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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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专利有效期限:
5.7专利年费已交至年第六条专利有效保证6.1让与方保证上述第五条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其转让的专利权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专利实施情况7.1让与方自行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
7.2让与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
第八条让与方的权利和义务8.1让与方的权利(a)有权在自身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取得受让方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受让方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c)有权获得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申请的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
8.2让与方的义务:
(a)非经受让方同意,禁止让与方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b)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专利申请和许可专利权的有效性的费用。
(d)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实施的后续服务应保证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实施。
需让与方提供技术人员予以指导的,让与方应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指导工作。
(e)对受让方在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及其经营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f)根据受让方要求或专利权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专利申请保护。
(g)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的合法性。
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许可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诉讼时,让与方有义务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支出。
(h)本合同签订后,让与方负责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8.3受让方的权利:
(a)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获得实施和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必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有权得到让与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让与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d)有权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进行改进,由受让方独立进行的改进,其改进部分归受让方所有。
(e)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实施后取得的成果,有申请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的权利。
(f)有权就许可专利产品及许可专有技术产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受让方所有。
8.4受让方的义务:
(a)受让方与第三人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应事先通知让与方。
(b)如发生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侵权事宜,让与方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受让方应当协助查明。
(c)受让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有技术和提交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d)承担生产、销售许可专利产品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第九条专利技术资料9.1资料内容:
许可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
9.2交付时间:
让与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受让方要求将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资料提交予受让方。
9.3交付地点:
9.4交付方式:
第十条费用及支付方式10.1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2)分期支付。
支付时间和方式: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12.1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12.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13.1本合同一式份,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受让方:
(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住所地:
开户银行:
篇二:
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
专利权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公司的核心要素之一。
如何充分、合法、有效的使专利权转化为生产力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专利权与专利使用权关系专利权,简称“专利”是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以货币估价就会转化为财产所有权,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人使用该项专利应用于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仅包括对专利的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
可见,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的一部分;
二者以货币估价时,又属于财产权。
二、关于法律是否允许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问题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三、关于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股权转让方面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资本应该独立且“可以依法转让”。
如果公司拟将该专利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如再许可等),是否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
1、专利使用权出资人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却不享有再许可权情形。
股东出资财产作为公司独立的财产,股东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但是,专利权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时,若股东(也是以专利使用权的被许可人)仅享有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而没有专利的再许可权时,该股东就会因出资的不完整或受到限制而无法转让其股权。
如果公司设立时对此没有注意,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和再许可权都会因其权利瑕疵而无法行使。
2、出资人既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又享有再许可权情形。
依据专利许可协议,出资人(股东)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就可以转让该专利使用权(或再许可)股权。
同时《公司法》第72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公司法》按照公司自治原则,将公司财产处分权的限制赋予了公司章程,从而为专利使用权出资的股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专利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必然使该专利权价值的降低,从而间接地影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3、出资人仅有专利非独占实施许可情形。
如果签订的是专利非独占许可协议,权利人还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专利技术;
同时,公司、使用权人或被许可人均可与专利权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获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权。
特别是专利权人为了使专利权利益最大化,必然会许可更多的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就会出现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众多公司竞争的局面。
再许可权的行使往往会造成专利使用价值的降低,公司出资的专利使用权必然会贬值,进而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
(二)关联交易问题生产相同专利产品的公司在专利技术、生产工艺、机械设备、流通渠道、消费市场等诸多方面存在共性,各公司在技术、工艺、设备、渠道、市场等诸多方面存在竞争和交流;
同时服务于各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交叉任职的现象也会出现。
如果公司之间发生交易时不能严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就会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可能导致公司实际出资额的减少《公司法》第27条规定: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作为出资中的专利权该评估价格应该是专利权的价值,而非专利使用权的价值。
专利使用权较专利权只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权,因此,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要低于专利权的价值。
实际操作中,专利评估机构只能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不能对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账面反映的是专利权的评估价值,而非专利使用权的评估价值。
因此,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必然造成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减少,这种现象有可能损害公司资本确定原则。
(四)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之后,专利使用权处于无法确定状态。
1、专利使用权存在不确定性。
《专利法》第42条规定: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43条规定: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专利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专利法》第45条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笔者认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专利权常常会因为使用期限、欠缴年费和无效申请等原因被宣告终止或无效。
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的一部分,如果专利被宣告终止或无效,其使用权也必然终止或无效,从而使专利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
2、专利使用权变更障碍。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
”可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如果实际操作中出资人不能单独将专利使用权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该专利使用权的所有人。
此时,股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将导致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
四、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策略如果出资人准备以专利使用权为资本设立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来解决出资问题:
1、设法取得专利所有权。
若能以购买方式取得专利所有权时,则可以该专利所有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这是最为简便的途径,权属关系清晰,也避免了专利使用权的不确定性。
但出资人财务成本较高,需要专利权人许可,并且办理专利权过户手续。
2、双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明确权利义务。
出资人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合同条款,例如要求专利权人授予独占实施许可权和再许可权等,至于这种授权条款是否能减少公司的经营风险,还需要工商登记部门的认可和实践的检验。
3、依据《公司法》相关条款解决纠纷。
《公司法》第35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这说明股东既可以按实缴出资制定分红比例,也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作为分红比例,甚至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按照股东合意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章程中明确制定了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就会避免股权及利润分配方面的纷争。
相反,股权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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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 使用权 转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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