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等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报告的评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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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1日,世界贸易组织决定设立一个专家组,调查美国、欧盟
和墨西哥三方指控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一案。
2011年2月18日,世贸组织专家于向当事方散发了中期报告。
2011年4月1日,专家组作出裁决。
2011年7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向成员方发布美国、欧盟、墨西哥2009年
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
专家组分别就案件审查范围、出
口关税、出口配额、中方援引例外条款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
证发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个方面做出裁决。
2011年8月31日,中方就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
上诉,要求推翻专家组报告的部分裁决。
2012年1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维持了初步裁定
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WTO规则,并驳
回了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
二、争议焦点
中国对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与WTO规则和入世承诺一致的问题,包
括中国对部分产品出口的数量限制、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出口额
外的要求和程序、对原材料的出口维持最低出口价格体系及合同价格审批等。
三、裁决结果
2011年7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向成员方发布美国、欧盟、墨西哥2009年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
专家组分别就案件审查范围、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中方援引例外条款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个方面做出裁决。
其中,专家组支持中方关于案件审查范围、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的大部分观点和立场,认定中方取消了出口限价有关措施,认同中方对耐火黏土和萤石采取的综合管
理措施。
但专家组同时也裁定中方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中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有关世贸规则,且未满足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生命健康等例外条款的条件。
上诉机构就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WTO月30日,2012年1
限制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发布裁决报告,维持了初步裁定的核心内容,即中国
规则,并驳回了中国基于环境保WTO对多种工业原材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
上诉专家小组并没有维持WTO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
但是
初步裁定的所有内容,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支持了中方的上诉请求,纠正了专家
组此前的部分裁决,包括裁定起诉方专家组请求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
序的谅解》有关规定,即专家组关于配额分配管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
)价、配额招标的裁决整体无效;
裁定专家组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20条的解读的错误等第
9种原材料在工业上的应用:
四、涉及的
铝土矿实际上是指工业上能利用的,以三水铝石、一水软铝石或一水硬铝石为主要矿物所组成的矿石的统称。
它的应用领域有金属和非金属两个方面。
铝土矿是生产金属铝的最佳原料,也是最主要的应用领域,其用量占世界铝土矿总产量的90%以上。
铝土矿的非金属用途主要是作耐火材料、研磨材料、化学制品及高铝水泥的原料。
铝土矿在非金属方面的用量所占比重虽小,但用途却十分广泛。
例如:
化学制品方面以硫酸盐、三水合物及氯化铝等产品可应用于造纸、净化水、陶瓷及石油精炼方面;
活性氧化铝在化学、炼油、制药工业上可作催化剂、触媒载体及脱色、脱水、脱气、脱酸、干燥等物理吸附剂;
用r-Al2O3生产的氯化铝可供染料、橡胶、医药、石油等有机合成应用;
玻璃组成中有3%~5%Al2O3可提高熔点、粘度、强度;
研磨材料是高级砂轮、抛光粉的主要原料;
耐火材料是工业部门不可缺少的筑炉材料。
金属铝是世界上仅次于钢铁的第二重要金属,由于铝具有比重小、导电导热性好、易于机械加工及其他许多优良性能,因而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
目前,全世界用铝量最大的是建筑、交通运输和包装部门,占铝总消费量的60%以上。
铝是电器工业、飞机制造工业、机械工业和民用器具不可缺少的原材料。
焦炭主要用于高炉炼铁和用于铜、铅、锌、钛、锑、汞等有色金属的鼓风炉冶炼,起还原剂、发热剂和料柱骨架作用。
炼铁高炉采用焦炭代替木炭,为现代高炉的大型化奠定了基础,是冶金史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
为使高炉操作达到较好的技术经济指标,冶炼用焦炭(冶金焦)必须具有适当的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包括冶炼过程中的热态性质。
焦炭除大量用于炼铁和有色金属冶炼(冶金焦)外,还用于铸造、化工、电石和铁合金,其质量要求有所不同。
如铸造用焦,一般要求粒度大、气孔率低、固定碳高和硫分低;
化工气化用焦,对强度要求不严,但要求反应性好,灰熔点较高;
电石生产用焦要求尽量提高固定碳含量
萤石,又称氟石,是工业上氟元素的主要来源,是世界上20几种重要
的非金属矿物原料之一。
它广泛应用于冶金、炼铝、玻璃、陶瓷、水泥、化学工业。
纯净无色透明的萤石可作为光学材料,色泽艳丽的萤石亦可作为宝玉石和工艺美术雕刻原料。
萤石又是氟化学工业的基本原料,其产品广泛用于航天、航空、制冷、医药、农药、防腐、灭火、电子、电力、机械和原子能等领域。
随着科技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萤石已成为现代工业中重要的矿物原料,许多发达国家把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物资进行储备。
我国萤石资源丰富,分布广泛,矿床类型繁多,资源储量、生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首位。
钛锆铀铍等金属。
主要用于制造、镁常用做还原剂,去置换、、球墨铸铁脱硫剂脱氢和格氏试剂。
也能用轻金属合金、、科学仪器于制烟火、闪光粉、镁盐、吸气器、照明弹等。
结构特性类似于铝,具有轻金属的各种用途,可作为飞机、导弹的合金材料。
在现代工业中,锰及其化合物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其中钢铁工业是最重要的领域,用锰量占90%~95%,主要作为炼铁和炼钢过程中的脱氧剂和脱硫剂,以及用来制造合金。
其余10%~5%的锰用于其他工业领域,如化学工业(制造各种含锰盐类)、轻工业(用于电池、火柴、印漆、制皂等)、建材工业(玻璃和陶瓷的着色剂和褪色剂)、国防工业、电子工业,以及环境保护和农牧业,等等。
总之,锰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硅大量用于冶炼成硅铁合金作钢铁工业中合金元素,在很多种金属冶炼中作还原剂。
硅还是铝合金中的良好组元,绝大多数铸造铝合金都含有硅。
硅是电子工业超纯硅的原料,超纯半导体单晶硅做的电子器件具有体积小、重量轻、可靠性好和寿命长等优点。
掺有特定微量杂质的硅单晶制成的大功率晶体管、整流器及太阳能电池,比用锗单晶制成的好。
碳化硅可作磨料,高纯氧化硅制作的石英管是高纯金属冶炼及照明灯具的重要材料。
微孔硅钙保温材料微孔硅钙保温材料是一种优良的保温材料。
它具有热容量小、机械强度高、导热系数低、不燃烧、无毒无味、可切割、运输方便等特点,可广泛用于冶金、电力、化工、船舶等各种热力设备及管道上。
经测试,节能效益优于石棉、水泥、蛭石和水泥珍珠岩等保温材料。
特种硅钙材料可用作催化剂载体,在石油炼制、汽车尾气净化等多方面广泛应用。
黄磷在工业上用白磷制备高纯度的磷酸。
利用白磷易燃产生烟(P2O5)和雾(P2O5与水蒸气形成H3PO4),在军事上常用来制烟幕弹。
还可用白磷制造红磷、三硫化四磷、有机磷酸酯、燃烧弹、杀鼠剂等。
锌的全部消费中大约有一半用于镀锌,约10%用于黄铜和青铜,不到10%用于锌基合金,约7.5%用于化学制品,约13%用于制造干电池,以锌饼、锌板形式出现。
镀锌锌具有优良的抗大气腐蚀性能,在常温下表面易生成一层保护膜,因此锌最大的用途是用于镀锌工业。
被主要用于钢材和钢结构件的表面镀层(如镀锌板),广泛用于汽车、建筑、船舶、轻工等行业。
近年来西方国家开始尝试直接用锌合金板做屋顶覆盖材料。
锌合金用于汽车制造和机械行业。
锌具有适用的机械性能。
锌本身的强度和硬度不高,但加入铝、铜等合金元素后,其强度和硬度均大为提高,尤其是锌铜钛合金的出现,其综合机械性能已接近或达到铝合金、黄铜、灰铸铁的水平,其抗蠕变性能也大幅度被提高。
因此,锌铜钛合金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小
五金生产中。
主要为压铸件,用于汽车、建筑、部分电气设备、家用电器、玩具等的零部件生产。
五: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镁、锰、碳种原材料所实施的9金属硅、黄磷和锌等化硅、出口税和出口配额,以及相应的管理方式。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第3款规定:
“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附件6列举了84种产品及其出口税率,并在注释中说明:
“中国确认本附件所含关税水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
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
如出现此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本案中,中国对除碳化硅和黄磷之外的7种产品征收了10-40%的出口税,因此专家组认定,出口税不符合议定书的承诺。
此外,专家组还认定中国没有按承诺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
“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本案中,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碳化硅和锌等5种产品实施了出口配额,因此专家组认定,出口配额不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的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援引GATT相关例外条款,就其中的一些措施进行了抗辩。
专家组将中国的抗辩分为四个方面,并逐一进行了分析。
专家组还对相应的管理方式进行了审查。
1)矾土等7种产品的出口税是否符合GATT第20条:
此处的主要问题是:
出口税违反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第3款,但能否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
专家组认为,这涉及加入议定书在WTO协定中的法律地位,以及WTO各个协议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议定书第11条第3款与WTO法律制度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专家组认为,GATT第20条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此处的“本协定”,显然是指GATT。
也就是说,只有在违反GATT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才能够援引第20条进行抗辩,而议定书并非GATT,所以违反议定书条款,不能援引第20条进行抗辩。
专家组还论证说,如果在加入谈判时,中国和其他成员意在将出口税问题适用于第20条抗辩,就应当在议定书中明示。
例如,关于出口配额,就作了这样的明示。
中国和其他成员还可以达成协议,说明出口税承诺是GATT项下的承诺,将其纳入GATT关税减让表,这样就可以援引第20条进行抗辩了。
在“中国出版物案”中,中国的措施不符合议定书第5条第1款的规定,但上诉机构认为中国有权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
专家组认为,上诉机构在该案中并未讨论议定书与GATT的体制性关系,而是重点审查了议定书的相关条款。
第5条第1款的开头是:
“在不影响中国以与《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
利的情况下……”上诉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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