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的英汉翻译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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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thefieldofEnglish—Chinesetranslationoflegalterminology,translatorsareoftenfacedwithtwomajorchallenges:
Firstly,legaltranslationrequiresequivalencebothinlinguisticfunctionsandinlegalfunctions.Secondly,noexactequivalencebutnearequivalence,partialequivalenceandnon-equivalencecanbefoundinEnglish-Chinesetranslationoflegalterminology.Thisarticleaimstoexploretheabsenceofexactequivalenceandsomewaystodealwithit,suchastheuseoffunctionalequivalent,lexicalexpansion,paraphrase,neutralterm,borrowingandneologism.
关键词:
法律翻译;
法律术语;
不完全对等;
确切对等词;
Keywords:
legaltranslation;
legalterminology;
non-equivalence;
exactequivalent
术语翻译是翻译特定目的文本的译者经常面对的一个障碍。
法律文本属于特定目的文本,具有特殊地位,其语言具有庄重、严谨等特点。
因此,法律文本的翻译不可避免地要解决术语的翻译
等词的选择取决于译入语与源语中术语的概念在功能上是否对等。
例如,有的词典将jail和prison都译成“监狱”,不加区分,但有的字典却对它们作了区分,例如《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jail的翻译是“监狱”,对prison的翻译则是“监狱;
看守所”。
《大英汉词典》也将jail译为“监狱”,对prison的翻译则是:
1.拘留所、看守所;
2.(州政府及联邦政府的)监狱。
《英汉法律词典》同样将jail译成“监狱”,而将prison翻译为“牢狱;
看守所、拘留所”。
这两个术语的汉语功能对等词到底是什么呢?
据<
<
实用法律词典>
>
可知,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不同,jail更接近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prison则应该是“监狱”。
可见,选择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可以保证法律术语英汉翻译在没有绝对对等词的情况下获得较准确的翻译。
扩充词义
有时因为某个汉语功能对等词的必要特征与英语源术语的必要特征不同,该汉语功能对等词便不能用来翻译源术语,译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扩充词义的方法限定或扩大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以弥补术语之间的不一致。
扩充词义有两种情况:
如果译入语中某个功能对等词的意义比源术语的意义宽,译者可以确定或缩小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范围;
而对于意义比源术语较窄的功能对等词译者则可以通过扩充词义扩大它的含义。
这样做可以使译入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概念相对应。
例如,在翻译barrister时,译者就碰到这样的问题:
汉语中“律师”的含义比这个英语术语的含义范围大。
有些字典把其译为“专门律师、大律师”,实际上就是采用了缩小功能对等词意义的方法。
虽然这样翻译有不足之处,因为“专门律师、大律师”这些概念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但是通过稍微改动译入语法律制度的概念,把不对等的功能对等词转变为接近对等词,可以解决术语翻译中缺少确切对等词的问题。
释义
释义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它指的是用译入语里的中性的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
当译者采用释义的方法时,要特别谨慎,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
用释义的方法,可以让译入语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源术语的意思,而不只是停留在字面意思上,从而提高可读性。
例如,有的字典按其字面理解把Yellowdogcontract译成“黄狗合同”,这使汉语读者很难理解,因为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黄狗合同”这个概念,而且,从“黄狗合同”这个词也无法猜到它的含义,所以虽然把它译成了汉语,却造成了理解上很大的困难。
有些字典灵活地用释义的方法将其译为“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这种翻译效果明显好了很多。
如使用以上方法依然不能很好地解决法律术语英汉翻译中出现的问题,译者还可以灵活的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借译或创造新词等方法来翻译法律术语。
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英美法律中很多术语所涉及的概念、原理等在汉语中完全不存在,所以没有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术语。
面对这种情况,译者可以在正确地理解英语的意思后把它译为汉语中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避免与中国司法制度中的用语发生混淆,导致误解。
例如,在英美国家,libel和slander是侵权法的概念,而不是刑法的概念。
对于侵害他人名誉者,受害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而在中国侵权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由民法和刑法来调整,所以中国有诽谤罪。
但是,libel,slander和“诽谤罪”显然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并不对等。
这时,如果译者能分别用中性词“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来翻译,会显得贴切些,也避免发生混淆。
借译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与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多必然使中国的法制不断健全、完善,这个过程也是不断丰富中国法律术语的过程,而借译就是促进法律术语丰富的一个方法。
由于英语词和汉语词在发音、书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英语借词进入汉语法律语体后,一般经过了“归化”,也就是借词在音韵上或书写上经过稍微改动,使它跟汉语的本土词相似。
以anti-trustlaw为例,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确切对等词,所以通过借译译成了“反托拉斯法”,成功地成为汉语读者都接受的一个法律术语。
创造新词
在法律术语英汉翻译中,译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创造新词:
给普通语言中或其它专业领域中现有的术语赋予法律涵义,使用别的法律制度中现有的术语或者创造新的术语,使用别的法律制度已有的术语直译对等词,例如把FamilyDivision译为“家庭法庭”,就使用了直译对等词。
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家庭法庭”这类概念,所以直译对等词是创造新词的一种形式。
总的说来,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译者可以视具体情况灵活地尝试以上方法,找出某个英语法律术语的最佳汉语翻译,不过,必须注意法律术语翻译中的灵活性不能随意发挥,它受到一定的制约。
译者必须遵循语言一致的原则,在选择对等词时,译者须考虑到其它已经生效的文本中使用的术语。
由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被视为明确的、终结性的,其中的语言便成了先例。
这意味着只要一个对等词已被用来翻译权威性文本中的某个特定的概念,其他译者即使认为这个对等词不适当也不得不接受它。
其次是社会因素对术语翻译的制约,因为人们在具体使用语言符号系统的过程中,不能不受社会约定俗成的语言规则的制约。
社会语言的制约对译者创造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宗教、法律和古典文学文本上,法律文本的翻译,包括各种法律、法规的解释、商业合同的翻译,必须遵循传统习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术语翻译的质量,最终保证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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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BenjaminsPublishingCompany:
[2]Sarcevic,Susan(1989)ConceptualDictionariesforTranslationintheFieldofLaw.InInternatiionalJournalofLexicograhpy
沙尔切维奇[3]Sarcevic,Susan.(1997)NewApproachtoLegalTranslation.TheHa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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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忠诚(1998),《法窗译话》,北京: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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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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