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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性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二)审计的三方关系人
审计关系人是指构成一项审计活动的相互有责任关系的三方面的当事人,即审计人、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或授权)人。
审计人对审计委托(或授权)人负责,验证、审查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
况,并提出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
被审计人对审计委托(或授权)人负有受托经济责任,并由审计人对其受托经
济责任进行审计。
审计委托(或授权)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者,当其财产委托(或受托)被审计
人去经营管理时,为了维护其利益,就要委托(或授权)审计人对被审计人受
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加以审计监督。
(三)审计的基本特征
审计的三个基本特征为:
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
其中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包括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工作独立、经济独立。
二、审计的对象和目的
(一)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指审计的客体,即审计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审计客体特指为: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金融机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团体;
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联营企业等;
在接受委托的条件下,被指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等。
审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包括三项:
一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是被审计单位的各种作为提供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及其有关经营活动信息载体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
三是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审计的目的
审计目的是指审计工作要达到的预期结果。
我国审计的目的:
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审计的职能
审计的职能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
审计的基本职能有:
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
1.经济监督经济监督是存在于各种审计形式之中的一种固有职能,也是审计最基本的职能,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是对社会再生过程中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宏观和微观经济活动的全面监察与督促。
内部审计的经济监督是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记录和财务事项进行监督。
民间审计的经济监督是代审计委托者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
2.经济评价经济评价是通过审核检查,评定被审单位的计划、预算、预测、
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
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有效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使其改善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经济评价应该力求准确、实事求是。
3.经济鉴证经济鉴证是指通过审查鉴证,确定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有
关经济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合理,是否可以信赖,并作出书
面证明。
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突出表现在民间审计中。
审计基本职能之间的联系:
经济监督是基础,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是经济监督
的演进和发展。
三、审计的作用
(一)审计的制约性作用
表现在:
审计可以揭露损失浪费;
可以揭露贪污舞弊,可以揭露失职渎职,可以加强廉政建设。
(二)审计的促进性作用
督促受托经济责任的正确确定和切实履行;
督促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经济利益的正确处理;
督促经济效益的充分实现和社会效益的正当保障;
督促经营管理的完善;
督促加强宏观调控。
第二章审计的分类与方法
一、审计的分类
(一)审计的基本分类
国家审计:
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
内部审计:
是指本部门和本单位内部专职的审计机构或审
1.按审计主体分类人员依照所在部门和行政最高负责人的指令所
实施的审计。
部门和单位审计必须独立于财会部门之外。
民间审计:
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社会审计组织受委托人委托所实施的审计。
财政财务审计:
是指对被审单位财政或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
2.按审计的内容财经法纪审计:
是指被审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财经
和目的的划分法纪情况所进行的专案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
是指被审单位经营成果和资金使用效果等所
进行的审计,主要包括:
业务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3.按审计机关或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
是指有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国家审计
被审单位的关系机关、部门审计机构或民间审计组织所实施的审计
内部审计:
由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实施的审计
(二)审计的其他分类
1.按审计范围分类:
全部审计、局部审计、专项审计
2.按审计实施时间分类:
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
3.按审计执行地点分类:
就地审计、送达审计
4.按审计动机分类:
强制审计、任意审计
5.按审计是否通知被审单位分类:
预告审计、突击审计
二、审计的方法
审计的方法是指完成审计任务,达到审计目的的手段。
完整的审计方法体系,包括审计的基本方法和技术方法。
审计的技术方法包括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1)顺序检查法顺查法
逆查法
1.审查
书面详查法:
适用于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核算工
资料作质量较差的审计项目,以及经济业务
的方法简单、会计资料较少的审计项目。
(2)范围检查法抽查法:
适用于审计样本数目繁多的审计目
审阅法:
主要审查以下会计资料:
原始凭证、记
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在采用审阅法时要注意审查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
(3)资料检查法核对法:
主要进行证证核对、帐证核对、帐帐核对、帐单核对、帐表核对,表表核对。
审阅法要和核对法结合使用。
查询法:
包括询问法和函证法。
函证法有两种
类型,即肯定式函证法和否定式函证法。
分析法:
是指通过对审计事项的相关指标对比、分析、评价,以便发现其中有无问题或异常
情况,为进一步审计提供线索的一种审计方法。
盘存法直接盘存法:
是指由审计人员亲自到现场盘点实物,以确定其实有数额的方法。
间接盘存法:
是指审计人员通过观察盘点,借以确定实物实有数额的方法。
调节法:
主要应用于证实财产物资帐实是否相符,证实相关数据是否趋于一致。
2.证实观察法:
是指审计人员亲临审计现场对被审单位的经济管理
客观及业务活动进行实地观察,借以查明被审事项的事事物实真相的一种审计方法。
它适用于观察内部控制制
的方法:
度的执行情况及观察经济业务的运作过程。
鉴定法:
是指通过物理、化学技术鉴别等手段来确定实物资产的性能、质量和书面资料真伪的一种方法。
第三章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
一、国家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
它具有宪法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一)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中央国家审计机关:
审计署是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和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2.地方国家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二、民间审计组织
民间审计组织是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注册
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民间审计的业务范围
1.审计业务:
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法规、行政法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务,包括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
代理纳税申报;
代理记帐;
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
培训财务会计人员;
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资产评估。
3.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包括三资企业的验资、会计报表的审计;
股份制企业的验资、改组审计,年度、中期、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
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在财政部领导下,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组织,它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性组织。
它依法对民间审计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实施注册会计师的考试、注册,以及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为服务、协调、管理。
(三)审计人员
1.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在审计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人员思想意识、品德修养等方面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我国审计人员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在审计法、审计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民间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民间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应遵循独立原则、客观原则、公正原则。
对客户的责任:
(1)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约定书,明确业务的范围、要求和双方各自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恪守各项约定,按时按质完成所委托的各项业务。
(2)注册会计师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法规要求公布者外,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
(3)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查帐验证业务时,应以工作量大小和专业要求高低为主要依据,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对同行的责任:
(1)配合同行工作;
(2)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不得雇佣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其他责任(业务承接):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各项业务,均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之间的业务委托关系,应实行双向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干涉委托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或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接上的自主权。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承接上:
(1)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不得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5)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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