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流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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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决议;
②登记变更申请;
③登记变更方案;
④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名单;
⑤修订的章程;
⑥原民办学校注销申请、注销决议;
⑦《财务清算报告》;
⑧剩余资产分配方案;
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⑩原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正副本。
5.办学许可。
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核发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19版),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6.资产过户。
财务清算后明确为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积累等资产的,可以过户到新登记的、继承现有民办学校权利义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资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予以减免。
财务清算后明确为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的,属于社会公共资产,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使用。
7.注销学校。
现有民办学校实现资产清零后,到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上交学校公章。
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
示范文本
2020年月
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民办学校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青岛×
×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全称)。
【学校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名称应当以已核准的名称为准。
】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体现办学属性】
第四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青岛市×
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全称】;
本单位的管理机关是青岛市×
区(市)民政局【全称】;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机关是青岛市×
局【全称】,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双重管理表述)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如:
青岛市×
区(市)×
路×
号×
室】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
【一般填写出资人或者出资单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本章程省略号处,可根据需要添加相应内容;
所有省略号,在拟定完章程之后,均应删除】
第九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
元人民币;
(其中:
国有资产元)
出资者:
,出资金额:
。
【注册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载明每位举办者的出资金额。
以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为准。
出资者所出开办资金,在本单位依法登记后,成为本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由本单位独立支配。
该资金属于社会捐赠资金,出资者对以上捐赠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出资后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盈余不得分红,不能进行出资转让。
本单位资金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本单位依法注销的,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内容:
;
(二)办学层次:
【中等级以下学历(或者非学历教育)】;
(三)学制:
(四)办学形式:
【全日制或者业余】;
(五)办学规模:
(六)招生区域:
……
(业务范围必须注明: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一般在5-25人之间,单数为宜,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
第十三条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以下选项供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确定:
①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②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③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④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⑤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
⑥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
第十四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请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
院长、校长、园长等】
(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变更注册资金;
(四)本单位的分立、合并;
………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
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行政负责人是理事的,不用此款)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应该载明具体职务。
如: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等,且应是理事会成员。
当副理事长的职数大于2名的,应确定常务副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为人。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
监事任期为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有关单位主要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监事中应当至少有1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或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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