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九章 生育保险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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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女职工无论妊娠期长短或流产,无论分娩的是活胎或死胎,被保险者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的具体内容
生育保险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
1.生育津贴
即在注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人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医疗护理
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
3.生育补助
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如妻子和女儿)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
4.生育休假
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包括了全部四项内容。
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会因国情与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父育假”“保姆津贴”等政策主要在欧盟一些国家实行。
三、生育保险的产生和立法
生育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
首先生育保险是工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
生育是妇女的神圣天职,但也是有很大风险的。
因为:
(1)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失去劳动收人。
(2)生育又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
(3)妇女生育期间在体力、心理和精神上都要承受很大的负担和消耗,甚至有肌体伤残或生命危险,据有关资料表明,世界上每年约有50万妇女死于分娩或分娩并发症,还有不少妇女因生育而留下伤残,妇女生育所遇到的这些风险,在自给自足的哝经
济时代只能由^人和家庭自行承担,自己补偿,因而不可能产生生
育保险,但当
社会进人大工业生产后,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女妆也由家庭劳动进入了工厂劳动必要劳动,对生育费用某种程度的补偿不仅在于保证劳动者本身延续后代,还在于保证社会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保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在工业化社会条件下,生育保险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其次,生育保险是随着妇女从事生产与工作的增加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随着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妇女越来越多地开始从事社会工作,但与此同时,她们也必
然遇到生儿育女的矛盾,如果让妇女抛弃其所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重新回到
家庭,专事生育,则意味着倒退,广大妇女也不会接受,但让妇女抛弃生育而心从事社会和经济活动也绝对行不通,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就是实行生育保险,当妇女因怀孕和分娩暂时不能劳动,得不到收入时,能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定的物质补偿,这一方面可以确保妇女生育繁衍后代,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妇女日后走上工作岗位的权利,为妇女广泛从事社会劳动提供可能,因此,建立和发展生育保险是客观上必然要实行的一项社会事业。
由于生育保险成为保障人类健康繁衍和确保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有效途径,因而一直受到各国的重视,早在1883年瘪国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中,就有关于生育保险的内容,此后各国都把生育保险作为疾病保险的组成部分或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在立法中作出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分别在1919年和1952年制定了《生育保护公约》(第3号)和《生育保护公约》(第103号)这两个
公约均规定,妇女生育产假至少应为12周,产假期间发给现金津贴,并提供医疗护理,其经费来自强制社会保险基金或其他公共基金,第3号公约还规定,生
育津贴不得少于妇女生育前工资收入的23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1呢
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也有关于生育保险实施范围、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服务的规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并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
四、生育保险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生育保险制度与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妇女就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与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妇女就业保障制度属于不同的女性保障制度,但有重合之处,主要是对孕产妇的劳动保护项目,比如:
1.产前产后工时津贴
如女工孕期检查产后哺乳时间计做劳动时间而发生的时间津贴!
2.孕期工作量减免
如不上夜班、减轻工作量不减工资等:
3.母婴保护设施
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
4.女性就业保障
即保障女工不会因为怀孕生育而遭受解雇等等。
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在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或“生育保障制度度”之内,但由于实施1~3项保护的经费(如:
产前检查时间津贴、产后哺乳时间津贴、哺乳室在它们前人收工劳动保护制度”·
而.“产前检查费”思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属于“生育保险制度”,上述4也可以被看作是“女性就业保障"的内容。
(二)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鼓励计划生育也体现在社会保障的政策之中,其中与生育保险也有关联。
与生育保险相关的事项包括:
实施节育(包括绝晚)
关于实施计划生育所发生的费用最早属于医疗保险费用。
方可以纳入·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的地方已经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正在修改中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刀准备将:
此统一纳入生育保险,第15条规定: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
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五、生育保险的特点
1.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仅限于女性
在我国,还只是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正式登记结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给付项目多
在国外,生育保险的给付项目包括生育假期、生育收入补偿、生育医疗保健和子女补助金等。
在我国,生育保险还配合国家的人口控制政策,对实行晚婚晚育的生育妇女制定了一些奖励政策。
3.标准高
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渡过生育期。
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
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5.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
在临产分娩前一段时间,由于行动不便,女职工已经不能工作或不宜工作;
分娩以后,需要一段时间休假、恢复健康和照顾婴儿,这是生育保险不同于其他险种的又一特点。
6.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生育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生育是人口的再生产,是维持劳动力资源延续的一种社会活动。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妇女身体健康和保障劳动力再生产,都有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1.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力的再生产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以及生育时,体力的消耗很大,需要一段时间的休养和足够的营养,建立生育医疗保险,就能够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及时治疗和保健,保证生育女职工及早地倾复
体力,女职工在产前产后的·
段时间内,暂时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能通过劳动取得报酬以维持基本生活,有了生育保险,就能使生育的女职工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建立生育保险,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减轻由于生育所产生的生活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2.有利于延续后代,保证劳动力的连续再生产
建立生育保险不仅是为了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而且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使其得到正常的孕育出生和哺育,一般地说,母亲在怀孕及哺乳期,保证有一定的营养,新生的婴儿就能:
有健康的体魄和正常的智力这就为提高劳动力素质奠定了基础,建立生育保险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
3.可以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计划生育国策,可以利用生育保险这个保障机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假期医疗保险方面给予优待,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适当降低生育保险待遇,以充分发挥生育:
保险对计划生育的促进作用,,
第二节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比较
一、国外生育保险的特点
1.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障合并立法并实施
从世界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是把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障合在一起立法的,而且在操作过程中也是共同发挥保障作用的,这主要是因为在生育前、后的过程中,生育和医疗保健密不可分,两者的给付在性质和标准上都有―定的近似性;
同时也是为了使生育保险基金具有更强大的支付实力,以提高其抗击风险的能力。
2.覆盖范围较广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将生育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切符合法定条件的妇女,包括非工资劳动妇女在内,甚至有些国家还扩大多包括符合国家公民身份的所有妇女。
对于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大体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没有最低合格期限的规定,只要女职工是该国公民,就有资格享受生育保险,如澳大利亚、芬兰、伊拉克等国。
第二种有最低合格期限的规定,绝大多数国家属于这种类型,但每个国家的规定都不相同,可以归纳为五种情形:
(1)只对居住权有―定要求。
如冰岛规定,有常住权的母亲可以享受生育保险金;
卢森堡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该国居住12个月,夫妻两人必须在该国居住3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
(2)只要从事受保职业的,就可以享受,而没有规定其他条件。
如意大利、日本、波兰、危地马拉、几内亚、丹麦等国。
(3)要求具备从事一定时间的受保职业。
如加拿大规定,在最近一年内从事受保职业10~14周后,才能取得享受资格;
阿根廷规定,产前连续受雇10个月,或从事现职工作1个月,并在从事现职工作一年内,受雇不少于6个月的,才能享受。
(4)要缴足一定时限的保险费后,才能取得享受生育保险的资格。
如墨西哥规定,受保妇女生育前12个月内,必须已缴纳30周保险费才能享受生育保险。
大多数国家规定必须缴纳保险费10个月。
(5)除要求被保险人实际参加工作外,还要达到一定时间。
如法国规定,被保险人在分娩前必须投保满10个月,并且在生育的最近一年内的头3个月中,至少受雇200小时。
3.待遇标准较优厚
国外生育保险的主要待遇包括产假、生育补助金、生育津贴、医疗保健、儿童津贴五项主要内容。
从产假期限方面来看,60%以上的国家达到3个月,20%以上的国家达到4个月到半年,瑞典和德国长达一年半。
有些欧洲国家还规定在产假期满后享受半休假8年(如瑞典)5年(如比利时)3年(如法国)从生育津贴方面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甚至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如伊朗、玻利维亚、利比取到相应的生育津贴,从儿童津贴方面来看,其水准一般黻高"这球是想三鼓励生育,从而扩大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此外,在“福利国家:
家”,妇女生育的子女越多,其津贴额度也就越高。
4.实物给付与相关服务丰富多样
在大多数国家的生育保险待遇中,除了现金津贴外,还有相当多的实物给付,如发放免费的凭证奶粉,供给新生婴儿的全套用具,婴儿院则提供免费服务,婴儿定期就诊,以及为生育妇女提供各种咨询和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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