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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新闻采访触犯了采访对象的不当利益
2.4新闻采访触犯了采访对象的合法利益
2.5不适当的采访方法,让新闻采访遭遇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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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对新闻采访遭拒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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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采访前做好充分准备
3.2善于把握采访对象的访问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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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巧妙应用提问技巧、创新采访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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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摆正心态,调整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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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转变观念,正确处理好自己和采访对象的关系
3.6善于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10
前
言
采访是新闻传播过程的第一道工序、第一个环节。
没有采访,就无从新闻发现,也就没有现代新闻事业。
《新闻采访.导言》一书就曾指出,“无论多么优秀的撰稿人,如果他不是一个卓有成效的采访者,他的才干也会受到限制。
今天的新闻事业中最有价值、最有独创性的稿件通常得之于采访”。
现今的主流媒体,无论是报纸、广播,还是电视、网络,一天也离不开记者的采访,否则,它们就无法生存。
报道一个人物或事件,记者不去采访,犹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这道理是显而易见的。
单就一篇新闻作品的产生来讲,记者从寻找或发现新闻线索、选择报道题目、采集新闻材料、分析整理材料,到提炼主题、结构布局、写作成文,记者的主要功夫都是花费在采访上的,前四个环节记者通常需要付出70%以上的时间和辛勤劳动。
所谓“新闻是用脚底板跑出来的”,“七分跑三分写”甚至是“七分跑二分想一分写”,说的就是新闻采访对于新闻作品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成功的采访,奠定新闻作品的厚实基础,占据了新闻采访写作全程的一大半工序。
【1】可见,在记者的新闻采访中,要完成报道,写出好的新闻作品,关键还在于采访。
一、记者新闻采访遭拒的现状
(一)记者采访权时常遭到侵害
新闻采访对新闻传播活动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随着新闻采访活动对生活的全方位介入,新闻采访遭到拒绝的事件却屡屡发生。
在新闻采访过程中,采访对象拒绝新闻采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
最常见的是受访者用“无可奉告”这样的外交辞令来搪塞记者,这是新闻采访遭到软拒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发生的更为普遍。
随着新闻采访介入范围的不断扩大,近年来,另一种暴力色彩明显,冲突比较激烈,采访对象用粗暴拒绝、辱骂、推搡、甚至殴打的方式来拒绝记者的采访的事件也频频见诸报端。
这种拒绝新闻采访的方式,不仅侵犯记者采访权也侵害了记者的人身权。
随着暴力抗拒新闻采访事件的不断出现,粗暴拒访呈现出两个趋势:
第一,被暴力侵犯记者的层次越来越高,从最初的地方记者遭受暴力袭击,到现今的中央台、新华社记者采访权、人身权遭到侵犯。
这一方面说明新闻舆论监督范围的广泛深入,另一方面也给公众一个重要的警醒:
记者的采访权和人身权需要引起全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特别重视。
第二,在暴力拒访中竟然出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身影。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当前事故频发、腐败问题突出、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更应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职能。
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再滥用权力干预记者的采访,那么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从全国范围看,仅2011年一年,国内就发生多起记者采访时,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
8月8日,中央电视台记者在采访大连一化工厂防波堤溃堤时,被化工厂数十人围殴,还打碎了记者的仪器。
8月17日晚,云南电视台记者在采访昆明猪圈火锅涉嫌使用潲水油一事时,遭几名白衣男子的追打。
当天3名被打的记者中,有两名受皮外伤,一名记者的左手小指骨折。
10月20日,南方台新闻中心记者路遥遥在广州新河浦采访一个无证停车场时,头、脸、嘴等多部位被打伤,额头上还被划出一道长达四厘米的伤口,血流不止。
11月8日,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和经济频道两名记者在采访龙岗区平湖一宗经济纠纷案中一名当事人时,遭到当事人及其家人殴打,后又有6名不明身份男子赶到持刀棍对记者进行威胁,记者的摄像机和手机均被抢走。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无论采访遭遇的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拒绝,对于采访活动影响都是很大的。
一个个新闻采访遭拒的事实摆在面前,不禁使人要问,为什么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能,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采访权、人身安全屡次受到侵害,而在遭到侵害之后,记者的维权之路又为何如此的艰辛。
(二)新闻法规不够健全,现有的法律对记者保护还比较薄弱
采访受阻,报纸被扣,记者被打,所有这一切实际上都是个别地方掩耳盗铃的拙劣表现,是与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中国背道而驰;
从根本上看,舆论监督受阻,还是由于具体法律对新闻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的缺位所致。
新闻媒体作为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呼声的通道和窗口,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大的影响力和重要的监督职能。
新闻记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特殊不仅在于他们的劳动成果,还在于他们处于边缘状态的身份。
作为具体的公民,其权力是通过新闻记者的具体采访报道行为来实现的。
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遇到困难和不平就盼望记者出来主持公道,守卫公正。
【2】
时代已把记者与公众和真相联系在一起,保护记者正当的采访权,就成为记者命运的关键。
新闻采访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对新闻采访权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特别的明确保护。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对记者的保护还非常薄弱,由于《新闻法》迟迟不能出台,导致新闻媒体的保障力度、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诸多限制,也使得一些不法之徒胆大妄为,肆意侵犯记者的利益。
曾经有段时间有的地方推出“记者险”,这虽然能够使人身受到伤害的记者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保障,但最为关键的还是在法律上给予阻碍记者正常采访权力者以足够的威慑,给那些为了乌纱帽欺上瞒下的官员足够的畏惧,只有这样才能使记者在采访时真正享有“人身保障”,真正的充分行使采访权,替百姓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二、新闻采访遭拒的原因
(一)政府部门硬性的采访限制
对于一些重大新闻、突然发生事件的报道,发生事故的主管单位或宣传部门会为新闻的采访设置许多的限制,例如接受采访的人员、采访的人数、对外报道的内容,以及以“不方便接受采访”为托词拒绝采访等等,这是新闻界目前的普遍现象,也是新闻采访中的一个限制性因素。
无论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出于维稳的考虑,还是部门自身利益的考虑,这些规定和限制都是记者无法改变的采访条件。
制约着记者采访活动的进行。
新闻出版总署早在2009年就发出《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在新版记者证“注意事项”一页,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
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各级政府部门需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
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3】
可见,无论从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公民知情权的角度,还是记者所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采访权来讲,记者都有权利、有义务、有责任还原事件的真相。
这是对记者职业的负责也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
但是在新闻采访实践中,记者遭遇政府人员无理拒访的事件还是不断发生。
例如,2011年十一月份江淮晨报某记者报道“省机关司机掌掴医生,并声称医院院长见了他都要爬”的新闻事件。
记者为了核实情况,找到当天出警的大通路派出所的所长,却未曾料到自己会遭遇工作证、手机被扣,并要求报社老总前去道歉的待遇。
后来在报社的交涉下,该所长才将证件和手机归还记者。
从正常的采访程序来讲,派车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以各种借口拒绝记者的采访,但却没有干预记者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
该派出所所长扣留记者工作证和手机的做法,显然干预了新闻采访自由,同时也侵犯了记者的人身权利。
(二)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
在人们的生活观念中,大多数人都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存在。
采访普通群众对于某种社会现象的看法,大多数人都会以“不知道”来应付记者的采访。
他们认为与自己无关,没有接受采访的必要。
还有,就是对记者采访的目的不明,不了解记者的采访意图。
多数人认为记者采访报道的都是负面的新闻,要曝光自己。
即使自己干的是一件好事,但也担心别人会有看法,怕报道后会带来不良影响,所以不愿意提供信息,不接受记者的采访。
要不,就是怕“出风头”。
一些采访对象怕自己接受采访,说了实话,经媒体报道后会对自己有什么不好的后果。
“人怕出名猪怕壮”的社会现实在生活中的确存在。
例如,记者报道寻衅滋事的打架事件,一些旁观者就害怕说实话会遭到报复,通常要求记者在写报道的时候隐去其姓名或者干脆不愿意接受采访。
(三)新闻采访触犯了采访对象的不当利益
在采访实践中,绝大多数采访对象都能够积极配合记者完成采访任务。
新闻采访遭遇拒绝的情况更多的是发生在对非法活动的采访中。
由于行为人所进行的是违法活动,所谋求的是个人的私利,行为人当然不愿意将自己的行为公之于众,家喻户晓。
而记者新闻采访的目的,就是将所采访的新闻,通过传播媒介进行广而告之,这显然是与违法者的意愿相悖,记者的采访活动遭到拒绝,自然也就可以理解了。
例如,2011年夏,接群众反应长江路商业街交通秩序混乱的投诉。
笔者跟随实习老师采访商贩、摊贩路边占道经营,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新闻时,就遭到摊贩的拒绝,有的甚至辱骂、围攻记者。
在当地街道工作人员的干预下我和老师才得以脱身。
令人欣慰的是,这件事经报纸报道,在交警和城管等多部门的配合下,该地区的秩序后来有了明显的好转。
虽然新闻监督的力量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这种力量是广泛而持久的,无论是各种非法行为还是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如果没有新闻舆论的介入,他们往往不会得到应有的惩处,而舆论监督一旦干预,事情就会很快得到的解决。
百姓中流传一句话“十年上告,不如一朝上报。
”这也正反映了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也就更能理解不当利益者拒绝接受采访的原因。
【4】
(四)新闻采访触犯了采访对象的合法利益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不断的增强。
任何公民在日常的活动中,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
记者作为社会舆论的引导者更应谨记:
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但由于媒介体制的特殊性,使得许多记者有着先天的优越感。
“无冕之王”是对记者的美誉,这意味着:
记者既可以采访“高级官员”,又可以采访“社会名流”;
还可以采访“平民百姓”……,记者的能量很大,空间也很广阔。
这样的一种状况,给了很多记者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记者采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任何人、任何事都可以,而且应该无条件地接受自己的采访。
在采访活动中,一些记者出于功利心,为了达到自己的采访目的,肆意的伤害被采访者的感情和尊严。
【5】
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公然写出当事人的姓名、配发当事人的照片。
这些行为都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姓名权、肖像权。
例如,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侵犯肖像权的纠纷案。
一位陕北老农在家门口晒太阳,被某杂志社到陕北采风的摄影记者抓拍到。
后来该照片被刊登在杂志的封面。
老农于是起诉该杂志社和记者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老农的诉讼请求。
又如,苏州某报在报道一强奸案时,提及了受害人的一些具体情况(受害人的姓名、住址),遭致许多人到受害人家门口围观,严重影响了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构成了对受害人隐私权的侵害(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尤其是像强奸案的受害人,他们的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
记者的采访触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并不止表现在对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的侵犯上,公民个人的经济收入、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关系、私人活动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其他个人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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