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研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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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研究的机构必须配备与所承担研究内容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机构,保证试验数据与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药物研究,受托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双方应有委托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委托方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从事药物临床前研究的单位应当按照《药物研究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从事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九条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须通过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条药物研究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要求或指导原则进行。
申办者采用其他的评价方法和技术方法进行试验的,应具有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三章药物研究的记录第十一条药物研究过程中的记录应真实、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伪造、编造数据。
原始资料应具备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
第十二条研究记录应使用研究机构专用的实验记录本或记录纸。
实验记录本或记录纸应标注页码,保持完整;
若有缺补,应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研究记录的书写应清晰可辨,记录用字和专业术语规范,字迹工整。
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满足实验要求。
研究记录不得随意删除、涂改。
如需更正,更正前的记录能够清晰辨认,并由更正人签字,注明时间及原因或依据。
第十四条药物临床前研究的实验记录应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设计、起止时间、实验者、实验环境、实验材料、实验步骤、观察指标、实验结果和结果分析等内容。
实验操作者和复核者应在记录后签名并署时间。
研究负责人要定期检查实验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
第十五条临床试验的病例报告表的数据应来自原始病历及各种其他原始资料。
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研究者按受试者的代码确认其身份。
病例报告表中所载入的各种实验室数据应与原始检验结果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在药物研究过程中如采用电子记录,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电子记录形成过程的可靠性。
所有涉及电子记录和计算机数据管理的步骤均应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与核查。
第十七条电子记录应具有原始、实时、准确、完整、可靠和可溯源性。
所有电子记录的修改必须留有痕迹,确保起始记录和试验进程中的记录都是可以复原的;
记录的日期和时间应准确到年、月、日、小时和分钟。
电子签名须研究单位授权由专人执行。
第十八条试验数据电子采集、储存、转换和传输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安全性。
数据处理系统应有登录授权、记录轨迹。
电子数据应定期、异地备份。
试验数据最终必须形成电子数据库,数据库及详细库结构文档应保存用于核查试验结果。
第十九条与研究有关的各种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及时存档,并有专人负责,按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保存至药物批准上市后五年以上。
第四章药物研究用实验动物第二十条药物研究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与药品注册申请有关的研究和检验的动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动物实验的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
应当在实验动物的饲养、繁育、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动物实验的伦理原则,爱护动物,不得虐待动物,保证动物的福利。
第二十二条从事动物实验的机构应具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实验动物设施。
废弃物和动物尸体需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
应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对各项环境条件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三条实验动物应从具有繁殖和饲养资质的机构引进和购买,并具备动物质量合格证明。
实验动物的运输应使用与实验动物质量标准要求相符合的运输工具及笼器具,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实验动物的质量及健康需求。
按规定对动物进行隔离检疫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四条动物实验应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进行,应用不同等级实验动物进行研究时,必须在相应等级的设施中进行。
同一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二十六条凡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均应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实验设施和设备内进行,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其他有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应当建立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管理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二十八条实验动物饲育室应与实验室分开,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应与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和观察室分开。
进行传染性或有毒试验时,动物实验室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实验管理工作人员办公室、休息室采取缓冲、防疫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防止疫情蔓延,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如为人兽共患病时,还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监护、和预防、治疗,并立即向主管部门以及当地卫生和兽医防疫部门。
第三十条实验动物的尸体应当在焚尸炉内焚烧或交专业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药物临床前研究第三十一条药学研究包括合成、发酵、提取、纯化工艺、结构确证、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剂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试验、样品检验等研究内容。
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栽培(养殖)技术、采收、加工、炮制等;
治疗用生物制品包括生产用原材料研究;
预防用生物制品包括生产用菌(毒)种、细胞基质研究等。
药学研究过程应规范实施(附件1)。
第三十二条药物的制备工艺研究应详细记录原料、投料量、工艺条件和参数、中间体和成品的制得量、研究结果等。
主要原料和关键中间体应为合法来源,并有证明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结构确证的样品应达到相应的纯度,各种图谱应在具有资质的研究机构测试,记录测试单位和仪器型号,图谱中应标明测试时间和相关参数。
第三十四条制剂工艺研究应具有剂型选择依据、处方、工艺筛选过程。
应详细记录制剂设备、原料和辅料的投料量、工艺参数、环境条件、成品率等。
处方中所用的各种原料和辅料应有合法来源,并符合法定标准,附有效证明性文件。
制剂工艺研究应具有剂型选择依据、处方、工艺筛选过程。
第三十五条质量标准研究所涉及的样品应是工艺基本固定后制备的样品;
所涉及的计量仪器需经校准,所用的对照品必须有合法来源的证明性文件。
研究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检测方法、仪器、条件和结果,并保留所有图谱。
第三十六条稳定性试验的样品应当是工艺固定后的中试产品。
实验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样品批号、放置的条件和环境、实验时间、实验方法和测定结果。
所测各种图谱必须实时记录,图谱中应标明药品名称、批号、实验时间及操作人签名。
稳定性试验的样品应保留五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药效实验和药代实验项目均应制订研究方案,详细记录实验时间、样品批号、样品特性、动物和试剂的来源、实验方法、实验过程和结果,注明实验方法的来源或参考文献,并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
实验结果的统计分析要采用公认的方法和软件,并记录采用的统计方法和软件的名称和版本。
第三十八条从事药代研究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动物实验和分析实验条件。
放射性同位素标记受试药物实验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实验动物的选择应考虑与人体的相关性。
分析方法应进行严格的确证,分析原始数据保存完整。
要保存所有的色谱图。
第三十九条在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过程中,研究机构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通过的相应实验项目承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
第四十条申请人与研究者应以合同方式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并应尽可能了解受试药物的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其他性质、作用;
试验期间申请人应及时向研究者提供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不得故意隐瞒受试药物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委托其他机构承担部分实验工作时,受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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