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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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个人或集体,下同)均指公司一级的奖励行为;
具体分为:
“通报表扬”、“单项先进”、“年度先进”。
第六条公司可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给予相关奖励。
(一)工作认真负责,在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通过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改进生产经营管理,使公司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效明显的;
(三)在生产经营、研究开发、内部管理和企业文化等两个文明建设方面,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表现优异的;
(四)廉洁从业,维护公司利益,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
(五)工作中努力开创新局面,在社会上、行业中有一定影响,为公司赢得荣誉的;
(六)在防止事故发生、挽救人身财产安全中表现出色,使公司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
(七)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奖励程序
(一)给予职工的奖励视具体情况可定期和不定期进行;
一般“单项先进”、“年度先进”每个年度开展一次。
(二)各部门可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对本部门建议人选的请奖材料(包括奖励对象、事迹、奖励种类);
有关职能部门也可直接推荐基层部门的建议人选。
(三)各项奖励由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议人选组织评审。
(四)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收到对职工的请奖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听取所在部门领导和基层工会的意见,并认真审核材料。
(五)经公司工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奖励名单和奖金,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具体奖励事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六)获得公司奖励后的最终审批材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归入获奖职工的个人档案。
第八条撤销奖励
经投诉和检查发现给予奖励的职工存在欺骗行为或其主要事迹为虚假的,对其已获得的奖励由总经理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撤销手续。
第三章处分
第九条对工作绩效达不到岗位考核要求以及违规、违纪、违法的职工,可根据情况和情节给予“扣发薪金”、“通报批评”、“降级”、“停岗”、“辞退”或“开除”等处分。
辞退或开除,即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无故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串岗的,经帮助教育仍不改正,给予“扣发薪金”或“通报批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在工作场所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谩骂侮辱他人、无理取闹、寻衅闹事或扰乱他人工作、毁坏公物或他人财物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薪金”、“通报批评”、“降级”,直至“停岗”,并要求其对毁坏的公物和他人财物进行赔偿。
(四)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5天或连续旷工3天的,给予“辞退”。
(五)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经帮助教育仍不改正,视情节给予“扣发薪金”、“通报批评”、“降级”;
经“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给予“停岗”或“辞退”。
(六)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伤害他人生命、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视情况给予“扣发薪金”、“降级”、“停岗”或“辞退”,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七)虚报冒领、伪造证明(伪造病假单、发票等)、隐瞒事故实情、谎报情况、诬陷他人的,给予“扣发薪金”、“通报批评”、“降级”、“停岗”或“辞退”,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八)通过采购外协套取现金或私吞回扣或向供货方、分包方索要财物等损公肥私的行为,视情节给予“停岗”、“辞退”或“开除”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泄露、丢失或出卖公司科研生产经营有关技术、财务等保密(商业)信息,给国家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停岗”、“辞退”或“开除”;
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十)偷拿、盗窃他人或公司财物的,视情节给予“停岗”、“辞退”或“开除”,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十一)擅自利用公司设备、技术、成果、经营信息等公司资源谋取私利,视情节给予“停岗”、“辞退”或“开除”。
(十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停岗”或“辞退”。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被刑事拘留或判处徒刑的,给予“开除”。
第十一条处分程序
(一)给予职工处分必须事实清楚(包括听取本人申辩),证据确凿,由职工所在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和有关材料。
(二)为保证处分的严肃性、准确性,涉及科研生产经营、质量、安全、保密、治安、经济等性质的处分,由总经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并听取工会方面的意见。
(三)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处分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处分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同一事件同时给予3名及以上职工的处分应征求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
同一事件同时给予3名及以上职工辞退或开除的处分决定需经公司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五)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起草给予职工的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提交公司工会和有关职能部门会签。
第十二条处分告知
(一)给予职工的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归入本人档案。
(二)给予违纪职工处分,应视具体情况在不同的范围内宣布。
第十三条申诉
(一)职工对公司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起10天内向公司工会提出申诉,由公司工会进行调解或复查;
公司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解或复查意见告知申诉人。
在申诉期内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二)职工对公司工会调解或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调解、裁决、诉讼期内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工,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以前职工奖惩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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