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车科研发展规划及研究服务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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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
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
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
明“无”等字样。
委托方(甲方):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车”)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5号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中车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
住所地: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一区6号楼
龚明
010-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一区6号楼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中国中车科研发展规划及研究服务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一)技术服务目标:
1.完成2016年中国中车科研发展规划的相关工作;
2.完成2016年中国中车重点研发项目;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工作。
(二)技术服务的内容:
1.中国中车科研发展规划相关工作。
主要承担中国中车科研发展规划、研究项目管理、承担中国中车科研专项管理、海外研发中心建设等工作,完成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年度任务主要有:
(1)在国家和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占据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完成高速列车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开始建设;
(2)系统规划积极争取建设相关国家级研发机构,完成"
轨道交通车辆系统集成国家工程实验室"
申报,开始建设相关工作。
中国中车“十三五”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等编制及修订工作;
(3)坚持点面结合、上下结合原则,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做好海外研发中心建设,重点新建3家以上海外研发中心;
(4)持续建设和完善中车统一的整机、重要系统、核心部件三级产品技术平台,实现经济、快速、高效的,基于产品平台的谱系化的产品开发,向全球用户提供适应市场需求的、有竞争力的实物与服务产品。
开展中英联合研发中心建设;
(5)积极争取承担"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轨道交通重点专项"
计划。
总部成立重点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全面统筹计划管理;
以中车研究院为主成立重点专项管理机构,系统组织项目实施;
各有关企业大力支持,协同创新,确保项目成功。
2.中国中车重点研发项目工作。
主要研究项目有:
(1)高铁机车关键零部件装配生产线与制造执行系统研发
(2)基于试验资源集约化运行的试验技术初步研究
(3)下一代高速列车顶层架构及关键指标研究
(4)产品协同设计平台技术架构及方案研究
(5)中车智能制造顶层架构及关键技术研究
(6)国内外先进企业资源整合模式研究
(7)中国铁路“走出去”战略研究
(8)铁路体制改革及影响与对策
(9)企业竞争情报体系建设与运行模式研究
(10)国际轨道交通行业发展动向和趋势情报跟踪研究
3.完成甲方临时追加的相关工作。
配合完成《中车集团“十三五”战略规划》、《中车股份“十三五”战略规划》、《中车“十三五”质量规划》、《中车全面深化改革指导意见》、《中车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以管理创新助推中车发展》、《中国高铁装备的创新发展》、《中国铁路装备制造业国际化发展的思考》、《英国市场研究》、《波罗的海国家市场研究》、《精益质量文化的培育》、《精益与实践(暂定)》、《铁总与中车合作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内容的研究和编写。
组织推进中国中车与同济大学战略合作工作,举办第一届轨道交通结构健康监测国际研讨会,组织推进国家十三五先进轨道交通重点专项实施,组织推进发改委城市轨道交通创新网络建设工作;
组织完成中国中车2016年德国柏林轨道交通装备展会技术组的相关工作;
组织完成中国中车动车组、机车产品技术梳理工作;
组织完成中国中车与北京市科委共同出资支持轨道交通技术研发课题申报工作;
组织完成中国市域铁路技术标准编制工作;
完成国家铁路“十三五”装备技术发展规划研究。
(三)技术服务方式:
进行中国中车科研发展规划及研究服务,提供2016年中国中车重点研发项目的相关成果,如调研、研究、规划报告、知识产权等。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一)技术服务地点:
北京;
(二)技术服务期限:
2016年1月1日—2016年3月31日;
(三)技术服务进度:
1.第一阶段:
2016年1月—2016年3月,根据相关规划或研究项目的安排,进行调研及方案制订;
2.第二阶段:
2016年4月—2016年6月,针对目前研究项目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制定研究路线;
3.第三阶段:
2016年7月—2016年9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包括项目方案的设计、构性设计和关键部件的研制等;
4.第四阶段:
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归纳总结研究成果。
(四)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相关规划或研究工作的成果以满足甲方所制定的目标或工作验收标准为最终质量要求。
(五)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无。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一)提供技术资料:
1.基于合同内容,提供中国中车及相关子公司的必要技术材料,包括标准、图纸、专利、纪要等;
2.基于合同内容,提供中国中车及相关子公司的必要的技术设备,包括设计软件、试验台、检测设备等;
3.基于合同内容,与乙方共同组织相关机构的情况调研工作及专家咨询会;
4.无。
(二)提供工作条件:
1.建立与中国中车相关部门、相关子公司及合作单位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
2.不定期召开工作进度会或研讨会,了解合同的执行及进展情况;
3.基于合同内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相关试验条件;
4.无。
(三)其他:
甲方协助乙方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与协调。
(四)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甲方能力范围内,以有利于乙方开展工作的时间及方式提供。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一)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人民币2800万元整;
(二)技术服务费由甲方一次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在合同签订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合同款项。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会城门支行
账号:
01405890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一)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此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及其他输出物。
(二)涉密人员范围:
此合同执行过程中一切相关人员。
(三)保密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
(四)泄密责任:
根据中国中车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追责。
乙方:
(二)涉密人员范围:
此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工作人员。
(三)保密期限:
(四)泄密责任:
根据研究院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追责。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一)无;
(二)无;
(三)无;
(四)无。
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一)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提交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成果,如工作报告、管理制度、调研报告、规划方案、研究报告等。
(二)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合同相关内容的执行以达到甲方的验收标准为依据。
(三)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以会议或者提交相关成果物的形式验收。
(四)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2017年1月—2017年3月,北京。
第八条双方确定: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无任何正当理由擅自延迟拨款达到或超过10个工作日,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付款时间及方式。
(二)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应当与甲方协商,并由甲方出具书面材料以规定需要完成或者调整的任务。
(三)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应当与甲方协商,并由甲方出具书面材料以规定新的完成时间。
(四)甲方应对任何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知识产权。
对于由此导致乙方遭受的损失,甲乙方应协商解决。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之有关的各项事宜沟通及项目全程控制;
(二)甲方联系人对乙方工作进行指导;
(三)乙方联系人及时向甲方联系人汇报工作进展以便甲乙双方及时完成合同的验收工作。
如果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甲方发生经营或者技术风险,致使此合同无法正常执行。
但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出现合并或分立,此合同继续有效;
双方因上述情况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履行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
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一)无;
(二)无;
(三)无;
(四)无;
(五)无。
第十四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无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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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科研 发展规划 研究 服务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