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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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的规格、内容和样式,刻制管理指管理印章的质料、价格和订
第五条业务印章的收缴销毁遵循“谁发放谁收缴、谁刻制谁销毁”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业务印章。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渠道管理部门职责
(一)总行渠道管理部是全行业务印章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和实施全行业务印章的管理制度;
2.负责确定由总行设计管理的业务印章规格、内容和样式;
3.负责确定由总行刻制管理的业务印章质料、价格和订货;
4.负责销毁由总行刻制管理的已停用上缴的业务印章;
5.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业务印章管理工作的培训、检查和指导。
(二)一级分行渠道管理部门是本分行业务印章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业务印章管理制度;
2.负责起草本分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3.负责确定由本分行刻制管理的业务印章质料、价格和订货;
4.负责确定由本分行设计管理的业务戳记、业务用个人名章、区
域性业务专用印章的规格、内容和样式;
5.负责销毁由本分行刻制管理的已停用上缴的业务印章;
6.负责牵头组织辖内业务印章管理工作的培训、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业务和会计清算部门职责
(一)总行业务、会计、清算部门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业务印章的管理、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和实施业务印章的使用规定;
2.负责由总行刻制管理的业务印章的刻制申请、发放和收缴;
3.负责对全行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检查和指导。
(二)一级分行业务和会计清算部门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业务印章的管理、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业务印章使用规定;
2.负责由本分行刻制管理的业务印章的刻制申请,发放、启用、使用和收缴业务印章;
3.负责起草和实施辖内区域性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规定;
4.负责对辖内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九条业务专用印章包括:
(一)中国人民银行设计管理的业务专用印章:
同城清算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等。
(二)总行设计管理的业务专用印章:
储蓄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对公业务专用章、现金讫章、转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下称“信贷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事后监督专用章、资金清算业务专用章等。
(三)一级分行设计管理的区域性业务专用印章。
第十条业务戳记包括
(一)中国人民银行设计管理的业务戳记:
“假币”戳记。
(二)其他业务戳记均由一级分行设计管理,包括:
“作废”、“注销”“已兑回”、“已结汇”、“已售汇”、"
存折内页由储户本人保存”、“逾期扣划还款”、“长期不动户”等标记性戳记。
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及本分行业务规定和相关要求,按照方便使用、分类明晰的原则设计管理业务戳记。
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其规定。
第十一条业务用个人名章由一级分行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业务印章适用范围:
(一)储蓄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给个人客户签发本外币存单、存折。
其他情形一律不得使用储蓄专
用章
(二)业务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在办理本外币储蓄、汇兑、理财、代理国债、基金、保险、代收付、质押贷款、个人信贷、信用卡等个人业务时,在相关业务单证上加盖。
业务单证包括申请书、个人业务结算单、通知单、通用凭证、存款证明书、国债凭证、保单、基金开户卡、理财业务协议书,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质押品收据、质押贷款合同、手工借据等,以及报表、轧账单和缴协款单等,存单、存折和已加盖现金讫和转讫章的业务单证除外。
(三)对公业务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公司业务对外出具的重要单证或报表。
如:
存款证明、资信证明、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协议存款证明、客户对账单、代理业务收据、利息清单、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账务联系书、提出贷方凭证和贷方退票凭证的提出联、重要空白凭证收入/付出单、挂失回单、止付通知、退汇通知、系统内往来双方预留的签章,及其他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或报表。
(四)现金讫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个人和公司业务已收讫或付讫的现金收入、付出业务相关凭证。
包括现金类存取款凭单、现金到账户类转账凭单、现金类业务汇款单、以现金方式收取的手续费收据、以现金方式付款的利息清单、以现金方式还款的还款单和本行内经费现金的收付等。
五)转讫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个人和公司业务确认已记账或处理完毕的转账业务票据、凭证及通知、回单等。
包括账户到账户类转账、账户到账户类和账户到现金类汇款的业务凭单,以及以账户扣收方式收取的手续费收据;
银行汇票、本票进账单及收账通知,贷记凭证、信汇、电汇的记账联、付款通知、收账通知,本行当日转账的内转凭证及客户收款通知、付款通知,银行自用转账凭证、收付凭证,计收、计付利息凭证及回单,贷款(贴现)凭证及回单,自动批处理凭证等。
(六)受理凭证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公司业务客户提交的凭证,表明银行受理而尚未进行转账的各种凭证的回执等。
(七)结算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用于结算业务相关的查询查复、本行签发的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商业汇票的贴现及背书转让等。
(八)汇票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九)同城清算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公司业务提交同城票据交换的凭证等。
(十)本票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十一)财务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以及一级支行。
用于本级行在人民银行、其他商业银
行或本行营业机构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中存取现金、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开户行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十二)资金清算业务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金清算机构,在行内资金清算、划拨结算、差错处理等内部单据、凭证上使用。
(十三)事后监督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事后监督部门,用于事后监督人员下发的差错通知单等。
(十四)信贷合同专用章的适用范围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十五)区域性业务专用印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办区域性业务且确有需要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特定业务时使用。
(十六)业务戳记,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根据相关业务规定使用。
(十七)业务用个人名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业务人员,根据相关业务规定使用。
第四章规格及样式
第十三条业务印章,由有刻制管理权限的机构,按照坚固耐用的原则,采用公安部门认可的质料。
业务印章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十四条业务印章所刊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分支机构业务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业务印章均刻凸字,配红色印油。
第十五条业务专用印章按机构刻制。
业务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金融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一致,如名称字数过多可适当缩小字号。
没有单独《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其业务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内部核批的机构名称一致。
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同城清算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遵循专门规定。
第十六条业务专用印章规格和内容如下,具体标准见附件1:
(一)储蓄专用章,圆形,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储蓄专用章”字样及印章编号,外沿直径38毫米,并刊汉字和相应民族文字的为42毫米。
(二)业务专用章,圆形,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业务专用章”字样及印章编号,外沿直径38毫米,并刊汉字和相应民族文字的为42毫米。
(三)对公业务专用章,圆形,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对公业务专用章”字样,外沿直径38毫米,并刊汉字和相应民族文字的为42毫米。
四)现金讫章,长方形,长40毫米,宽30毫米,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现金讫”字样及印章编号。
(五)转讫章,等边三角形,边长45毫米,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转讫”字样及印章编号。
(六)受理凭证专用章,菱行,每边长35毫米,纵向对角线长35毫米,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受理凭证专用章”字样。
该印章上必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
(七)结算专用章,圆形,外沿直径35毫米,其内容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八)汇票专用章,圆形,外沿直径30毫米,其内容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九)财务专用章,圆形,外沿直径30毫米,上部刊机构名称,中部刊“五角星”,下部刊“财务专用章”字样及印章编号。
(十)资金清算业务专用章,圆形,外沿直径38毫米,上部刊机构名称,中部刊“五角星”,下部刊“资金清算业务专用章”字样。
(十一)事后监督专用章,圆形,外沿直径38毫米,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事后监督专用章”字样及印章编号。
(十二)同城清算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其规格、内容和样式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十三)信贷合同专用章规格、内容和样式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业务印章图样见附件2。
第十七条区域性业务专用印章、业务戳记、业务用个人名章的规格样式由一级分行制定,其质料、形状、尺寸和内容要做到统一,总行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一级分行应向总行报备区域性业务专用印章的规格样式,报备内容包括印章的名称、质料、形状、尺寸、适用范围、刻制单位、刻制启用时间及印模等。
第十八条根据业务需要,部分业务专用印章中间带有活动日期的,每日更换使用。
活动日期可使用胶轮转字和铅字两种。
第十九条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部门对有关印章规格和样式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并报备总行。
第五章刻制及发放
第二十条同城清算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的刻制管理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的刻制管理由总行统一负责;
其他业务印章的刻制管理由一级分行负责。
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营业机构使用的部分业务印章授权二级分行刻制管理,对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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