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合格证知识点汇总第三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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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7
5.集体合同 12
6.劳务派遣 13
7.非全日制用工 14
8.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15
9.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15
10.工资支付规定 18
1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4
1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5
1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6
1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8
1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的规定 28
16.企业民主管理 29
17.园区劳动保障工作实务 31
第二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31
第三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31
第四部分就业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41
第五部分工伤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45
附:
参考法律法规:
52
2
用人单位人事岗位从业人员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知识点
第一部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1.劳动合同法总则
1.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1.2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1.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
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1.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8条)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订立
2.1劳动关系建立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析: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2.2劳动关系建立的起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3用人单位一个月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4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5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6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
职工名册至少应当载明招用劳动者的姓名、招用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保存职工名册,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检查时提供。
相对《劳动法》而言,这是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新义务。
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有证明劳动关系在一定时间内存在的作用。
职工名册保存备查,可起到证明劳动者工作经历的作用。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有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的作用,也给有关部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提供了书面依据。
2.7职工名册应包含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2.8双方当事人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相关情况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9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扣押证件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10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11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97条第2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2.1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的确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1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13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2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14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97条第1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11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15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6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17劳动合同签订后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
2.1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19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
2.20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8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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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 工业园区 人力资源 合格证 知识点 汇总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