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含考核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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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本厂职工参加上级部门的培训,并向上级部门反馈培训信息。
第五条各车间(班组)应有专人(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负责职工培训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
1、制定、落实本车间(班组)职工年度培训计划;
2、开展职工培训,加强车间(班组)职工培训工作管理;
3、组织本车间(班组)职工参加上级部门的培训,并向上级部门反馈培训信息。
第三章岗前培训
第六条:
凡是新职工,必须接受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分为厂级岗前培训和车间(班组)级岗前培训。
第七条:
厂级岗前培训是为了让新职工对本厂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及规章制度有全面的认识。
组织对新职工进行制水工艺、安全生产、职工职业道德、厂规厂纪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八条:
车间(班组)级岗前培训是岗前培训工作的核心,是新职工学习掌握本岗位知识的重要阶段。
为了培养优秀的职工,各车间(班组)应对新职工进行岗位职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及岗位现场管理等知识的培训。
新职工在岗培训时间为6个月,培训期间,不得安排新职工单独上岗作业,厂人力资源干事应对车间(班组)级岗前培训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九条:
岗前培训结束后,厂人力资源干事负责进行严格的转正定级考核。
各车间(班组)负责工作态度方面的考核,考核成绩占40%;
厂人力资源干事负责岗位技能考试,考试成绩占60%。
对考核不合格者,暂停工资转正及上岗。
第四章在岗培训
第十条:
在岗培训的原则是对在岗的职工进行岗位知识培训,包括岗位技能培训、岗位职业道德培训、岗位安全知识培训等。
围绕制水生产组织开展的各类在岗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在岗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组织岗位技能等级培训鉴定,实现在岗生产工人全部持证。
1、凡是从事维修电工、维修钳工、变配电工、净水工、机泵运行、水质检验、制水调度的职工,应参加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岗位技能等级培训,并接受本岗位技能等级鉴定。
技能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参加初级技能鉴定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或同等学历,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或累计工作五年以上;
参加中级技能鉴定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或同等学历,在本岗位连续工作八年以上,或取得本岗位初级等级证书满三年;
参加高级技能鉴定应具备本岗位中级等级证书满四年。
2、厂负责职工教育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安排,组织各车间符合技能等级鉴定条件的职工参加技能等级培训鉴定,并做好职工培训记录。
各车间必须安排符合技能等级鉴定条件的职工参加技能培训。
3、对待岗一年以上或转岗的职工,上岗前应重新组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4、职工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纪律,认真学习,达到鉴定目标。
对无故旷课、缺课、迟到的参照《制水部劳动纪律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生产工人的整体素质。
1、从事维修电工、维修钳工、变配电工、净水工、机泵运行、水质检验、制水调度的职工,都应参加和公司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
2、每2—3年组织一次岗位技能轮训,保障职工业余时间能接受本岗位技能培训。
3、鼓励职工跨岗位学习,提倡各岗位职工之间相互学习,并在工作上优先安排综合技能水平高的职工。
第十三条:
举办专题讲座或现场培训。
1、引进和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职工进行培训,职工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车间在使用新设备、新工艺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之前,必须及时向厂人力资源干事提交培训需求书面报告。
3、人力资源干事将根据各车间提交的培训需求书面报告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题讲座或现场培训,培训结束,组织必要的考试。
第十四条:
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制度。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以下工种:
加氯工、值班电工、维修电工、电(氧)焊工、(兼职)起重工、(兼职)厂内机动车辆驾驭。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厂及各车间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稳定,避免频繁调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
4、各车间内部增减、调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先向厂人力资源干事室报告,经集团公司组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厂人力资源干事室和生产技术室每半年应检验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级部门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必须转离特种作业岗位。
第十五条:
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1、按照上级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凡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2、继续教育培训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除政工类专业人员学习公共课外,其它专业人员必须学习公共课和专业课。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时数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时数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
3、根据每年培训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并做好详细的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本单位的培训安排,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达到培训要求,对不愿意参加培训者,专业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级。
对课时不足或达不到培训要求者,当年不予申报职称。
第十六条厂人力资源干事室协助有关部门分阶段、分工种开展各类岗位练兵、岗位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职工学技能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各车间应开展各类在岗培训。
1、各车间职工直接从事本车间的生产,是各项生产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各车间必须对他们进行岗位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应具针对性、实用性,着力解决职工安全生产所急需,注重培训的实际效果。
2、各车间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职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岗位技能、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
人力资源干事负责组织对各车间的培训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指导,对无培训计划或培训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厂将依据有关制度对其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3、督促各车间(班组)开展岗位学习或岗位培训。
各车间(班组)每月必须开展一次岗位学习或培训,如开展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岗位技能等,厂人力资源干事应检查各车间(班组)学习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
4、各车间可配合厂部开展各类岗位练兵、岗位技能比武等活动,在职工中不断营造学技术、比技能的良好氛围,提高职工学习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厂人力资源干事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
职工培训考核细则
为体现职工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优胜劣补”的原则,职工培训考核方案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扎实推进、考核检查”的方法,确保《职工培训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现结合我厂岗位技术工种和职工层次构成特点,制定职工培训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厂工会分管职工培训和考核的组织、督促、检查和评定工作。
二、培训工作要求:
职工培训工作分为厂级培训、车间培训和班组培训三个组成部分。
各车间(班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职工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1、不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或培训工作开展不力,造成本单位或本部门职工专业技能水平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应追究单位(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2、安排未经岗前培训的新职工进行上岗作业的,经检查发现,除扣除责任人当月奖金外,对因违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车间、班组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3、各车间、班组在开展职工培训的活动中,应负有人员组织、安排的责任,并做好每次培训的人员签到工作。
三、培训考勤管理规定:
1、每次培训活动所规定的参加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无重大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请假。
2、培训期间,迟到1次者扣除当月奖金10%;
迟到2次者扣除当月奖金20%;
迟到3次者扣除当月奖金50%;
超过3次扣除奖金100%,并纳入厂年终考评。
3、未经本部门或班组责任人同意,不参加厂三级部门组织的培训者,1次扣除当月奖金20%;
2次扣除当月奖金50%;
3次或以上者扣除当月奖金100%,并将纳入厂年终考评。
4、破坏职工培训设备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不执行厂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扰乱职工培训正常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严格按制水部《违规违纪职工处理规定》执行。
四、奖惩
1、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不得无故缺考,对培训考试不合格者,暂扣除当月奖金,并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者补发暂扣奖金,不合格者暂扣奖金全额扣除。
2、在培训期间,考试考核成绩优秀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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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 安全 培训 管理制度 考核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