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讲话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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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源的主要渠道。
信息和案源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各项工作的依据。
而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源的渠道主要是信访渠道,从群众来信来访中获取信息和案源,除此之外还可通过新闻渠道、组织渠道、调研检查渠道获取信息和案源。
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可以为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工作开展提供条件和依据。
(三)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作用
l、联系沟通作用。
信访工作具有保持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经常联系,沟通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信息往来的作用。
2、信息反馈作用。
信访工作具有为党、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各种信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令、条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反馈的作用。
3、监督保障作用。
信访工作具有依靠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保障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作用。
4、协调疏导作用。
信访工作具有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四)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任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反映信访情况和解决信访问题。
反映信访情况,就是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经过加工整理,反映给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有关问题使用、参考。
解决信访问题,就是利用纪检监察工作的各种手段,处理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各种问题。
(五)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职责
根据信访工作任务,确定了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加工、传递信访信息;
催办信访问题;
查办信访案件;
进行业务指导;
维护信访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节
处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程序和方法
一、受理范围
(一)纪检机关的受理范围。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二)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在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中,有些内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建议,或者反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虽然对此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把这部分内容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也列入受理范围。
二、分级管理
(一)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的分级管理
1、对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检举、控告。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对中央以下各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检举、控告。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二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3、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
对于不是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成员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党委或纪委负责检查处理。
上级纪委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4、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
一般党员,通常是指工人、农民、战士、学生中的党员。
对一般党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
对于检举控告的问题严重、情节复杂的,可由县或县级以上纪委直接调查处理。
5、对中央以下各级党组织的检举、控告,由该级党组织的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二)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的分级管理
l、国务院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群众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检举。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检举。
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负责调查处理群众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控告、检举。
3、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受理对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
必要时也可以调查处理所管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
下级监察机关收到对上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上级监察机关,或告知检举、控告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上级监察机关控告、检举。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或告知检举人、控告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控告、检举。
三、处理过程
从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来信、接待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到信访问题的处理终结,大体分为四个过程。
(一)准备过程。
是指为保证信访举报件的正确处理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一个完整的准备过程,包括对信件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盖收信章、分送承办人等环节;
接听举报电话并整理记录;
请上访人登记,听取上访人的反映并做好记录。
在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某些环节,简化准备过程。
(二)办理过程。
是指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对群众来信、谈话记录及举报电话记录的处理过程。
这是处理信访举报的中心环节,它主要包括审阅采信、来访登记、举报电话记录,登记、办理、回复、统计等环节。
l、审阅来信、采访登记、举报电话记录。
承办人员对上述举报材料,要认真细致地阅看,做到:
①明了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分清问题的性质,弄清写信人的要求及其他关键细节。
②对检举控告信,要弄清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
检举、控告的主要问题,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
是否向其他机关反映过,其他机关处理的情况等。
③对于申诉类的问题,要弄清申诉人姓名、单位、职务,何时、何地、在何单位、因何问题受到何种处分;
是否经有关机关复议、复审、复核过;
本人申诉的理由、依据与要求等。
2、登记。
承办人要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将上述内容在登记薄(表)或电脑上进行摘记或录入。
3、办理。
对群众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根据处理信访的有关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4、回复。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对群众来信、采访及电话举报件,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举报人以回音,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办理情况。
5、统计。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以月为单位)把处理完毕的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的数据填(录)入统一格式的统计表,为研究一定时期的信访情况提供依据。
(三)反馈过程。
是指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举报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回报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有三个环节:
1、中间汇报。
是指承办单位在对重要信访举报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向交办机关汇报进展情况或拟处理意见。
中间汇报可以由承办单位向交办机关汇报,也可以由交办机关约请承办单位前来汇报。
2、回报结果。
是指承办单位或呈报单位将已经处理结束的信访案件的结果,呈报给交办机关。
回报处理结果的时限和必备材料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3、检查指导。
是指交办机关对转办、交办的信访问题、信访案件进行督促。
检查和业务上的指导。
交办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承办单位了解对信访举报的处理情况,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
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审结过程。
是指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所报处理结果的审核、结案、归档过程。
第三节
办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
一、办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
(一)反映促办。
主要是针对重要情况和问题通过一定的信息载体向有关领导反映,通过领导批示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需要向领导反映的问题,一般是反映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及严重的不正之风问题。
信息载体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信访简报》、《要信摘报》、《专题报告》、原信送阅等。
(二)转交承办。
主要是针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通过一定的方式转交有关地方或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处理。
对其中重要的可以发函转办,有些重要信访举报件还可以要求查报结果。
所谓重要是指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畴,但反映的干部级别较高或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举报件,
转办信访件的基本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应当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做到应由哪一级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不得敷衍塞责。
归口办理就是根据写信上访人的所属系统和来信采访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转办信访件的形式有三种:
阅处、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
阅处的信访件,不须上报,但要引起重视;
查处报情况的信访件,处理完毕后,须向转办机:
关报送调查担告和处理情况;
查处报结果的信访件,须按《控申条例》规定办理,一般应在三今月内报告结果。
1、报结果的程序:
(1)所回报的结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应由承办单位的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上报。
(2)所回报的结果涉及一般性问题,可由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
(3)回报结果的必备材料。
2、回报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1)调查报告和组织结论。
(2)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
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不同意见的说明。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4)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三)过问督办。
主要是指交办机关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要进行督促检查。
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是过问督办的重点。
可采取派人督办、电话督办。
对没有要求查报结果的,交办机关也要采取适当方式过问督办。
(四)移送承办。
主要是指对涉及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的问题移送给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五)直接查办。
主要是针对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问题,由信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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