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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坚持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及科学的方法论。
(2)深入进行调查取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反映客观实际。
(3)运用科学分析的方法,抓住矛盾的关键所在,使主旨有鲜明的针对性。
(4)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主旨。
3.主旨表达的要求
(1)正确。
主旨的正确与错误,就从根本上肯定或否定了这篇文书。
所谓正确,就是要求法律文书的主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客观存在的,是从经过调查复核的确凿的案情事实材料中提练、概括出来的,又是以法律为标准、为尺度确立和体现的,既没有超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含义范围,也没有错用虚用法律条文。
制作者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文书主旨能否正确确立。
这就要求文书制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具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同时还应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法律知识,练就过硬的办案本领,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制作法律文书主旨的正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鲜明。
所谓鲜明,是指文书中反映的问题要态度明确、立场分明,一目了然。
法律文书是为了解决法律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而制作的,文书肯定什么,否定什么;
维护什么,反对什么,都要做到态度明朗,观点鲜明,绝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诸如刑事法律文书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限的区分;
民事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双方是与非的分辨,责任大小的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判定所表达出来的基本观点认识都应一清二楚、不生歧意。
(3)集中。
所谓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书只能有一个主旨,只能阐明一个基本观点,只能说明一个基本问题。
只有主旨集中突出,才能将反映的问题写深写透,切实发挥其功效。
一篇文书不可多中心,也不可将次要的,甚至与主旨无关的枝节问题与主旨放在一个层次上来写。
更不能文书无主旨,东拉西扯,漫无边际,几个中心如果齐头并进,只能使文书枝蔓丛生,零乱破碎,读后一片茫然,无所适从。
我国的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不同问题、不同程序应由不同的法律文书来表达,而种类繁多、功用各异的法律文书,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要使主旨集中,坚持一文一事原则是根本,另外,对于内容较多的文书,划分多级主旨也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二)法律文书的材料
材料是指作者为某一目的,从现实生活中搜集、摄取以及写文章用以表达主题的一系列的事实和论据。
法律文书的材料是指文书制作者为着某一制作目的,从办理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搜集、摄取并经过认真分析、归纳、取舍后写入文书中的一系列事实、证据、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
法律文书的材料主要指案件或事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其次是指用于论证的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
前者属于事实性材料,后者属于理论性材料。
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材料还包括:
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等。
法律文书的材料不同于其他文体的材料,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事实的真实性。
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要求绝对的真实,所反映的情节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事实的本来面目;
引文材料必须经反复核对,出处准确无误,使用数据说明问题要求精确无比,绝不允许夸大或缩小事实,更不允许歪曲甚至虚构、捏造事实,这是法律文书写作的起码要求。
第二,内容的客观性。
法律文书主要是为了处理司法公务活动或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某一具体法律事项而使用的文书,是实用文书的一种,由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就决定了其文体内容的客观性,进而也就决定了使用材料的客观性。
法律文书中的时间、地点、情节、人名、证据、数据等都来源于客观事实,绝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可以虚构。
第三,法定的权威性。
法律文书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有党的方针、政策作指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措施及办法规范下级的行为,告之应该怎么做。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法律文书材料的权威性。
第四,适用的现实性。
法律文书的材料都是为了解决案件的具体问题而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运用法律,制裁犯罪、平息纠纷,其立足点仅涉及本案现时的法律现象。
而不涉及过去或今后的人或事,因此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法律文书材料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按照材料来源分,有来自诉讼参与人的材料,有来自其他人的材料,有司法机关主动搜集取证的材料。
第二,按照材料性质分,有诉讼案件材料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材料。
第三,按照材料形式分,有口头材料、书面材料、视听材料和实物材料。
法律文书材料的运用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要全面地占有材料,其中包括认真阅卷,全面掌握案情,并做好阅卷笔录;
根据案情需要有目的地深入实际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从法律、法规中获取材料。
第二,要科学地分析材料。
其中包括对材料真伪的分辨;
对材料来源的核实;
对材料性质的确定和判断材料的价值取向。
分析材料还要科学归类,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第三,要适当地选择材料。
其中包括以主旨为轴心,合理地选择材料,要选择真实的材料;
要选择准确的材料;
处理材料要灵活。
(三)法律文书的结构
所谓结构,是指文书内部各部分内容的组织安排和组织构造,是文书脉络层次和发展顺序的具体方式,是文书内存联系和外在模式的总括。
即如何将收集来的材料组织起来,包括这篇文书分几个写作层次,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写什么,如何开头,怎样结尾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
要根据主旨的要求,从全局着眼,统筹安排结构,合理组织材料。
结构安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文书的质量高低。
法律文书不同于普通文章,法律文书结构的特殊性表现为“程式化”,即法律文书在结构形式上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内容安排上有比较固定的顺序。
这种格式化既是执法的需要,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1.基本结构格式
法律文书的制作主要有写作式和表格填写式两大类。
其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每一部分的内容都有其特定的要素构成。
三部分各自的内容,在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中不完全一致,每一种文书都有各自的必备要素,即必备的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但总体来说,法律文书结构中三部分及每部分包含的内容相对固定,大致如下:
首部:
(1)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种名称、编号
(2)当事人身份事项
(3)案由、案件来源等情况
正文:
(1)事实
(2)理由
(3)处理结论
尾部:
(1)交代有关事项
(2)签署、日期、印章
(3)附注事项
2.正文部分结构形式
法律文书的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三段论式结构
即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
首先,事实是形成理由的基础和依据。
事实的叙述一般承接首部的案由,边叙事,边列举论证分析,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集中陈述,分析论证。
重点要把握好两点:
一是法律上构成案件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目的、结果等)叙述清楚;
二是从语言上把事实表达清楚。
其次,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升华。
论述理由离不开事实的叙述,离不开对照法律的具体规定。
即理由要与事实保持高度一致;
理由与适用的法律条款高度一致。
最后,根据事实和理由得出处理结论。
它与理由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但与理由的论述又有明显区别。
这种首先叙述案情事实,然后以法律衡量事实的是非对错,有罪或无罪,最后得出正确判断的方式,就叫“三段论法”。
三段论式结构是法律文书正文写作中最为基本,最为普遍的结构形式。
(2)纵向式结构
纵向式结构又分为直叙式和递进式两种,直叙式指文书的内容按照从重到轻,从大到小,从主到次的一种纵深方向发展。
如法律文书中主犯在前,从犯在后;
主罪在前,次罪在后。
直叙式的方法,使文书看上去脉络清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
递进式是指文书内容按照事理的层递关系或认识的过程安排结构,多采用因果结构,由外到内,到浅入深,由易到难,摆情况,找原因,下结论,说理透彻,论辩性强,符合人们认识思维的过程,一些报告类文书多采用此结构方式。
(3)横向式结构
横向式结构是指文书内容沿横向展开,一是按照事物的组成部分展开;
二是按照事物的空间分布展开;
三是按照事物的归纳关系展开。
横向式一般有条款式和并列式两种。
条款式也称“简单列举法结构”。
其特点是内容单一、眉目清晰、简洁明了。
一般用来规范人们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具体行为。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多采用此结构。
并列式结构是指文书正文有多个分论点,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但它们又同时围绕总论点去布局和论述。
其特点是理由充分集中,说服力强。
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常采用此结构。
(4)纵横结合式结构
纵横结合式结构是指文书在组织材料时既考虑到时间发展顺序,又顾及到事物的性质及事物间的内在联系。
它包括先横后纵式和以纵带横式两种。
先横后纵式的特点是能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责任明晰,可用于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罪名的叙述。
以横带纵式的特点是以时间发展为经,以事件矛盾焦点为纬,适合于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总之,法律文书的结构安排一是要准确地反映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联系;
二是结构要服从文书主旨的需要;
三是要适合各文种的特点和要求。
安排结构一定要结合文种,从所写内容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使用恰当的结构形式。
(四)法律文书的表达
法律文书的表达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说明,一般禁用描写或抒情的表达方式。
因为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
1.叙述
叙述一般用于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的表述。
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叙述,最基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按照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实叙述清楚。
在立案报告和破案报告中,常使用倒叙,即先从犯罪的结果写起,然后再追述犯罪过程;
对于案情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
对于集团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同罪犯分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
总之,由于案情事实的特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用的法律文书叙述方式。
(1)自然顺序法:
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
即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果来叙述事实。
(2)争议事实、判决认定事实分叙法:
此方法适用于各类案件。
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写,内容概括,文字简练;
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详细,表述具体。
(3)结合归纳法:
也叫概括叙述法,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应配合各种具体叙述的方法使用。
如一人多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叙述。
(4)突出主犯法:
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
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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