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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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防治水细则》)第五条;
2.《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
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
(二)项、第十八条第
(一)项;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一)项。
二、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
3.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探放水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防治水细则》第五条;
2.《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4.《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
(二)项;
5.《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
三、专用探放水设备
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2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3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3.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未配备专用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
(二)项;
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四、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1.矿井应当按照相关指标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
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
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未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未按要求正确划分的或到期未修订水文地质类型的,责令限期改正;
1.《防治水细则》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五、防治水基础资料
1.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
2.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突水点、封闭不良钻孔、采空区相关资料等台账;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等相关图件。
1.报告、台账、图件不齐全的,责令限期改正;
2.图纸作假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防治水细则》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规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
3.《重大隐患标准》第十八条第(四)项;
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六、采空区(含废弃老窑)普查
1.具有采空区(含废弃老窑)普查相关资料;
2.编制老空水害分区管理设计,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推行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
3.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八条;
4.《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
(一)项;
5.《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七、水害隐患排查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2.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1.未将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七条;
2.《规程》第四条、第二百八十四条;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八、井下探放水
1.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7)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8)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2.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
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防治水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八条;
3.《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三)项;
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九、防隔水煤(岩)柱
1.矿井边界煤柱;
2.断层等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防治水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2.《规程》第二百九十七条;
3.《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四)项;
十、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与评价
1.掘进工作面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
2.回采工作面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3.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1.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掘进巷道时,未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或未经审批的,责令改正;
2.工作面回采时,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或未经审批的,责令改正。
《防治水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十一、水体下采煤
1.编制专项开采方案设计,经有关专家论证,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试采;
2.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1.未按要求编制专项开采方案设计进行水体下试采的,责令改正;
2.在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煤矿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防治水细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
2.《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九条;
十二、排水系统
1.水泵、排水管路、水仓、沉淀池等符合相关要求;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潜水泵排水系统;
3.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1.水泵、排水管路、水仓、沉淀池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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