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名医名护选拔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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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
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从事临床及护理等工作的一线医护人员,符合名医名护评选的基本条件和3条以上优先条件。
(二)评选名额。
名医名护实行届期制,一届三年,期满重新评选。
名医分为特级名医、优秀名医、百佳名医;
名护分为特级名护、优秀名护、百佳名护。
每届评选特级名医10名,优秀名医30名,百佳名医60名;
特级名护10名,优秀名护30名,百佳名护60名。
(三)名医评选条件。
名医评选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合格,遵纪守法,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从业期间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2.具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5年以上主治医师任职经历,从事临床工作15年以上,每年从事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3.为本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在行业内有影响广泛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
4.实际工作能力突出,每年系统诊治本专业病人不少于1000例,其中疑难危重病人不少于50例。
5.近5年获得过院级以上年度荣誉。
6.近5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
7.按规定完成市卫生计生委安排的晋升中级及副高级职称前下乡服务一年的工作任务。
特级名医评选优先条件:
1.能熟练、正确地诊治本专业常见的疑难病症及危、急、重病例,初诊确诊率、治愈率、有效率和抢救成功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每年诊治本专业不少于3000例,其中疑难危重病人不少于150例。
2.具有主任医师职称。
3.近五年主持的科研项目获省级科研成果奖,或市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主持承担省市级已立项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开展的诊疗项目,填补省内空白。
4.近五年发表中华级或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
5.担任市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主委。
6.担任省特色专科或市级以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7.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8.在应对自然灾害及处理公共卫生突发、重大应急事件中服从组织调度、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
9.在省级以上媒体被表扬、表彰。
优秀名医评选优先条件:
1.能熟练、正确地诊治本专业常见的疑难病症及危、急、重病例,初诊确诊率、治愈率、有效率和抢救成功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每年诊治本专业不少于2000例,其中疑难危重病人不少于100例。
2.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3.近五年主持获市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主持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主持开展诊疗项目填补市内空白。
4.近五年发表国家级以上论文不少于3篇。
5.担任市级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
6.获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者。
7.在应对自然灾害及处理公共卫生突发、重大应急事件中服从组织调度、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
8.在省级以上媒体被表扬、表彰。
百佳名医评选优先条件:
每年诊治本专业不少于1000例,其中疑难危重病人不少于50例。
2.具有5年以上主治医师任职经历。
3.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市级科研成果奖,或参与已立项的项目1项以上。
4.近五年发表省级以上论文2篇以上,主持开展的诊疗项目处于领先水平。
5.担任市级医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
6.获市卫生系统内各种荣誉称号者。
8.在市级以上媒体被表扬、表彰。
(四)名护评选条件。
名护评选基本条件:
2.热爱护理工作,从事临床护理工作6年以上,具有护士执业资格的临床护士。
每年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不少于10个月。
3.遵纪守法,具有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创新,赢得病人高度评价。
从业期间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行为,患者满意率达98%以上。
4.近5年获院级年度以上荣誉。
5.刻苦钻研业务,专业技术过硬、拔尖,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危重病人的抢救护理,能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参与承担院内外护理会诊,无差错事故发生。
6.近5年内无发生医疗事故。
特级名护优先条件:
1.近5年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优秀专家、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担任省级专业委员会委员。
3.在省厅组织的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五名。
4.近5年发表国家级护理专业论文、专著及科研成果。
5.近5年获得市级星级护士称号者。
6.在应对自然灾害及处理公共卫生突发、重大应急事件中服从组织调度、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
7.在省级以上媒体被表扬、表彰。
优秀名护优先条件:
1.近5年被评为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担任市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
3.在省以上有广泛影响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论著。
4.在省厅组织的技术比赛中获奖者。
百佳名护优先条件:
1.担任市级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
2.在省以上有广泛影响的学术论文。
3.在省以上组织的技术比赛中获奖。
4.近5年获市级“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技术能手”、市级优秀护士等荣誉称号。
5.近3年连续获得院级星级护士称号者。
7.在市级以上媒体被表扬、表彰。
四、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向所在单位申报,提供证明材料,填写《AA市第*届名医名护推荐表》。
(二)民主测评。
各单位要召开职代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票数作为各单位确定名医名护推荐人选的重要依据。
(三)单位推荐。
各单位对通过群众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审核,根据评选条件,确定参评等次,依据推荐名额,确定推荐对象,再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决议,排出推荐顺序,以正式文件上报。
各县(市)区所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推荐人选,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核把关,排序上报。
(四)汇总初审。
由市名医名护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等次审定,汇总情况,确定参评名医名护候选人。
(五)综合评定。
市名医名护选拔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名医名护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名医名护人选,同时应兼顾各县(市)区、各单位、各专业的平衡。
(六)公示备案。
对入选名医名护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网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备案。
名医名护拟定人员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对公示有问题并经查实的,取消当事人名医名护资格,空缺名额按程序增补。
五、评定办法
(一)由市名医名护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选拔条件,对选拔对象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凡是不符合选拔条件或未按照组织程序推荐上报的,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二)对个人申报的参评等次按照特级、优秀、百佳的对应标准进行审定,高级别的可参加本级和低级别的评选。
(三)离、退休人员不参加名医名护评选。
现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在机关工作,不从事诊断、临床、护理等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原则上不再参与名医名护评选。
(四)研究确定名医名护人选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1.特级名医、名护的选定,各三级甲等医院原则上不超过2名,其他各医疗单位不超过1名;
同时把握各医疗专业不超过2名。
2.优秀名医、名护的选定,各三级甲等医院原则上不超过3名,其他各医疗单位不超过2名;
各医疗专业不超过3名。
3.原则上各县(市)至少当选名医2名、名护2名。
(五)评定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
其中,评审委员会投票打分按60%计入总分;
计分方法:
各等次得票数最高者按满分计算,未入选高等次初定人选的,其票数累计入下一等次计算分值;
计算公式:
个人得票数÷
最高得票数×
100×
60%;
优先条件按40%计入总分,优先条件每条10分。
加分项目:
在名医名护各等次优先条件规定的基础上,实行加分办法,加分最高不超过本条分值,加分计入优先条件分数。
1.每多取得一项国家级荣誉加2分、省级荣誉加1分、市级荣誉加0.5分。
2.每多发表一篇国家级论文加1分、省级论文加0.5分。
3.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国家级成果奖加5分、省级一等奖加3分、省级二等奖加2分、市级一等奖加1分,主持承担省市级已立项的科研项目每多一项加1分。
4.担任国家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主委、副主委加2分,担任省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主委、副主委加1分。
(六)投票规则。
1.评委在名医名护评选表名单后面的评选意见相应空格内画“√”,多画者只计算最高等次的评选意见。
原则上以各单位推荐的评选等次为基础打票。
2.评委投票应依据名医名护评选条件、候选人技术水平、医德表现及工作成绩,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各县(市)区、各单位进行统筹考虑,同时还应兼顾专业平衡。
3.特级、优秀、百佳三个等次的名医名护评选,采取一次性投票推荐,特级名医、名护各选画10票,优秀名医、名护各选画30票,百佳名医、名护各选画60票,不得多选或少选。
(七)综合成绩进入名医、名护各前100名的人选为名医名护初定人选;
其中特级名医、名护候选人中的前10名为特级名医、名护的初定人选,其余特级候选人参加优秀名医、名护的评选;
优秀名医、名护候选人中的前30名为优秀名医、名护的初定人选;
其余候选人全部为百佳名医、名护的初定人选。
(八)名医名护初定人选名单提交市名医名护选拔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依据评定办法,总体衡量,确定名医名护各等次人选。
各等次名医名护确定后,在AA卫生网上公示一周,特级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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