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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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围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持续下降,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强化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标准,建立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除杭州湾北岸化工产业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实施联合审批。
2022年底前修订《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来沪办厂、入园。
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有关工业园区管理机构)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建立并完善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全面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20年10月底前,对本市各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同时督促A、B两级化工园区2022年底前完成全面整改提升。
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第二工业区、奉贤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管理机构应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每5年进行1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核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
各化工园区按照“一园一策”原则落实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市应急局、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第二工业区、奉贤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管理机构)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及地方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第二工业区、奉贤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有关工业园区管理机构)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
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运行等危险货物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规范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
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前向碰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
严格全市省界公路道口、重要公路桥梁、隧道、饮用水源地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管控。
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的堆场、仓库等危险货物配套储存场所的建设和安全管理,规范口岸查验执法、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确保口岸通关周转安全。
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加快本市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专用通道、集中停车场、集中洗罐洗舱场地场所规划和建设。
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推进完成上海市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的尿素替代改造工程。
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严格执法检查,重点整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
(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事局、上海海关、上海铁路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防护距离。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等标准规范开展安全防护距离复核工作,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
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科委、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总队)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
持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实现全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存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
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总队)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督促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企业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未开展评估的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
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要根据精细化工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市应急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
4.推动技术创新。
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
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市应急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总队)
5.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鼓励各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推进《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评估和修订。
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建造、维护、检测标准,着力解决标准空白、滞后和执行不一致问题。
研究制定环氧乙烷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
研究制定化工科创中心研发、小试、中试类及实验室安全等地方标准。
(市应急局、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上海海关、上海海事局、上海铁路监管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总队)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遴选公布一批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能力和意愿较强的示范职业院校,引导强化高危行业安全培训供给,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产业工人培养试点。
推动建立产教联盟,推动高危企业依托职业院校设置职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
共建一批安全生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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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危险 化学品 安全 专项 整治 三年 行动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