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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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手持火焰信号
3.3漂浮烟雾信号
第IV章救生艇筏
4.1救生筏的一般要求
4.2气胀式救生筏
4.3刚性救生筏
4.4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4.5部分封闭救生艇
4.6全封闭救生艇
4.7自由降落救生艇
4.8具有自备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
4.9耐火救生艇
第V章救助艇
5.1救助艇
第VI章降落与登乘设备
6.1降落与登乘设备
6.2海上撤离系统
第VII章其他救生设备
7.1抛绳设备
7.2通用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
1本规则的目的是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I章所要求的救生设备提供国际标准。
2l998年7月1日及之后,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本规则的要求将是强制性要求。
任何对本规则的进一步修正都将根据该公约第VIII条的程序规定予以通过和生效。
1.1.1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1.2有效脱离船舶系指自由降落救生艇在自由降落后,不用其发动机而脱离船舶的能力。
1.1.3自由降落加速度系指在自由降落救生艇降放期间,登乘者所经受的速度变化率。
1.1.4自由降落的核准高度系指救生艇被批准的最大降落高度,即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救生艇外形最低点。
1.1.5降落滑道角度系指船舶处于正浮时,救生艇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1.1.6降落滑道长度系指救生艇尾部至降落滑道下端的距离。
1.1.7条款系指包含在公约附则中的条款。
1.1.8要求的自由降落高度系指船舶处在其最轻航行状态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的救生艇最低一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1.1.9逆向反光材料系指能使射入光束向相反方向反射的材料。
1.1.10入水角系指在救生艇最初入水时,降落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1.1.11本规则所使用术语的含义与第III/3条中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1.2.1第1.2.2.7段适用于所有船舶上的救生设备。
1.2.2除另有明文规定,或主管机关经考虑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线,认为其他要求为宜者外,本部分所规定的一切救生设备应:
.1以适当的工艺和材料制成;
.2在气温-30℃~+65℃的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
.3如其在使用时可能浸没在海水中,则在-l℃~+30℃的海水温度范围内可用;
.4凡适用者,应能防腐烂,耐腐蚀,并不受海水、油类或霉菌侵袭的过度影响;
.5如暴露在日光下,应能抗老化变质;
.6对有助于找寻的部位涂上鲜明易见的颜色;
.7按本组织的建议(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658(16)号决议通过的《在救生设备上使用和装贴逆向反光材料的建议》,该决议可能被修改。
),在有利于探测的位置张贴逆向反光材料;
.8如必须在风浪中使用,则能在该环境中令人满意地工作;
.9清晰地铭示出批准的信息,包括批准的主管机关及任何操作限制;
.10如适用,提供短路电流保护以防损坏或受伤。
1.2.3主管机关应确定容易老化变质的救生设备的使用期限。
这类救生设备应标明确定其使用年限或必须更换的日期。
确立有效使用期的可取方法是永久性地标明失效日期。
如果每年都更换电池,或是可充电电池(蓄电池),若电介质的状态能易被检测,则这些电池上不必标明失效日期。
2.1.1救生图技术规格
每只救生圈应:
.1具有不大于800mm的外径及不小于400mm的内径;
.2采用自然浮力材料制成;
其浮力应不得依靠灯心草、软木刨片或软木粒、任何其他松散的粒状材料或任何依靠充气的空气室;
.3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kg的铁块达24h,
.4具有不少于2.5kg的质量;
.5放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6其构造应能经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或30m处(取其大者),投落水面而不致损害救生圈的使用性或其附件;
.7如救生圈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的迅速抛投装置者,则应具有足以操动此项迅速抛投装置的质量;
.8设有直径不少于9.5mm、长度不小于救生圈外径4倍的把手索1根。
把手索应围绕在救生圈的周围,并固定在4个等距点上,形成4个等长的索环。
2.1.2救生圈自亮灯
第III/7.1.3条所规定的自亮灯应:
.1不致被水所熄灭;
.2为白色,并能以不低于2cd的光亮强度向上半球的所有方向连续发光或以至少相当的光强,且每分钟不少于50闪也不多于70闪的速率闪光(放出闪光);
.3配有能满足第2.1.2.2款要求并且至少使用2h的能源;
.4能经受第2.1.1.6款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2.1.3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
第III/7.1.3条规定的自发烟雾信号应:
.1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不少于15min;
.2在喷出烟雾信号的整个期间,不会爆燃或喷出任何火焰;
.3在海浪中,不致被盖过;
.4当完全浸没在水中至少10s后,能继续喷出烟雾;
.5能经受第2.1.1.6款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2.1.4可浮救生索
第111/7.1.2条所规定的可浮救生索应:
.1不打纽结;
.2直径不少于8mm;
.3破断强度不少于5kN。
2.2.1救生衣一般要求
2.2.1.1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2s内,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2.2.1.2每件成人救生衣的结构应:
.1能使至少75%的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在无人帮助、指导或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min内能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2经示范后,每一个人都能在无人帮助情况下在1min内正确穿好救生衣;
.3明显地只能用一种穿着方式或尽可能不致被错误地穿着;
.4穿着舒服;
.5使穿着者从至少4.5m高度处跳入水中不致受伤,而且救生衣不移位也不损坏。
2.2.1.3每件成人救生衣在平静淡水中,应具有足够的浮力和稳性:
.1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不低于120mm,其身体向后倾斜与垂直方向形成角度不小于200;
.2在5s中内使失去知觉人员从在水中任何姿势转成为嘴部高出水面的姿势。
2.2.1.4每件成人救生衣应使穿着的人员可作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2.2.1.5除了下列规定以外,每件儿童救生衣的构造和性能应和成人的相同:
.1允许帮助低龄儿童穿着;
.2仅要求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穿着者的嘴部托出与其身高相应的水面高度;
及
.3可帮助其登上救生艇筏,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有明显减少。
2.2.1.6除第1.2.2.9要求的标志外,每件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
.1符合由本组织建议的救生衣适用身高或体重范围的试验和评估标准(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689(17)号决议通过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该建议可能被修改);
.2由本组织通过的“儿童救生衣”标志中所示的“儿童”字样(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760(18)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救生设备和装置的标志》)。
2.2.1.7在浸入淡水中24小时后,每件救生衣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
2.2.1.8每件救生衣应备有用细绳系牢的哨笛。
2.2.2气胀式救生衣
依靠充气作浮力的救生衣应具有不少于2个独立充气室,而且符合第2.2.1款的要求,并应:
.1浸水后自动充气,没有用一个手动动作即能充气的装置,并能用嘴充气;
.2在任何一个气室失去浮力的情况下,仍能符合第2.2.1.2,2.2.1.3和2.2.1.4款的要求;
.3使用自动机械装置充气后,仍应符合第2.2.1.7款的要求。
2.2.3救生衣灯
2.2.
3.1每个救生衣灯应:
.1具有向上半球体所有方向发出的光强不小于0.75cd;
.2具有能提供0.75cd光强,至少持续8h的能源;
3当系在救生衣上时,应尽实际可行地使人在上半球体的较大部分看到亮光;
.4为白色光。
3.2如第2.2.3.1款所指的灯是闪光灯,还应:
.1配有手动操作开关;
.2以每分钟50—70次的速率闪光。
其有效光强至少为0.75cd。
2.3.1一般要求
2.3.1.1浸水服应采用防水材料制成,并应:
.1在无帮助情况下,能在2min内将它打开并穿好,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要考虑到任何相关的衣服(参见本组织大会以人689(17)号决议通过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第3.1.3款,该决议可能被修改)和救生衣;
.2被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3遮盖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双手也应遮盖,但配有永久性附连的手套者除外;
.4有尽量排除或减少浸水服裤腿内自由空气的设施:
.5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进水中后,不至有过多的水进入浸水服。
2.3.1.2亦符合第2.2节规定的浸水服,可归类为救生衣。
2.3.1.3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应使穿着浸水服再加穿救生衣的人员还能:
.1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
.2在弃船时能正常执行任务,
.3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浸水服不损坏或不移位,或人员不受伤;
.4在水中作短距离游泳并能登上救生艇筏。
2.3.1.4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须加穿救生衣的浸水服应没有符合第2.2.3款要求的灯以及第2.1.8款规定的笛哨。
2.3.1.5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救生衣应穿在浸水服外面。
穿着浸水服的人员应能在无帮助的情况下穿上救生衣。
2.3.2浸水服的热性能要求
2.3.2.1非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浸水服:
.1应标明必须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
.2其构造应为:
当浸水服连同保暖衣服或与救生衣(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一起穿着时,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后,浸水服仍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5℃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1h,体温降低不超过2℃。
2.3.2.2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浸水服,当单独或与救生衣(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人一起穿着)穿着,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1次.应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0℃至2℃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6h,体温降低不超过2℃。
2.3.3浮力要求
穿着浸水服或附带浸水服的人员,在淡水中应能在5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
2.4.1抗暴露服一般会求
2.4.1.1抗暴露服应用防水材料制成,且:
.1提供至少70N的固有浮力:
.2其制作材料应能减少在救助和撤离时产生热应力的危险;
.3遮盖除脸部和手部以外整个身体,如果主管机关允许,脚部可以除外。
应配有手套及一防护罩连同抗暴露服一起使用。
.4在无帮助情况下,能在2min之内打开和穿着好;
.5被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6配备1只装可携式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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