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协议合同解除后返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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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乙方:
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农业银行”)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开办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资格和权限。
2、乙方为依法注册成立且具有合法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开发了“红星国际广场”A地块一期项目(下称“合作项目”)。
鉴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合作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业务进行合作。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
1.1合作项目坐落于驻马店市交通路与铜山大道交叉口,项目内的具体合作房屋范围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要求确定。
1.2合作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驻市国用(20XX)第9011号和驻市国用(20XX)第90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驻规地字第41170120XX00026号和驻规地字第41170120XX000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驻规建字第41170120XX00079,施工许可证号41280120XX11180101,已取得的销(预)售许
第二条乙方关于合作项目的保证和承诺
2.1乙方保证合作项目为合法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各项手续和文件真实、完备、合法、有效。
2.2乙方未在合作项目的首笔住房贷款发放前向甲方提供1.2所述全部许可证和其他甲方要求提交的文件的,甲方有权拒绝受理合作项目购房人的借款申请、拒绝发放购房贷款。
2.3乙方承诺保质、按时完成合作项目开发建设。
2.4乙方同意甲方对合作项目的财务状况、工程建设、房屋销售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销售所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网签记录、交易明细、资金流水及其他甲方要求的信息和文件。
第三条购房贷款合作额度
3.1甲方向合作项目购房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不超过(大写)壹万陆仟万
限用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签署补充协议增加合作额度。
3.2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甲方自身原因无法办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或无法提供约定的个人购房贷款额度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选择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个人购房贷款业务。
出现本款前述情形的,3.1中约定的个人购房贷款合作额度相应调整。
第四条购房贷款合作方式
4.1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管理要求确定的交易框架、内容、程序,办理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
申请借款的购房人及其所购房屋的类型、产权模式和使用方式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要求规定的条件,所购房屋应不存在影响甲方设立和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和房屋,甲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4.2甲方为购房人提供的单笔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70%,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个人商用房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房屋成交前述贷款比例和期限的约定仅为意向性约定,不构成甲方对乙方和购房人的承诺,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国家信贷政策和自身的信贷管理要求予以调整。
4.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证明及其他相关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4.4合作项目单笔购房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以及
其他相关事项的约定,以购房人与甲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为准。
4.5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购房人支付或垫付首付款,也不得为其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但依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依据法律法规、裁决应由乙方清偿的除外。
4.6购房人为乙方、乙方股东、乙方关联方或合作项目承建方的员工或员工家庭成员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告知上述购房人身份。
4.7乙方拟解除与购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应至少在解除合同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如甲方解除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乙方应将购房人向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含首付款及贷款资金)优先返还甲方,以清偿购房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各项债务。
乙方清偿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按照购房人指令将款项汇划到购房人在甲方以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
本条款不因12.1约定的期限届满而失效。
第五条资金监管
5.1乙方在甲方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户名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账号166********014212),并同意由甲方按以下约定进行监管。
5.1.1乙方应将购房人的首付款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甲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并按照购房人的授权,将购房人的借款划转到资金监管账户。
5.1.2乙方承诺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专用于合作项目的建设,不挪作他用。
5.1.3自资金监管账户建立之日起至本合作协议终止之日止,乙方接受甲方对该账户的监管。
监管期间,乙方需从资金监管账户支取款项的,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用途证明及相关文件,由甲方审核同意后予以支付。
第六条借款担保
6.1乙方不可撤销做出如下承诺。
6.1.1为甲方向合作项目的购房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提供/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1.2
/不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1.3提供担保的乙方声明已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本协议项下担保所需授权。
6.2乙方提供担保的,担保范围为购房人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3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其对单一购房人的保证责任约定如下:
6.3.1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甲方向该购房人发放借款之日起,至以下第
(1)种情况完成之日止:
(1)该购房人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
(2)办妥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该购房人所购房屋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3
6.3.2为个人商用房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甲方向该购房人发放借款之日
6.4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按以下要求交纳保证金。
6.4.1乙方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应按甲方向合作项目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金额(余额/发放金额)的百分之伍(大写)交纳保证金,并存入保证金专户(户名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个人信贷业务单位保证金,账号166********000080)。
乙方以该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为乙方所担保的债务设定动产质押担保。
6.4.2乙方为个人商用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应按甲方向合作项目发放的个人/并存入保证金专户。
6.5乙方依本协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约定需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有权直接从6.4所述保证金专户划收相关款项。
如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乙方担保的全部到期债务的,以保证金专户内资金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
自甲方从上述保证金专户划收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
方应补足相应保证金。
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自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同等金额的款项。
6.6甲方承诺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配合乙方向违约人追索代为偿付的相关款项。
甲方因配合乙方追偿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7提供担保的乙方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继续履行乙方在本协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项下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之前,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6.7.1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并购、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发行债券、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一项或多项行为。
6.7.2乙方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其保证责任的。
6.8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乙方须在事件始发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6.8.1乙方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6.8.2乙方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歇业、注销登记、被申请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
6.8.3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6.8.4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住所地、通讯方式等事项发生变更。
6.8.5购房人与乙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撤销、解除。
6.8.6出现影响双方合作或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事项。
6.9乙方未按本协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抵偿债务。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对乙方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
第七条权证办理
7.1乙方应协助购房人和甲方办理房屋的销售备案登记、抵押预告登记和正
篇二:
最高法院公报与合同解除权有关12个裁判规则汇总
最高法院公报:
与合同解除权有关12个裁判规则汇总
(完整版20XX)完整目录
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2.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3.解除合同是否属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方式?
4.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5.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
6.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判决解除合同?
7.因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8.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时间拖延是否影响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9.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能否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10.催告对方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违约的,其是否享有基于该催告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11.判定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应把握哪些标准?
12.违约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守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决解除合同?
【规则要旨】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延伸阅读】
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在双务合同中,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尤其是合同目的已基本达成的,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享有解除权。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且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的,则不宜认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王丹、司伟,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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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 开发 协议 合同 解除 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