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产业化金融支持制度研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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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利用、转化和市场化,成为知识产权产业化的
难点与重点。
因此将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创造性
的结合以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确有必要,这需要
建立顺畅的成果转化支持机制、合理的创新风险
保障机制、多元的创新资本投人机制等金融支持
机制,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相应的三大金融法律
部门,即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
和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一、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成果转化支
持—知识产权信托翻度
(一)知识产权信托的运作机制—信托制
度的引入
阻碍知识产权转化的原因除了知识成果本身
的问题外,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知识产权中介市
场尤其是专利中介市场不健全、不完善,知识产权
人对市场操作能力的缺乏以及资金的缺乏。
’现
代信托业的兴起,使得知识产权信托成为利用和
管理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型方式。
美国学者亚历山
大·
阿诺(AlexanderArrow)提出专利和其他形式
的知识产权与十九世纪的金融资产非常类似,都具
有“拥有的风险性”和“处理的困难性”的显著特
征。
为了发展适于知识产权贸易的市场,可以对专
利等资产进行信托。
2信托制度的引人为解决知识
产权市场化、产业化提供了有益的途径。
在美国、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1韩秀成,郝晓英:
《来自发明界的信息—发明与专利问卷调查报告》,《优秀专利调查研究报告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422页。
2BruceBerman:
"
FromIdeastoAssets;
InvestingWiselyinIntellectualProperty"
JohnWiley&
Sons.Inc,2002,P.178一179.
·
12·
知识产权
AcademicForum学术抢坛
第17卷总第9期
欧洲、日本等国家,知识产权信托己经成为广泛运
用于电影拍摄、动画片制作等短期需要大量资金的
行业的资金筹措。
,流动资金短缺的文化企业,在
投人制作时,可与银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构思阶
段新作品著作权的合同,银行或信托公司向投资方
介绍新作品的构思、方案,并向投资方出售作品未
来部分销售收益的“信托收益权”,制作公司等则
以筹集到的资金再投人新作品的创作。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
市场运作能力的信托机构管理其知识产权,一方
面,可以让权利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
益而无须负担管理之责;
a另一方面,信托制度所
兼具的财产管理和中长期融资功能,能够有效地
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
此外,
知识产权信托制度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流转的
途径,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
知识
产权信托的主要功能表现在:
首先,信托提供的长
期财产管理能有效适应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过程的
长期性。
其次,信托提供的受益人保障功能使知
识产权转化过程的市场风险最小化。
最后,信托
作为一种金融机构还能有效的解决知识产权转化
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难题。
信托在财产管理和融资
方面独特的制度功能使其有效的化解知识产权产
品化、市场化中的诸多转化障碍和技术难题。
《二)知识产权信托法制的发展
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凭借其独特的财产转移和
管理功能,业已被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利用和管理制
度所采用,德国和英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信
托制度用以管理著作权及收取版税,将其转化成为
知识产权筹措资金的一种制度。
日本政府知识产
权战略总部在2003年7月公布了(有关知识产权
创造、保护及其利用的推进计划》,将“知识产权权
利人可以利用信托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流
通”,作为“实现利用知识产权筹措资金的多样化”
的重要手段。
几乎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大藏省向国
会提交了一项80年以来第一次修改《信托业法》的
法案,依据该法案,知识产权(如专利权或版权)可
以作为信托的客体。
由此,信托银行可以用知识产
权筹集资金,并允许非银行机构设立信托公司。
,随
着2004年6月日本《信托业法》的修订,日本企业利
用信托筹措资金的渠道将扩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
进行有价证券的发行及资金筹措等将更加简便易
行。
我国台湾地区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利用信托制度
管理国有研发成果,并在《专利法》、《著作权法》相关
条款中加人有关专利、著作权信托内容。
作为一种
与传统成果转化方式不同的高效模式,知识产权信
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开始被广泛接受。
我国也于2001年相继颁布实施了《信托法》
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
定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0条中明
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并将知识产
权信托纳人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使得我
国的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作为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
工具为法律法规所确认,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新
渠道。
1三)知识产权信托法制的特征
1.信托对产范围的复杂性
信托财产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于信托法律关系
中的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
在英美法系,信托
财产需满足财产性、流通性、确定性的三性要求。
6
作为最早引人信托制度的大陆法国家日本,其信
托法要求信托财产需具备四个要求,即具有金钱
价值,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可转让性,确定性。
作
为知识产权信托的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在性质上有
别于其他信托财产。
知识产权作为人们对于自己
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
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总称,广义上知识产权包
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
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综合一般性和特殊要求,
3姜瑶英:
《以知识产权融资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中国青年科技,2M年第1期。
4寸云松:
《善用信托制度有效管理智慧财产权一一信托之基本概念及国有研发成果信托管90,【台I《法务透析》,2000年第8期,第44-45页。
5韩晓春编译:
论知识产权作为信托客体的运行机制,二trustlaws.net,访问时间:
2007年3月12日。
b例如,美国(信托法重述》确认信托财产需满足下列要求;
(1)财产性;
(2)流通性;
(3)确定性。
7吴汉东主编:
《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三版,第4页。
知识产权·
13·
学术击坛44-AcademicForum
2W年第3期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信托财产至少应满足财产性、
可流通性和确定性的基本要求。
此外,由于信托
方式和信托操作的转让性,知识产权信托的标的
只能是可公开的知识产权类型。
因此,由于商业
秘密权和地理标记权的特殊属性,使得其不具备
公开性或流通性的基本要求,难以进行知识产权
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也就不适宜适用知识产权
信托的规则。
另外,由于商标具有的产品表征
和市场识别作用,难以与附着产品与服务相分
离,因此有学者认为“商标权因必须与商品结合
始能存在,如将商标权信托,而与商品分离,则
不可行”。
‘但在实践中,商标权与商品和服务相
分离的情况时有发生,以特许经营权为特征的
商标权分离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就是明例。
因此,商标权仍然可以有条件的适用知识产权
信托制度。
2.信托目的的特珠化
与其他形式的传统民事信托不同,知识产权
信托是以经营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财产
内容的专门业务,通过信托融资和知识产权专业
化管理来实现其转化和利用。
其目的不仅限于保
持权利的有效延续,更主要的是为了实现知识产
权产业化使之产生经济效益,完成知识产权价值
的最大化。
在目的上知识产权信托更接近商业信
托和更为专业的金融信托业务。
3.受托人的特别要求
鉴于知识产权管理和利用过程中的高风险性
和不确定性,知识产权信托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
技术性。
因而从事知识产权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满
足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要求,即掌握专业法律
知识、具备娴熟市场操作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在
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实现知识产权的良好运
作与利益实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受托人必
须是经核准设立的具有经营金融信托业务资格
的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未经批准,任何
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知识产权信托业务。
二、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融资手段—知
识产权证券化制度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生
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诞生并
给传统的金融理论和实践带来深刻革命。
基于其
深刻的创新内涵,资产证券化从范围到交易金额
都获得长足发展,是上世纪后30多年发展最快、
影响最大的金融创新。
,资产证券化经过近三十
年的发展,基础资产(underlyingasset,或称对象资
产或特定资产)的标的物从最初的不动产抵押债
权(mortgage)和金融资产(financialasset)两大类,
扩大到了知识产权领域。
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
深化,并在知识经济发展的有效推动下,知识产权
证券化(intellectualproperty-backedsecuritization)
应运而生,为挖掘知识产权价值,促进知识产权
转化,推动科技进步,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支持
手段。
作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一种方
式,知识产权证券化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
费(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
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为支撑,’“利用“资
产证券化”的组织与体系,将原本不易流动变现
的知识产权转换成单位化、小额化而容易流通的
证券(securities)形式,在金融市场上向投资人销
售以募集资金。
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就
是将能产生现金流量(现有与未来的)的知识产
权,例如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以资产证券化
作为资金调度的方法,将知识产权移转给特殊目
标机构并且发行证券。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技术在
世界范围的资本市场已经出现,在美国金融集团
PullmanGroup的策划下,英国歌星大卫·
鲍伊
(David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
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
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发行10年期利率7.9%、
总额度5500万美元的债券,成为第一例知识产权
s王志诚、赖源河:
《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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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产业化 金融 支持 制度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