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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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普查;
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普查;
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200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论是否通过验收,均纳入本次普查。
3、在200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普查。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普查。
三、普查范围
(一)工业源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业源的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本次普查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污染源(详见表1)和一般污染源(除表1外其他工业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表1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
①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物质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②以下工业行业中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食品制造业(C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食用植物油加工(1331)
制糖(1340)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52)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2)
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4)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1)
蛋品加工(1393)
纺织业(C17)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12)
毛纺织(1722)
麻纺织(1730)
丝印染精加工(1743)
无纺布制造(1757)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皮革鞣制加工(1910)
羽毛(绒)加工(1941)
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纸浆制造(2210)
手工纸制造(2222)
其他纸制品制造(223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
水泥制造(3111)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3123)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132)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3134)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139)
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制造(314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148)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152)
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3159)
云母制品制造(3162)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191)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
火力发电(4411)
热力生产和供应(4430)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
畜禽屠宰(1351)
水产品冷冻加工(1361)
水产饲料制造(1363)
其他水产品加工(1369)
豆制品制造(1392)
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1399)
毛条加工(1721)
毛染整精加工(1723)
缫丝加工(1741)
毛制品制造(1752)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1759)
毛皮鞣制加工(193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1)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2231)
石灰和石膏制造(3112)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131)
建筑用石加工(3133)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3135)
平板玻璃制造(3141)
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3147)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151)
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153)
石棉制品制造(3161)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316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199)
核力发电(4413)
③以下工业行业中规模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
医药制造业(C2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0710)
饮料制造业(C15)
酒精制造(1510)
啤酒制造(1522)
葡萄酒制造(1524)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3)
固体饮料制造(1535)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胶合板制造(2021)
刨花板制造(2023)
通用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4031)
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4052)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4059)
印制电路板制造(4062)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46)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0)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
非金属矿采选业(B10)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白酒制造(1521)
黄酒制造(1523)
其他酒制造(1529)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1534)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539)
纤维板制造(2022)
其他人造板、材制造(2029)
电子真空器件制造(4051)
集成电路制造(4053)
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4061)
④以下行业中有电镀、熔炼、喷漆工艺的规模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
金属制品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C3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注:
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
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1、污水处理厂:
包括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
指在城市(镇)或工业区,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再利用的设施。
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
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指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以及其它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集中处理的设施。
2、垃圾处理厂(场):
包括垃圾填埋厂(场)、垃圾堆肥厂(场)和垃圾焚烧厂(场)(包括垃圾发电厂)。
3、危险废物处置厂:
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多个工业企业或多个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的场所或单位。
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的危险废物处置装置。
4、医疗废物处置厂:
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医疗废物包括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
四、普查内容
1、重点污染源普查内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
(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5)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6)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7)污染源监测结果;
(8)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矿、铜、铁、磷酸盐、煤、铝和钒等11类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其采选的矿石或冶炼加工的主要原材料及主要废物,经初测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1)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中U、Th系核素的含量大于0.1Bq/g;
(2)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
(3)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
对纳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的企业,普查内容增加伴生放射性矿产品开采量或冶炼加工原料的使用量、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产生量,以及其中的放射性活度浓度。
2、一般污染源普查内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等;
(6)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具体指标项及内容比重点污染源内容要简单。
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
(1)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
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C26)企业,普查内容增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氯丹、灭蚁灵、全氟辛基磺酰类化合物、多溴二苯醚、多溴联苯、氯化石蜡42、氯化石蜡52、氯化石蜡70、滴滴涕)的生产或使用情况。
纺织业(C17)、造纸及纸制品业(C2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有在用、报废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变压器的企业,普查内容增加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的使用情况。
(2)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生产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的企业,普查内容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生产的情况。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塑料制品业(C3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中,使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的企业,普查内容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使用的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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