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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国务院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地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大及常委会
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
部门规章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3.法的效力层级(P5-P6)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6)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
《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P10)
【法、钱、名、责】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P11)
3.项目经理部(P12)
【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企业法人担责】
(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2)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P13)
【权限、名义、法律意义、后果承担】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及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主要种类(P14)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P14-P15)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师】: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钱、力量、人】: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授权书内容+授权不明后果→两个内容)
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P15)
委托代理的终止
指定代理/法定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得/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P16-P17)
6.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7-P18)
【一人责任,一人担责;
两人责任,两人连带】
(1)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连带
(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
代理人担责;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连带
(3)第三人故意行为——第三人明知道无权代理:
第三人和行为人连带
(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对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法律特征(P19)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知识产权→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4)物权具有排他性。
2.物权的种类(P19)
【用益物权不包括处分权】
3.土地所有权(P20)
4.建设用地使用权(P21)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家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分别、登记、应当】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5.地役权(P21)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
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6.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P22)
【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合同-成立】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时发生效力。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
登记机构办理。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P23)
【权利义务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2.债的内容(P23)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P23)
【侵权具体内容,责任承担要熟读】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P27)
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当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当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P27)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期限性。
3.专利权(P26-P28)
【申请】
4.商标权(P28)
【核准注册、10年、前12后6】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5.著作权(P30)
(1)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2)著作权的保护期【50年、12月31日】
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6.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P33)
【顺序:
实际损失-获利-倍数-一定数额】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的是建设工程商标权,应当是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及担保合同(P36)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P36-37)
保证合同
债权人及保证人签订,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其他
保证人资格
(1)国家机关不行(特殊情况除外);
(2)医院学校不行;
(3)分支机构(授权除外)、职能部门不行
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保证方式
按约定
按连带(分为一般和连带)
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保证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原范围保证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
要保证人书面同意
主合同变更
3.抵押权(P38-39)
【不动产+动产、不转移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不得抵押的财产【不能卖的】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物【不动产-动产】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其他财产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交通运输工具;
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4.质押(P39)
【动产+权利、转移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5.留置(P40)
【动产(特定的)、转移占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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