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高中政治 专题六 法律救济 第一框 不打官司解决纠纷学案 新人教版选修5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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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受司法助理员的具体指导开展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探究]
1.2016年某日晚,拱北某年货花卉市场3、4号档口承租经营户在档口喝酒抽烟,未熄灭的烟头引发火灾,相邻1、2、5、6号档口经营户的货物在火灾中损毁。
事发后,肇事的3、4号档口经营户吓得逃之夭夭。
受损档口经营户在遭受惨重损失,索偿无门之下,迁怒于花市经营管理人,以其对花市管理不善为由要求经营管理人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退回档口租金。
但经营管理人表示,火灾并非己方引发,自己也是受害者,只愿意给予承租经营户人道主义补偿。
为此,受损经营户与花市经营管理人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事件发生后,拱北司法所、街道调委会和城管办及时介入调解。
经过初步商谈,了解到事情经过后,调解人员采取分别调解的方法,对受损档口承租经营户及花市经营管理人进行了劝说。
经过2个多小时的疏导劝解,花市经营管理人与受损的1、2、5、6号档口承租经营
户达成协议:
花市经营管理人分别赔偿承租经营户4万元、2.5万元、2.3万元和1.45万元。
在消防部门现场解封后,花市经营管理人为承租经营户重新搭建档口,让其迅速恢复营业。
如何理解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形式?
[提示]
(1)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本案因赔偿问题引起纠纷就是通过调解,最终解决了问题。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主持机构,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本案中拱北街道调解委员会就是这样的组织,在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积极作用。
(3)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通过调解,解决了邻里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4)人民调解应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
本案中在调解委员会等的调解下,找到了一个双方都感到满意的解决方案,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二、仲裁
1.仲裁的含义
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
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就是仲裁。
2.仲裁的特点
仲裁与诉讼相比,显得更加便捷、经济,对外影响也更小。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3.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4.我国的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它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2017年2月的一天上午,山东省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某在拆除房屋外架时,因站立不稳且未系安全绳,不慎从10余米高处摔下,当场导致重伤。
建筑公司在为其支付了医药费用后,与其家属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补偿金12000余元,从此双方互不追究。
事后,王某及其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所支付的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其因公负伤所遭受到的伤害,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依法确认其为工伤伤残五级。
上述认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对结论并无异议。
但建筑公司认为双方事前已就工伤赔付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因此拒绝再向王某支付工伤赔偿金。
王某不服,当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被诉人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开庭裁决,裁令被诉人依照申诉人的伤残级别,根据国家及山东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再支付王某35000余元。
建筑公司与王某家属达成的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仲裁在该案例中起了什么作用?
[提示]
(1)调解协议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来达成。
明显丧失公平的协议自订立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王某与建筑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其中赔付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因此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政策,裁决建筑公司再支付王某35000余元。
(2)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形成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王某就是通过仲裁手段,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三、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含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这样的活动,就是行政复议。
2.实质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是一种以准司法的方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
3.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4.特点
行政复议属于一种方便、高效率的机制,并且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3.北京市工商局2016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一)行政复议案件增速加快
2016年以来,北京市工商系统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508件,比2015年增长了35.11%(近五年复议案件年增长率平均为25%);
行政诉讼案件527件,比2015年增长了35.82%。
(二)不服行政许可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
在北京市工商系统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中,不作为案件占44.4%,不服行政许可案件同比增长155%。
在北京市工商系统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许可案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近七成,同比增长69%,登记部门是发生诉讼的主要部门。
(三)案件发生的地区、领域、申请人类型均呈相对集中的趋势
2016年,北京市工商系统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集中在3个分局(开发区分局137件,海淀分局92件,朝阳分局76件),占全部案件的六成以上。
其中,开发区分局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为2015年同期的5.4倍。
多数案件涉及职业索赔领域,由职业举报人提起的复议案件共404件,占76.66%。
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在三个分局(海淀分局147件、朝阳分局105件和门头沟分局43件),占全部案件的55.98%。
其中,涉及工商登记279件,占52.94%;
涉及职业索赔96件,占18.22%。
(四)职业索赔专业化倾向更加明显
2016年,北京市工商系统由职业举报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人员数量411人次(涉及145人),人员涉及全国各地,呈扩散趋势。
职业索赔的领域相对固定,如以王海、沈凯等为代表,多年从事职业索赔,主要涉及各大商场、超市等实体店,共37件;
以许明法为代表,投诉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共10件;
以贾友宝为代表,专门向各政府机关申请公开不同类型的政府信息,共20件;
分散在各地的职业举报人,主要投诉各大电商,以商品广告为主,共337件。
如何认识行政复议?
[提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是一种以准司法的方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
教材P81“探究问题”
通过本探究活动,告知人们产生纠纷不一定使用诉讼手段,非诉讼手段同样能解决纠纷,维护人们的权益。
其中调解就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教材P82“探究问题”
本探究活动提供了一个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例子,使学生很直观地明白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另一种方式,目的是引起学生对于仲裁制度的兴趣,并通过学习增强维权的能力。
本案中洪某系热水器漏电导致触电死亡,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选择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相比于调解来说,形成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要严格执行。
与诉讼相比,仲裁要更便捷、经济,对外影响较小,一裁终局。
教材P83“探究问题”
本探究活动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背景材料,通过其中的一个环节,即打官司前的一个程序,使学生了解行政复议,并通过对两种不同观点的辨析,深化对行政复议的理解与掌握。
一、调解与和解(难点)
调解与和解,是民事纠纷案件中经常用到的权利处分方式。
调解与和解,虽然都是诉讼活动中权利处分的方式,但两者有截然不同的本质区别,不应混淆使用。
1.法律地位不同。
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诉法第九条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的表述,规定了调解原则的法律地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依法适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和结案方式。
和解是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主动放弃诉讼权或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
2.法律效力不同。
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审判职能作用下所达成的法律文书,一经当事人签收或签字后,该调解协议或笔录,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但不具有与判决、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法律行为不同。
调解是由人民法院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主持,遵循相应的诉讼程序,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的。
法官的法律水平、庭审技能、社会阅历、人格魅力会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调解协议的形成过程中。
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启动,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职权的直接约束和支配,纯属当事人之间基于诚信、情感和谅解的契约性自治行为。
(1)司法实践中,调解与和解这两个概念在司法活动的书面语言或口语中常有混用之嫌,影响了法言法语表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关于人民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人民调解产生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签字认可,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 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调解就是当“和事佬”“和稀泥”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 ④说法不正确,应排除。
[答案] A
[针对训练] 1.关于调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②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③诉讼调解由法院主持进行
④诉讼外调解由当事人自己解决
A.①②③B.①②④
C.①③④D.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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