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集汇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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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3)教育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流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1.5分)(4)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具体内容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
每个要点1分,共6分。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分),必须及生产劳动相结合(2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分)
四、论述题。
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内容见《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4分〉、第四十
条之规定(4分)。
2.教育法第四十一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权利。
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在教学工作中应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1)获得公正评价,是教育法赋予学生一项基本的权利,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应当切实保证学生的这项权利不受侵害(2分〉。
(2)教师要采取公止客观的态度,对学生一视同仁,不歧视、不分亲疏(2分);
(3)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的评价标准要统一,不能以多种标准来评价学生(2分)
(4)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评价内容的基本要求,用全面、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学生,使每个学生获得公正评价(2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2009-10-14|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复习题参考答案标签:
高教考试
问题1: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法制的必要性和依法治教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能够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
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因此,它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能够促进依法治校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教育法调整的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是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而在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自然人以及教育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由于教育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指引、评价人们的行为,保护合法的教育关系,制裁不合法的教育关系,从而达到调整社会的教育关系目的。
教育法具有强制性
问题2:
关于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各个要件及逻辑关系。
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法定条件:
法律规范同生活状态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
行为准则:
指行为规则本身,它对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规定可以如何行为、应当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
法律后果:
也称“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将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
(注:
教育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必须要具有这三个要素并缺一不可)
但是并不是每一项法律条文都明确规定了法定条件。
有时为了行文方便,条文中并不直接列出法定条件,但可以推论出其法定条件。
如《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并未规定其法定条件。
但我们可以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可以推论出其法定条件是,“教师或有权教育学生的人员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过程中”禁止体罚学生。
也就是只有具备教师资格并履行教师职责的人员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时违反了此项规定,才能适用此法律规范。
如果不具备这些法定条件,如学校的厨师在学生就餐的过程中打了学生,就不是违反了此项规范,而是违反了别的法律。
法定条件在教育法律规范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
如果法定条件不弄清楚,就有可能产生适用法律错误的现象。
比如以下案例中的行为是否违反《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范定的“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的规定?
教育法律规范中的行为准则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性质,可分为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和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
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禁止作为)直接规定人们不得作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如《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及“不得扰乱教学秩序”等。
各种不得作为、禁止作为、不准作为等都是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
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的特点是,一是其对行为规则本身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对违反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必须作为)人们必须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中关于公民和其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应当作为、必须作为的规定都属于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
其特点是,法律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如《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可以作为)公民或其他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这种法律规范的特点是,法律既不禁止人们作为一定行为,又不要求人们必须作为一行为,而是授权人们可以作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不作为一定的行为。
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由法律关系主体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如《义务教育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二是法律授权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相关法律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被授权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等。
法律后果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是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符合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就会受到教育法律规范的肯定,得到一定的奖励或鼓励。
这是肯定式的法律后果。
二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规范受到的制裁,它说明人们违反这一规则时国家将给予的处置。
这是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如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违反“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之规定时,就会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责任等处罚(《义务教育法》第16条)。
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可以不规定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但不能缺少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如果缺少这一部分,教育法律规范就是不完整的,也不能得到正确适用的。
问题3:
教育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然会形成各种各样的联系,这种联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有一些社会关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称之为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及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统称为权义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三类:
个人主体(自然人)、集体主体(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国家主体(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及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物和物质财富(动产和不动产)
非物质财富(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及人身相连的非财产性财富)
行为(作为及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为:
权利及义务
问题4:
教育违法行为的四个要件
教育守法就是在教育活动中遵守教育法,依法办事
主动守法及被动守法
教育违法,指不依法办事,不正确行使权利,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教育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一般应具有四个条件
必须是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
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教育法所保护的对象,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行为
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者是依法设置的法人
教育法律责任追究
追究教育法律责任的原则是:
“责由法定、依法定责”
指违法者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范围是由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来对违法者追究责任
依法追究责任”
指法定的教育法律责任追究主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者的行为予以追究
问题5: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在教育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和学生是四个最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行政机关
我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
它既有别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别于学校。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我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按照其所拥有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可以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及于全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即国家教育部,依照《教育法》的规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管全国的教育事业;
职权范围及于一定地域的教育行政机关为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法》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
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有权对社会中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公民个人的有关教育的活动进行必要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
教育行政机关作为教育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它可以以多种身份参加教育法律关系
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以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形式表现
以授权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授权及被授权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
教育行政立法权
教育行政决定权
教育行政命令权
教育行政强制权
教育行政处罚权
教育行政执行权
教育行政监督权
问题6: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将二者等而视之。
工作人员及国家之间是一种职务关系。
其职务行为一切后果均归于所属国家行政机关。
其本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教育行政机关所属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教育公务员。
只有具有教育公务员身份的人才能适用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制度。
问题7:
学校是行政主体么?
学校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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