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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社会”,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
而狭义上的“社会”,则与政治、经济、文化并列,特指社会关系、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状况。
但无论从广义还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社会的中心都是人,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追求和谐是儒家哲学观的特质之一,和谐被其视为一种至上的理想。
《中庸》中说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
发而皆中节谓之和。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
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和位育”、“民饱物与”也随成为儒家和谐思想的精辟概括。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也曾经出现过社会比较稳定的“太平盛世”,但这些是否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呢?
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些所谓的“太平盛世”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建立在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之上的,是在一种封闭、集权和等级鲜明基础上的表面稳定,在实质上存在着大量的不稳定因素,绝不能说是和谐、友爱而平等的社会。
为了追求真正的和谐社会和大众的解放,中国接受了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学说,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探讨曾经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有过把阶级斗争的观点和人本观对立起来,把实现阶级目标的非常手段当作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目标的阶段,也有过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压倒一切的阶段,但这些偏重一方面的做法都导致了社会效益的倾斜,自然和社会资源的破坏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最终导致社会无法实现和谐。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总结新的经验,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认识的新飞跃。
这与经典社会主义理论关于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对其做了进一步的概括描述: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从建设小康社会到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共作为执政党近年来在执政理念上的又一进步,为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和谐社会作为我们所致力追求的美好社会,到底是个怎样的社会,有着怎样的特点呢?
首先,和谐社会是安定而有序的社会。
稳定有序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
没有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惟有稳定才能发展经济,才能达到社会和谐。
实际上,我国自改革以来能够保持持续高速的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是与社会的团结稳定分不开的。
尤其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要想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妥善解决我们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更加需要保持稳定团结。
但是,稳定并不是说我们的社会就不存在矛盾了,只是我们在面对矛盾的时候可以做到有效地预防和公正的解决。
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非要达到一种绝对稳定的状态,而是一种动态平衡状态,动态的协调,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
这种相对的、动态的稳定,是一种辩证的、理性的稳定,它表现为政治、经济、社会秩序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在开放的结构形式中被有机整合为一个动态发展的社会稳定系统。
它要求以发展促和谐,以公平求和谐,以稳定保和谐,坚持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平等的社会。
封建时代的“太平盛世”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为基础的一种暂时的和谐,实际上不平等的基础就是社会不和谐的根源所在。
我们要追求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真正的平等上建立的社会。
和谐就是平等者间的协调和平衡,没有平等就没有和谐。
实际上,平等并非是每个人情况的绝对相同,其实,每个人生来的各种情况、条件就是不一样的,或者说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是我们所无法选择和避免的,所以对于这种“先天”的不平等都是以接受的态度来对待。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在“先天”的不平等的条件下如何实现“后天”的平等。
这种平等首先是人格的平等。
无论性别、民族、贫富、社会地位高低等等都在作为“人”的角度上来讲是平等的,即人人的人格是平等的;
平等其次是权利义务的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已深入人心。
由国家的各个法律作为主要保障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是公民获得“后天”平等的重要保证;
平等还是各种社会利益机会的平等。
社会利益机会的不平等可以说是最大、最严重的社会不公之一。
因此,要达到和谐社会,就要实现机会均等,包括经济领域的机会、公平竞争的机会、资源共享的机会,还包括政治领域的参与机会、表达机会等等。
如果各种社会利益机会还存在着分配上的不平等,那和谐社会根本无从达到。
再次,和谐社会是正义的社会。
正义是人类社会恒久的话题,对于正义的内涵世人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美国着名哲学家、论理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并且明确地指出,“正义即公平”,中国的古代也有诸多关于正义的论述。
总而言之,正义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秩序状态,这以状态是一种社会和谐的状态,社会和谐是正义的要求,而正义又是和谐社会的本质。
建立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来伸张正义,就需要有着一个美好理想而为之奋斗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主持正义,就需要一个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制制度,就需要有一个体现正义的社会道德体系,就需要有一个体现社会正义的社会运行机制,就需要有一个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就需要有勇于为伸张正义而存在的媒体和执业人员,就需要有敢于争取正义的人民群众,将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美德”加以发展完善,人与人之间都遵循正义的规则,即是和谐社会的实现。
最后,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发展的社会。
几千年来,人类从对自然的恐惧无知到逐渐的认识自然乃至利用自然为人类服务,但随着我们对自然无节制的索取和越来越严重的破坏,人类开始意识到要想达到和谐社会的理想,就不仅要做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而且要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
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指人们需要一个稳定和平衡的生态环境,和谐社会必须在一个适宜的生态环境中才能保持发展。
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的资源很多都是不可再生的,一旦枯竭就无法弥补。
因此,人类需求的增长必须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我们的生产和消费必须以最小的环境和资源代价来进行。
无限制的掠夺自然,会造成资源的枯竭,不仅实现不了发展的目标,还会使地球变得不再适合人类生存,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也就无从谈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无从谈起。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不但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可能引发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
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是我们总结历史经验、重新审视人与自然关系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当我们在憧憬美好的和谐社会的同时,还要意识到极其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无论我们所描绘和期待的和谐社会有多么美好,它都不是自发形成的,也不可能自发的达到自我平衡,因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没有矛盾的世外桃源,都是各种和谐因素与不和谐因素的矛盾和统一,绝对的和谐社会是不存在的。
因此,我们就更应该探讨如何在这样复杂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其中,不可忽视的和至为重要的,就是法治作为人类社会越来越重要的调节手段,在和谐社会的维系和平衡运转中所起到的重要调节作用。
法治的概念来源于西方社会,是与人治对立的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一切依法而治,但是这里的“法”意指良法。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将民主纳入良法的精神核心,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
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
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
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
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毫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
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
之所以给法治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的地位,是因为
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就是民主法治社会。
这是因为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运行的混乱与无序。
而法治的实现正是为了保障社会和谐运行的状态,维护和谐社会的精神内涵和运行规则。
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承认个体独立、承认个体差异的社会,这可以说是关于和谐的认识前提。
各种不同的个体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必须要有事物的组织法则与运行法则。
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对立则主要表现在民主与法制、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之间的对立。
人类社会需要必要的社会规范加以良好规范。
而在法治状态下,可以既使个人的意志得到尊重,个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又使各个不同的个人服从于统一的规则,形成既有个人自由,又有统一意志的社会局面;
和谐社会是“彼此互动”的社会,和谐社会之“和”是整体之中相关部分彼此互动之“和”,是协调运动之“和”,总之是一种动态之“和”,是个体与个体的动态关系得到很好对待的社会。
这一社会同样需要法治作为调节的手段,并使相互联系着的各个因素具有法定的有机联系,以使在彼此的互动之中,每个个体或群体都遵循规则,循章而行,富有生机与活力,相互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并使被破坏的秩序得到恢复,使紊乱归于和谐;
和谐社会是“相互协调”的社会,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很好协调的社会。
在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的社会中,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能处于和谐的状态之中,使社会的各个元素、方面、环节都能无阻碍地有规则地运行。
可以说,能使我们的社会达到这种状态的,只有法治。
良好的法治状态就是社会的和谐状态。
所以既可以说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也可以说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
法治的目标就是和谐社会,法律本身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
法律的产生,其原因是多重的。
但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
从各种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来看,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而产生的。
中国古代的法字,就有解决社会矛盾的意思。
从《说文解字》对该字的解释可以看出该字包含着独角神兽,就是传说中的纠纷裁判者;
"
水"
旁意味着裁判纠纷应当像水一样公平。
从西方和中国法律的产生来看,也能得出相同的结论。
在民商事法律最为发达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民事和商事纠纷层出不穷,古希腊和古罗马人制定和发布相应的民事和商事法律就是为了解决这些纠纷。
因此,可以说民事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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