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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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美丽乡村按照培育村、精品村、示范村三个阶段进行,逐级连续提升创建。
各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推荐申报,汇总后报送市农办。
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对推荐村的项目进行实地察看,与乡镇(街道)对接后,明确年度创建计划。
第八条美丽乡村创建村申报条件。
(一)培育村申报条件。
原则上要求符合XX市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
村双委班子团结、战斗力强,村民创建热情高;
优先考虑具有人文特色、产业特色或者自然景观特色的村庄;
培育期原则上为一年。
上年度清洁乡村行动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下的村庄不予安排申报。
(二)精品村、示范村申报条件。
优先考虑已经完成培育创建过程,属“重点百村”或者“两美XX”的村庄。
原则上精品村创建周期为一年,示范村创建周期为二年。
农村生活污水未进行治理,且没有计划实施建设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村庄,不予安排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及审核。
(一)项目申报。
根据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计划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各创建村的项目建设方案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所属乡镇(街道)审核同意。
已经落实其他补助渠道的,不得重复申报美丽乡村项目。
报送材料包括:
1.经所属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申请报告;
2.《XX市美丽乡村项目申报表》(附件1);
3.《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会议纪录》(附件2);
以上材料需提供一式二份。
(二)项目审核。
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创建村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逐个拟定项目建设投资额,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成熟一批,立项一批。
第十条项目实施和管理。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所属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指导,村集体要承担起业主责任,按规定抓好项目实施。
(一)项目设计
1.建设项目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符合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并且与地方特色相适应。
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要派人参加设计会审。
2.图纸设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者10万元的,需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作具体说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市农办、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后实施。
(二)项目建设程序
1.项目招标。
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发〔2015〕51号)执行。
2.建设监管。
乡镇(街道)要抽调精干力量,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市农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3.工程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通过后,由市农办牵头,邀请乡镇(街道)、市财政局、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综合验收。
4.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业主单位汇总相关资料(一式二份)报市财政局和市农办,由市财政局、市农办委托第三方结算审核。
第三章资金的补助、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用,提高美丽乡村创建积极性。
市财政局、市农办要根据年度资金预算,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一)补助标准
1.示范村补助标准。
按照工程验收结算审核价(不含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政策处理费,下同)的80%进行补助,创建期内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列入省财政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试点村的补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2.精品村补助标准。
按照工程验收结算审核价的70%进行补助,创建期内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培育村补助标准。
建设性项目按照工程验收结算审核价的60%进行补助。
创建期内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4.古建筑修复补助标准。
按照工程验收结算审核价的80%进行补助。
5.美丽乡村规划编制和项目设计经费市财政按照80%进行补助。
6.项目相关规费按照村公益项目规费减免政策予以支持。
(二)资金拨付方式
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付,项目进度达到50%时,预拨施工合同价的3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决算后,拨付剩余资金。
(三)拨款依据
申请资金补助要提供完备的材料。
包括施工图纸、合同、预算书、工程进度表、结算书、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或者终止拨款:
(一)进展缓慢,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不符合设计文本的。
(三)村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四)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第十三条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安排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福利费用、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费用等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开支。
第十四条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严格财务支出制度。
各村委会要将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范围,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责令纠正并收回已补资金,同时停止下一年度申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格。
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按照《XX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X财农〔2015〕118号)的精神,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底,到期后按程序组织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者取消。
原《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关于XX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2014〕34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4〕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XX市美丽乡村项目申报表
2.XX市乡镇(街道)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会议纪录(拟定项目建设方案)
3.XX市美丽乡村项目资金预拨申请表
4.XX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验收表
附件1
XX市美丽乡村项目申报表
村
名
农村户口人数
所属乡镇
(街道)
自然村数量(个)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村集体年收入(万元)
项目负责人
姓
联系人
电
话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建设时限
项目资金预算(万元)
合计
村自筹
乡镇(街道)配套
市补助
(另附相关资料)
项目单位(村)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市农办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附件2
XX市
乡镇(街道)
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会议纪录(拟定项目建设方案)
时间:
地点:
会议名称:
议事项目:
主持人:
记录人:
出席:
列席:
议程:
议定事项:
(包括建设项目内容、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
总人数
人
应到人数
实际到会人数
参加表决
会议表决
同意
(票);
反对
弃权
(票)
附件3
XX市美丽乡村项目
资金预拨申请表
工
期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进度描述
施工方负责人签名
监理签名
附件4
XX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验收表
基本情况
1.是否已完成所有施工任务
2.是否按图纸施工,有无变更
3.隐蔽工程等照片是否齐全
4.台账资料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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