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通用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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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下同)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开学第一周,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培养办和学生工作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按大类(专业)不同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业年限相应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后报培养办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下同)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下同)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八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理论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
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学分。
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课外研学活动学分认定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修读。
各大类(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条选修原则
1.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
允许跨学院、跨大类(专业)、跨年级选课。
2.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3.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
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4.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5.学生选课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6.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
7.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选课和修读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跨校选课、跨校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一条选修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课程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向学院申请免修,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
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3.申请免修的时间和手续: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已经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培养办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进行。
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三条课程免听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听,免听内容限理论教学部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并参加原班课程考核。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学1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免听。
3.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向任课教师申请部分免听,免听学时不得超过课堂教学的二分之一,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部分免听。
第五章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
第十四条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
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记载其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绩点算法:
g=3*(x-min)/(max-min)+1,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其中:
g—成绩绩点;
x—该课程学生的得分;
Max—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的最高分;
Min—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学生的最低分(≥60);
当该课程成绩不及格时,g=0;
等级记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师对学生打同一等级,不再按上述公式换算,则取g=2.5。
加权绩点=学分*绩点
平均加权绩点=Σ(学分*绩点)/Σ学分
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合格,绩点为1。
缓考和享受学校政策加分的课程,其绩点按原上课班级同等(相邻)分数的绩点计。
免修课程参加该课程正常的绩点计算。
第十八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十九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
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者应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培养办审批。
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记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考核方式的课程,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一经查出,该课程按“0”分记。
第二十四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xxx大学学生考试规则》。
凡有违纪作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课程成绩均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培养办审批、转开课学院,开课教研室组织查卷。
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转大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大类(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大类(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
2.学生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大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类(专业)学习;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大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大类(专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大类(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定向培养单位不同意转大类(专业)的;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4.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大类(专业)要求及程序按《xxx大学本科生确认专业与转换大类(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转入学院对转大类(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大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培养办审查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在校学生出国就读,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逾期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一经批准,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伤、病休学的'
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培养办批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培养办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大类(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大类(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大类(专业)学习。
第八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开始进行学籍处理,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但未达到2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三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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