使每月支取的受雇所得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按天数分摊,惟此方法并不适用于年度奖金情况。
因此,只有该雇员于整个(或某几个)历月均没有在内地工作,则与该(或几个)历月相关的奖金部份方可获得豁免征收内地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在内地工作天数不多的香港雇员,由于未能完全符合《安排》下的入息豁免规定,他们取得的年度奖金均须在两地征税。
我们再看以下示例。
一位在香港工作的雇员同时于一家设于内地的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假设他每月有4天(即一年合共48工作天)在内地工作并获发大额年度奖金港币2,000,000,他现时在中港两地的纳税情况如下:
奖金收入
港币2,000,000
两地奖金收入分摊百分比(基数为365天)
(365–48)天
=87%
两地征税的奖金收入部分
港币1,740,000
双重征税的奖金收入部分
即使纳税人每月只有一天在内地工作,现时内地税务条例亦会就其奖金收入的全部征收内地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示例可见,年度奖金被双重征税。
若国家税务总局及香港税务局可根据该雇员在两地实际的工作天数为原则作为计算年度奖金应在两地缴纳的税款(如下),那么双重征税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两地奖金收入分摊百分比(基数为全年工作天数)
(250–48)天
=81%
48天
=19%
港币1,620,000
港币380,000
上述双重征税的问题不只发生于在内地工作的港人身上。
但基于香港邻近内地,两地居民有更紧密和定期的交往,我们认为有需要为跨境中港两地工作的雇员制定一套特别的收入来源分摊的方法,以更全面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香港已是内地的一部份,若纳税人在同一个国家内被双重征税,则显得不合理亦无必要。
解决方案
随着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及港珠澳大桥的落实,我们相信随之而来的「一小时优质生活圈」概念必然进一步促进两地的跨境活动(不论是商务或私人活动)。
假如国家税务总局及香港税务局愿意采纳上述的建议,相信将可透过灵活诠释及执行税源分摊的准则,进一步优化现行的税制,从而带来庞大经济效益。
要更加全面实行上述建议的「工作天数」作为分摊工资及奖金收入来源的准则,亦可同时考虑以下的因素以计算出分摊入息算式中的分子及分母:
▪若雇员当天大部分时间于该地工作,应把「一个工作天」计入该地。
▪若雇员当天只有一半时间于该地工作,则应把「半个工作天」计入该地。
▪在非办公时间及休假期间停留于该地消闲,相关天数不应计算在工作天内。
▪如在一般的假期(即周末)、公众假期或个人休假期间于该地工作,则需要如实报告,并应作工作天计算。
此外,随着珠江三角洲和香港地区的社会和经济领域的进一步融合和发展,我们亦促请有关税务当局考虑在珠三角地区适当地放宽现有的183天以内才可免税的规定。
现实中有很多香港居民在内地实际工作的天数并未超过183天,但是由于他们喜欢在内地渡周末或者假期,以致其在内地逗留的总天数超过了183天,因而堕入了内地的税网。
故此,对于香港居民,我们建议珠三角地区的税务当局可以采纳更为宽松的183天计算方法。
例如:
可否考虑不将非工作天或者周末及公众假期纳入183天规定的计算中。
此计算方法亦可同样适用于来香港渡假期或者周末的内地居民。
若能采纳以上的建议,我们相信能带来以下益处﹕
▪以较简单及公平的方法向雇员征税。
▪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
▪推动中港两地的社交及投资活动,亦可加强香港与内地其它城市的联系。
▪增强两地人才流动性,加速两地人民的文化、技术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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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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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kc.cheung@
编者按:
大地涵藏万物,孕育生命,被誉为人类的母亲。
但是,近年来,伴随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地不断遭到各种污染的伤害。
仅仅因土壤污染防治不足、环境监管乏力,导致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就频频发生,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
目前我国大地污染现状严峻,成因十分复杂,形成令人扼腕的“大地之殇”。
《经济参考报》以此为主题,探寻大地污染背后所触及的我国农业、工业、城市化进程中关于生存与发展的一系列深层矛盾与两难抉择,并以“大地之殇”系列报道的形式在“深度”版推出,敬请关注。
大地之殇一·
黑土地之悲
占全国粮食总产五分之一的东北黑土区是我国最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但一个并不为多数人了解的严峻事实是,支撑粮食产量的黑土层却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减少了50%,并在继续变薄,几百年才形成一厘米的黑土层正以每年近一厘米的速度消失。
照此速度,部分黑土层或将在几十年后消失殆尽,东北这一中国最大粮仓的产能也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记者孙彬管建涛连振祥吉哲鹏娄辰李松
南京哈尔滨兰州昆明济南重庆报道
毒土:
GDP至上的恶果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的频繁爆发。
日益加剧的污染趋势可能还要持续30年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呈日趋加剧的态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多年来,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张维理教授一直关注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土壤污染呈现一种十分复杂的特点,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污染混合的局面。
”
“现在我国土壤污染比各国都要严重,日益加剧的污染趋势可能还要持续30年。
”中国土壤学专家,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这些污染包括随经济发展日益普遍的重金属污染、以点状为主的化工污染、塑料电子废弃物污染及农业污染等。
国土资源部统计表明,目前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重金属污染。
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单艳红说,华南部分城市约有一半的耕地遭受镉、砷、汞等有毒重金属和石油类有机物污染;
长三角有的城市连片的农田受多种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成为“毒土”。
农药化肥污染同样严重。
张维理说,我国农药使用量达130万吨,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
黑龙江农业监测站杜桂德站长说:
“目前,农药和化肥的实际利用率不到30%,其余70%以上都污染环境了。
”云南农业大学测算,每年大量使用的农药仅有0.1%左右可以作用于目标病虫,99.9%的农药则进入生态系统,造成大量土壤重金属、激素的有机污染。
“不仅污染加重,而且还在转移扩散。
”潘根兴说,当前,我国土壤污染还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的频繁爆发。
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包括砷、镉、铅等重金属污染事故达30多起。
其中浏阳镉污染事件不仅污染了厂区周边的农田和林地,还造成2人死亡,500余人镉超标。
频繁爆发的污染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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