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古城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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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丽江古城民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依照《丽江古城民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申报,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经营者在本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亮证经营、文明服务,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客源以及拉客、宰客、欺客等违法违规及扰乱古城旅游秩序、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各行业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它规定和要求,坚持民族文化特色经营方向,履行好范围内市场经营项目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等职责。
第二章经营项目准入管理
第八条在本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经营项目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准入标识制度。
凡在本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经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批准,取得《准入证》已依法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前置许可证照,但尚未取得经营项目《准入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本管理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行为。
第九条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严格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经营项目准入证》核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核发《准入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项目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以及丽江古城保护管理相关规定。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禁止在房屋过道、街巷通道、大门从事经营活动,严禁自行在经营门店内改造店中店用于经营。
(三)废水、废气、固废等废弃物的排放处理符合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消防安全符合消防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且消防安全
责任人须与申办《准入证》登记的经营户主一致
(五)经营场所的装修必须符合丽江古城保护管理相关规定。
必须符合古城的传统装修装饰风貌,柜台和店内的设置须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禁止使用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装饰材料和色彩装修店铺。
(六)招牌的悬挂和样式内容符合古城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七)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准入证》申办程序:
(一)具备和符合《准入证》申办条件后,经营者向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进行办证登记,资料不全、按规定不需要或不能办理《准入证》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准入证》。
(三)申请人申办《准入证》,应当如实向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商业经营行为联合审批检查工作组根据《准入证》办证申请,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经营项目、消防设施、污染物排放、废弃物达标处理、环境卫生管理等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五)经检查合格后,经营户提交相关资料报世界文化遗产
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审核
(六)经检查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交资料,报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审核。
(七)核查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八)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九)提交局主要领导审定。
(十)核准、发证、存档。
第十二条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自受理《准入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并于做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准入证》,对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原由。
第十三条《准入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店铺名称、经营户姓名、经营地点、经营内容及规模、准入证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和发证时间等内容;
《准入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应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准入证》有效期及年检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经营户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准入证》载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30日前向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提出《准入证》延续申请;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根据经营户提出的申请,在《准入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的
核定。
第十五条《准入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核准延续以及依法未被准予延续的,其已经取得的《准入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注销其《准入证》。
第十六条每间店铺只能经营2个(含2个)以内的经营项目,并且只能在《准入证》明确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经营者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营项目。
第十七条经营项目的变更,须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及《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内容和要求。
变更经营项目前经营户须到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核准同意后方能变更经营项目。
第十八条《准入证》变更法人代表的,首先应向法人代表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经批准后,向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办理《准入证》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资料齐全的,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按程序办理《准入证》法人代表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经营户办理《准入证》注销手续的,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及时收回《准入证》正、副本,并按程序办理《准入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准入证》遗失或毁损的,经营户应当向世界文
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准入证》严禁涂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一条散客营业网点申办《准入证》,只能以旅行社法人名义办理,不得以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管理者及经营者名义办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场所是直管公房的,《准入证》经营户法人代表只能是签订公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禁止以承租人之外的名义办理《准入证》。
第三章经营场所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经营场所装修装饰格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店铺格局样式必须遵循丽江古城传统商业店铺的基本形式,对原有民居进行修缮时,不得破坏传统建筑风貌。
(二)店铺应选用可拆卸的木制六合门,也可选用能平开的木制六合门和老式柜堂门,槅扇应做有传统形式的雕饰。
(三)经营场所不得选用铝合金窗、钢窗、塑钢窗等现代材料,应选用传统形式的木槅窗,不得采用全玻璃窗;
不得采用现代材料制作的门。
(四)不得在丽江古城内的街道和门店内外设置任何商业性
条幅和广告。
(五)经营场所地面应采用传统的木板条或青砖铺设,禁止使用水泥砂浆地面、假崭石地面、釉面砖地面、花岗岩石地面、地板胶地面等现代材料,吊顶必须用当地木质天花板。
(六)店铺的街沿石应采用当地的五花石和青石石材砌筑。
(七)经营场所的木制作油漆应采用传统民居色调,选用土红色或仿古色调,并且做到协调一致。
(八)经营场所的招牌应标注有中文、英文和东巴文字,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格式要规范化,做到一店一牌。
(九)店铺内不得有影响古城风貌的悬挂物及粘贴画等物(小黑板、小布旗、指示牌等)。
(十)相关经营证照应悬挂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便于检查人员查验。
(十一)经营场所以及院内严禁搭建临时建筑物、严禁使用太阳能、遮光棚、遮雨棚等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设施,禁止楼梯安装在天井内,禁止随意改造民居建筑扩大经营面积。
(十二)经营场所内外禁止使用不协调灯具、灯箱。
(十三)经营场所内严禁使用大功率音响和调音台及功放设
备。
(十四)经营场所应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经营项目限入、退出和禁入
第二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按照《世界
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及《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内容和要求,对列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的餐饮、化妆品、手鼓、酒吧等不鼓励经营项目纳入限入或退出经营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不鼓励类经营项目严格控制,不再审批;
办理了《准入证》(含《准营证》)的经营户,逐步对其规模、数量进行压缩,严格控制经营数量和规模,逐步引导其转项经营,或者退出古城。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禁止经营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并禁止在古城范围内经营,对已有的,坚决关闭退出古城。
第二十七条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将适时调整《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并根据《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将《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的不鼓励类和禁止类经营项目作为《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负面清单》(见附录),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日常监管
第二十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
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照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经营户经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不鼓励经营项目的,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经营户转项经营或退出经营的引导工作。
第三十条自行变更经营项目的,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对该经营场所的《准入证》按程序予以注销,停业整顿;
其他证照的注销,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营户经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禁止经营项目的,一旦发现,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一次性取缔,退出古城,同时,将拒不改正的经营户相关信息通报监管行业部门,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经营户从事无证无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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