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会计工作总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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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xxx这一年即紧张有序又充实。
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领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无论是在敬业精神、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本人能够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以勤勤恳恳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在财务岗位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现将本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在日常会计业务中,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团结协作。
平时审核原始凭证、整理原始凭证,安排有关人员出记账凭证,并对所出凭证进行检查、复核,对不正确的记账凭证,指明原因,要求改正,对其他同事不懂的地方耐心讲解。
负责三级成本账,独立核算成本,出凭证、会计记账凭证的录入,成本、费用的结转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登记各账本。
今年由于场所整体搬迁和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加,财务工作的力度和难度都有所加大。
除了完成公司的账务,还同时兼顾银行往来工作及其他业务。
为了能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本人不计较个人利益,不讲报酬,经常加班加点进行工作。
在独立核算成本时,月末提前提醒有关人员做准备,在计算产品成本的时候,每次都把所以资料带回寝室去做,常常做到深夜,并且这些在考勤上是没有体现的。
在9月劳动局进行生育保险的检查,配合人事部更改凭证、账本等,一直加班到凌晨3点半以后才离开公司。
其他部门需要有关资料,及时提供。
在工作中发扬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的精神,对待各项工作始终能够做到任劳任怨、尽职尽责。
在发票管理方面,随时查看发票剩余量,提前准备购买发票所需资料,掌握购买发票的银行卡余额。
根据市场部的需要,及时购买和进行增量,及时进行发票填开。
对已经填开了的发票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保管好所有的票据。
在一些税务系统方面,独立做税务的纳税评估预警系统,负责增殖税专用发票的验票,开票系统的抄税,纳税系统里面的发票存根明细和抵扣明细的输入,到税务大厅抄税报税。
独立做企业纳税评估检查的资料。
在与银行往来业务中,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维护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对三级成本账的账务随时了解和掌握,每个月都到车间亲自查看账务情况。
在公司的全面发展下,以积极热情的心态去完成安排的各项工作。
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做好各项工作。
认真学习财经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程序办事。
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始终把工作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工作;
不断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坚持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用新的知识、新的思维和新的启示,巩固和丰富综合知识、让知识伴随年龄增长,使自身综合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本人能够根据业务学习安排并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对财务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及时了解最新会计实物的变化,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
参加了工商大学的本科段教程学习,并通过了全国统一的本科考试。
通过各方面的学习,更进一步的提高了实际动手操作能力。
使自身的会计业务知识和水平得到了更新和提高,适应了现在的工作要求,并为将来的工作做好准备。
在工作之中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在本职工作上,由于经验和专业水平不足,有很多地方做的不到位,不够熟练。
总之,在工作中我享受到收获的喜悦,也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不断地学习新知识,努力提高思想及业务素质。
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
公司的快速发展催人奋进,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严于律已,勤奋学习,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
【吐血整理】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2014-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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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参加过事务所的几个项目都涉及到开办费问题,各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想整理相关资料以期对此问题有个更为深入的了解。
由于大多是对现有各家观点的整理和归纳,难免有矛盾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开办费的基本概念
(一)开办费的概念
开办费(organizationcostorganizationexpenseorganizationcosts)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对于开办费的理解至少需要从两个维度去分析和和理解。
(二)筹建期间的界定
对于筹办期,新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行界定和分析。
1、筹建期起点的界定
开办费的起点为被批准筹办之日,实务中一般选择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其中房地产企业另有规定:
国税发[1995]15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坚持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孰晚原则】
但是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税发[1995]153号实质上已经被废止,税法中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筹建期起点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
2、筹建期终点的确定
开办费的终点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一般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收入)的之日,税法本身对于结束之日的理解却不同,主要有:
提法一:
《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14]1239号规定: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提法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4〕129号第十五条第
(二)款规定:
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全文作废)
提法三:
国税总局2014年04月27日回复: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一种可以接受的总结性观点[1]:
国税发〔2014〕129号将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重新定义了一次,但不具有溯及力,在没有新的正式文件下发以前,2014年10月1日之后设立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判定执行标准就应该是纳税人取得第一笔
收入之日,而国税函〔2014〕1239号对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认定依然有效,但只针对2014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至于国税总局2014年04月27日回复:
由于不是正式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而且总局的咨询回复与正式下发执行公文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在实务中如果对此不确定,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三)开办费的内容
开办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性质的费用:
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
包括筹建期间筹办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
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
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小结】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去把握一项费用是否属于开办费:
(1)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
费用化支出可以在筹建期间进入当期损益,也就是可以作为开办费核算,但是资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间不局限于筹建期间,所以不可以将其全部作为费用化支出(哪怕是间接性支出)。
(2)正确区别筹建期间相关支出的主体,只要公司本身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方可作为开办费支出,不能将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过程或者其个别性支出作为公司筹建期间的支出。
(3)筹建期间的在所得税的税前列示同样需要受相应的比例上限限制(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发生额的60%进行比较,按照孰低原则进行扣除。
)。
二、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开办费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开办费会计处理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
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14]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
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将其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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