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操作流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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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不相容职责
主管领导
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批。
调解委员会/主任岗
组织协调调解工作,主持调解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调解委员会
1)调解本行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当事人
1)及时准备相关资料提出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参加调解会议接受调解。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自愿原则。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申请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
2)依法据实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必须在调查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调解劳动争议。
3)及时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在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应及时地开展工作,及时调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防止矛盾激化。
4)平等原则。
当事人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均有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5)民主协商原则。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把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由调解委员会包办代替拟出的调解协议强迫双方接受,只能充分征求双方意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达成协议。
6)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原则。
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的可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应允许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申诉。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上述当事人的权利,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止。
5.2基本规定
1)本行依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当地工会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调委会依法调解本行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b)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c)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d)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调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行工会,具体由下列人员组成:
a)职工代表;
b)本行代表;
c)本行工会代表。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本行行长协商确定,本行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工代表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本行代表由本行行长指定;
本行工会代表由本行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委会。
其中,调委会主任由本行工会代表担任。
3)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附件一)。
4)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述理由的,可以推举一名代表参加调解工作。
5)调解委员会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同时,要查明事实,分清事非,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6)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接待劳动争议当事人。
7)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时人不愿意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并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8)调解委员会在四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9)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0)调解达成协议但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1)负责调解劳动争议的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12)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会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召集。
13)调委会委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调解本行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在调解争议过程中,调委会委员违反调解程序,隐瞒、包庇事实真相,造成争议恶化的,追究调解委员责任,直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阶段
环节
风险点
6.1申请阶段
环节名称:
提出调解
适用部门:
相关部门;
适用岗位:
相关人员;
职责要求: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调解
操作规范: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附件一)。
6.2受理阶段
初步审查
调解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热情接待、了解诉求,初审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做好记录。
是否受理
调委会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接待人员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
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调解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6.3调解阶段
调查核实
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事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
查清事件的基本事实:
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人和情况。
风险描述:
调委会委员违反调解程序,隐瞒、包庇事实真相,不能保证调解程序的顺利开展。
风险等级:
中等风险
控制措施:
调委会委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调解本行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控制部门:
调解委员会;
控制岗位:
委员会主任委员;
拟定调解方案和意见
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分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召开调解会议
委员会主任委员;
组织协调调解工作,主持召开调解会议
调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可由第三方人员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简单的争议,可由调委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调委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调解会议的议程是:
1)会议记录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会议主持人宣布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
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进一步核准事实;
4)调查人员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违反劳动调解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导致调解委员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对劳动争议当事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能鲁莽行事
是否达成协议
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
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
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附件二),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人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制作调解意见书
调解不成的,应制作调解意见书
调解不成的,应作好记录,并在《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附件三)上说明情况。
调解意见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年龄、性别、职务、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4审批、归档阶段
审查
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
调委会主任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确保协议书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审批
行长;
主管领导;
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批
本行领导对报送的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批,并及时给予批复意见。
签订协议
签定调解协议书
1)经主管领导(重大事项经集体或理事会)审批后,正式签定。
2)签订时由调委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委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委会各一份)。
归档管理
将有关资料予以整理、归档
及时将《劳动调解申请书》、《劳动调解协议书》和《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等在劳动调解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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